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三期是什么意识

2024-05-19 00:38

1. 劳动合同法三期是什么意识

  《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

劳动合同法三期是什么意识

2. 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期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劳动法女职工三期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三期”指的其实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但很多女性对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休假、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问题等都不是很清晰地了解,有的甚至还不知道是哪三期,为此,整合了相关劳动保障资料,做了一期关于妇女权益保障,下面是分析解读关于三期的相关问题,希望能为女性职工维权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三期”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具体规定如何?
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2年04月1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为了保胎女职工有权请假吗?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怀孕妊娠反应厉害及需要保胎的,经医师开据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育之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同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此外,女职工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于病理现象,不属于正常怀孕或流产,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应按病假待遇处理。

劳动法女职工三期规定是什么?

4. 劳动法三期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工会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会劳动保护主要内容如下:(一)安全及劳动卫生规程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二)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二、女职工孕期享受哪些待遇
享受以下待遇: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没有重大过错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
2.《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