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吗?

2024-05-18 17:43

1. 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吗?

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均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教育费附加纳入公共预算的专项收入管理。一、 教育费附加是什么: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区别:1、颁布时间和机构不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是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从当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后经两次修订和补充,成为现行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印发的,规定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2、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同: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同意由省政府规定的;3、征收费率不同:教育费附加的征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费率为1%,有的地方为2%;4、收入进国库的级次不同:教育费附加中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归地方.三、什么是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营改增后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1、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原计提方法相同:2、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费贷:应交税费--城建,贷:应缴税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吗?

2. 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了,哪些纳税人能享受

某个缴纳义务人能否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论,而是视其每个纳税期(月或季)的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而定。即,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 2015年取消政府基金教育费附加税相关文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没有任何文件通知要取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所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按时交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2、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2015年取消政府基金教育费附加税相关文件

4. 教育费附加税可以免征收,是否有这么一个政策

免增值税同时免附加税。
有一种情况例外: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计算交纳附加税。附加税费分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些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既然增值税免征,附加税(费)就自动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扩展资料:
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
据测算,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参考资料:
通知-中国政府网
两项税费问题答问-中国政府网

5. 财务会计问题: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政策包括一般纳税人)


财务会计问题: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政策包括一般纳税人)

6. 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吗?

2017教育费附加减免最新规定,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下面就一起看看2016年教育费附加减免最新规定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我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新政落地前,我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

7. 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

 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
                         我整理了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欢迎阅读!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税法Ⅰ)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来源如何确定,而且确定的目的是什么?(税法Ⅱ)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来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确定所得来源的目的,就是用来判断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我国境内。如果上述两类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那么就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来源于我国境外,就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易错易混辨析】 
         外币汇兑损益借贷方辨析(财务与会计)
         货币性资产类的汇兑损益=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末汇率-(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初汇率+外币账户变动额×即期汇率)。差额如果是正数在借方表示收益,差额如果是负数在贷方表示损失。
         货币性负债类的汇兑损益=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末汇率-(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初汇率+外币账户变动额×即期汇率),差额如果是正数在贷方表示损失,差额如果是负数在借方表示收益。
         提示:汇兑损益是针对相应的科目折算而言的,会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直接借记贷记相应的资产负债类科目的。对于资产类项目,如果汇率上升,可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流入增多,所以应该是增加企业资产类的账面价值,故应该在借方。对于负债类项目,如果汇率上升,企业付出的经济流出增多,为汇兑损失,应该增加负债的账面价值,故应该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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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

8. 免征营业税后是否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一般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主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与主税(营业税)比率计算来征收的。因此,免征营业税后也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至于水利建设基金,则应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征收。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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