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07 16:20

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二、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订)。三、江苏省铁路卸车出货管理办法(1993年4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四、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5年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五、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六、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1997年9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七、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0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八、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1998年9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九、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十一、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十二、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1999年8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十三、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999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十四、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1999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十五、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二次修订)。十六、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十七、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2001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十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修订)。十九、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年1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二十、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二十一、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7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二十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08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二十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二十四、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修订)。二十五、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2012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二十六、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1.《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苏政发[1989]15号,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1992年6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4.《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5.《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1995年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修订)

  6.《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订)

  7.《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二次修订)

  8.《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修订)

  9.《江苏省宁沪高速公路管理办法》(1996年8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10.《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1996年9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11.《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

  12.《江苏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修订)

  13.《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14.《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发布)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下列规章,宣布失效:

  1.《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11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2.《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3.《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1994年9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订)

  4.《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1995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5.《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1997年6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修订)

  6.《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13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4.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一、对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一、对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3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6.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所代替的1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三、对2001年底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明令废止的25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省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3、2001年底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规章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25件):
  (一)对《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164号令)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的“、县”。
  2.删去第六条、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将第十条修改为“本市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手段恶劣、屡教屡犯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较轻,也可酌情减轻处罚,但所罚款额不得低于下一档次的最低限额。”。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185号令)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中的“县”修改为“区”。
  删去第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县”。
  2.将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免除遗体接运、搬运、冷藏、化妆、火化、公益性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除因经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机构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4.将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鼓励节地葬式,对居民采取江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等不保留永久性标志方式安葬骨灰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惠民殡葬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5.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骨灰安葬在公墓或者塔陵的,可以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选购墓穴或者塔位。经营性公墓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死亡人员属海外华侨,港、澳、台、知名人士的,需增加墓穴面积应当报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但不得超过5平方米。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实施前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塔位)的使用期限,适用原有规定。”。
  6.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纪念堂、塔位等殡葬设施,应当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7.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用于埋葬本镇(街道)、村或经区民政部门统一划定的邻近无公益性公墓的镇(街道)、村死亡人员的骨灰。农村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不得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墓地经营活动,不符合购置条件违反规定购置公益性公墓墓穴的,不受法律保护。”。
  8.将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殡仪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性公墓销售时应当标明墓型名称、编号、主材材质、规格、墓葬费收费标准、护墓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销售丧葬用品应当标明商品名称和价格。”。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