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的图书目录

2024-05-19 16:23

1. 商法案例分析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商法总论第一节 商主体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合伙企业的效力问题案例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二节 商行为案例商事代理问题第三节 商事登记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欠款纠纷案第四节 商业名称本节重点法条案例运动器具厂、大风俱乐部与大风厂商号与商标纠纷案第五节 商业账簿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商事账簿制作的会计监督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设立和公司人格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公司登记与公司人格:威鹏化学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诉宁丽日杂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案例2公司设立出资:重庆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长德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案例3一人公司:赵某诉郭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4公司人格否认:曹某与恒润公司、何某买卖合同纠纷第二节 股权与股权转让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股东身份认定:沈阿大与周云清、韩美琴等股东身份确认之诉案例2股东知情权:宁某与远大事务所纠纷案例3股东会召集权:林伟山、黄平诉杨洪忠股东会召集权纠纷案案例4股东优先购买权:镇江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仪征化纤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袁海平股权转让案案例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梁金、丁茗、周卫平诉王安保股权转让纠纷案第三节 公司治理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股东会决议瑕疵:重庆大众糖果糕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案案例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北京东方家园有限公司诉苏某案案例3股东代表诉讼:林某与新概念公司纠纷案第四节 公司的变动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案例2公司解散:厦门市美奂工贸有限公司诉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林某案第三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发行本节重点法条一、证券发行的条件案例内蒙古中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发行股票案二、证券发行所需的文件案例擅自改动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案三、承销商在证券发行中应承担的义务案例证券承销商未能保证发行人募集文件真实性案第二节 证券交易本节重点法条一、证券上市案例1红光实业骗取股票发行上市案案例2国光瓷业被终止上市案二、持续信息披露案例1天目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案例2宏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案三、证券交易案例陈某非法买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案四、证券违法行为案例1银广夏证券虚假陈述案案例2陈建良内幕交易案案例3汉唐证券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例4闽发证券欺诈客户案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本节重点法条案例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上市收购程序违法案第四节 证券主体制度本节重点法条案例1国泰君安深圳华发营业部超出营业范围经营证券案案例2新基业公司允许客户保证金不足进行期货交易和混码交易案案例3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案案例4恒丰期货欺诈客户案案例5证券公司违规融资融券案第五节 证券监管制度本节重点法条案例顾雏军市场禁入案,第四章 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节重点法条一、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承租房屋退租案二、损失补偿原则案例1张某汽车超额投保案案例2第三者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竞合案三、近因原则案例1冻伤水果索赔案案例2张某跌倒后心律衰竭死亡案四、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刘某宝马车超额保险案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本节重点法条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案例何某意外死亡后保险合同主体纠纷案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案例1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争议案案例2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案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案例李某擅自改动人身保险受益人案四、保险合同的解除案例保险公司强制要求内部职员退保案五、保险合同的履行案例1许某出险后迟延通知案案例2冯某过期索赔案六、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案例杨某保险合同歧义案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五章 票据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七章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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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法学案例分析

营食堂期间其自主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统筹保险等福利由其自理;郭双民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郭双民自聘人员必须在中保公司备案,经该公司审核同意后才能上岗;承包期2007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之后,郭双民开始经营该员工食堂,并于2008年5月23日聘用张胜利做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10月8日,

3. 商法案例分析的介绍

《商法案例分析》,为了配合商法的教学和科研而编著,该书立足于中国的商法实践,结合新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些典型的商法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该书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四章保险法、第五章票据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海商法。

商法案例分析的介绍

4. 商法的案例分析

(一)
(1) 甲乙丙的出资方法合法,丁的不合法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丁以管理方法和经验出资不能用货币估价且不能依法转让,属于违法出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公司成立前,如果股东不履行约定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发起人)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或逾期出资,公司或其他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均可要求违约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戊公司的做法合法。
(4)有约定按约定;若无约定,由庚公司和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仅供参考。

5. 商法案例分析

1、符合。因为公司法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当然也可以不设,因此,符合规定。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110条第二款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的规定,应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长不执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执行,王某遂自行召集并主持了董事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为理由,请人民法院撤销之诉。

商法案例分析

6. 关于商法的案例分析。

一、法律关系分析:如果在中国大陆,那么这里面涉及一下法律关系:
Julia与餐厅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餐厅有义务提供合格的食品,如果未能达到此要求,即构成违约。
因为餐厅的不合格食品,导致了Tina腹泻,那么,实际上餐厅又侵犯了Tina的生命健康权,与T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综上所述,餐厅构成加害给付,受害人T可以依据侵权法,要求餐厅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因为T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二、具体赔偿方法
由于餐厅提供的食品不合格,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T医药费。
基于同样的事实,餐厅实际上是一种欺诈,那么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T可以请求已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如果三陪赔偿不足500元,最低要赔偿5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T可以要求餐厅承担医药费,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餐厅承担已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7. 商法的案例分析?

该公司应当为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合伙企业法未禁止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但是,一般说“公司”就是指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
1,甲不出资,亦没有在股东名称里出现。那么,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不为该公司股东。只有股东才有分红权。所以,甲没有分红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乙出资,应当为该公司股东。但是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丙不出资,就不为公司股东。无法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应当出资。
4,企业名称错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含有“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商法的案例分析?

8. 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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