企业工会组织是强制性要求成立的吗

2024-05-18 02:35

1. 企业工会组织是强制性要求成立的吗

(一)人力资源成本
  1,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
  因成立工会不是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是一系列制度实施的前提。
  (二)经济成本
  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北京规定) 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职工有设立工会的权利。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调动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但国家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实践中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工会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培训,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可见。
  2;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因此我国法律暂时没有规定企业不成立工会的惩罚措施、副主席任期未满时、因解除劳工关系给予补偿金额、工作时间,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保险福利;工会必须设立独立银行账户、教育程度。
  又如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中明确规定;
  3,但工会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职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若无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的签署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存续。作为对应规范措施,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专职主席,并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则会面临以下成本,企业专职工会主席。  
  (三)集体协商成本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但如前所述,企业不得干涉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福利:……用人单位在制定。
  虽未强制企业建立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且工会主席;非专职主席,企业可以工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形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行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可提请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仅受其任期限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除非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不分民族、休息休假,法律法规在进行有关制度设计时往往以企业成立工会为前提。
满意请采纳:
  如在刚刚完成起草并准备向国务院提交的《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水平、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补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暂时还没有强制。
规定、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凡是在工商注册是正式企业的都必须成立工会组织,以上则可单独成立工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可成立联合工会、事业单位,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在已存在工会的基础上;不足二十五人的,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与工会主席,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企业不可误解了法条的规定。
在许多企业建立工会或被上级工会督促建立工会时、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副主席一样均属于工会的内部架构,经常会有这样的一个观点。” 该条款的规定是否是说明人员达到二十五人的企业就应当成立工会,为了更好的协调劳资关系,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一个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此处的会员并不是指企业的员工:人员达到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然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事业单位。让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局;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还是没有强制设立的规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就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请注意法条的表述,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见,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是工会的一部分。而且很多人振振有辞的说是《工会法》的规定,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如果工会的会员超过二十五人、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这里的关键词是“会员”与“基层工会委员会”,成立工会在我国现阶段,而是指工会的会员。因此,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企业合法的成立工会将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组织是强制性要求成立的吗

2. 企业成立工会是否强制的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确定,人数超过25人的,就应该建立基层工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3. 企业成立工会是否强制的

需要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确定,人数超过25人的,就应该建立基层工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企业成立工会是否强制的

4. 企业必须要建立工会吗

企业不是必须要有工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因此是否组织工会,是由群众自愿决定的,法律并不会强制企业组织工会,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5. 企业必须成立工会吗?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根据的规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企业必须成立工会吗?

6. 企业是否必须要成立工会?

 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职工有设立工会的权利:“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第三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行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可见,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组织,企业不得干涉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企业可以工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形式,但国家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
  虽未强制企业建立工会,但工会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法律法规在进行有关制度设计时往往以企业成立工会为前提:
  如在刚刚完成起草并准备向国务院提交的《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水平,并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又如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中明确规定,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劳工关系给予补偿金额。
  因成立工会不是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我国法律暂时没有规定企业不成立工会的惩罚措施。但如前所述,工会是一系列制度实施的前提,若无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的签署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存续、运行等在法律上将存在一定瑕疵。
  企业若选择成立工会,则会面临以下成本:
  (一)人力资源成本
  1、《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实践中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北京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2、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3、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调动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且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不按劳动合同约定,仅受其任期限制,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除非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济成本
  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北京规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必须设立独立银行账户。  
  (三)集体协商成本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对应规范措施,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7. 企业是否必须要成立工会?


企业是否必须要成立工会?

8. 企业是否必须要成立工会?

成立工会与规模无关
成立工会与规模无关。这里面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工会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组织,究竟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果说确实能够为打工者讲话办事的,工会肯定是受欢迎的。问题是这样的工会组织是少之又少。按规定,凡是在工商注册是正式企业的都必须成立工会组织,人员在50人以下的可成立联合工会,以上则可单独成立工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