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能为民间借贷担保吗

2024-05-04 02:40

1. 担保公司能为民间借贷担保吗

法律分析:担保公司能为民间借贷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公司如果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但需要经出借人的认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担保公司能为民间借贷担保吗

2. 公司是否可以给民间借贷中的个人作担保

公司可以给民间借贷中的个人作担保,只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主体的条件,法律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五)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如第八条第一则。(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项目申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结合业务信息报送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第十七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第二十三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材料。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综合评估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汇总报告应包括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反馈的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账务处理等信息。第二十五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

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

4. 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可以做担保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公司如果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但需要经出借人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一、私人借贷纠纷如何起诉
遇到债务人欠债不还,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应做的准备有:
(一)有确定的被告。债权人起诉的首要条件是存在确定的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起诉夫妻双方。
(二)准备充分的证据。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选择管辖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当事人应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四)书写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二、私人借贷如何避免发生纠纷
第一、借贷要合法。出借人若明知借钱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借给别人属于非法借贷。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反而要受民事、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人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时间、还款时间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尽量避免“君子协定(口头协议)”,否则一旦一方否定,对方就难以举证。
第三、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应及时起诉。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诉诸法律,但此时往往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理想的办法是,当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使时效中断。
第四、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要求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做其保证人,数额较大的借贷还可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第五、有利息的借贷,其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公司吗

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认为需要担保人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则需要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认为不需要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则不需要提供担保。具体是否需要担保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需要担保公司吗

6. 公司能给民间借贷中的个人作担保吗

公司可以给民间借贷中的个人作担保吗可以。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担保人”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7. 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保证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指由担保体系与再担保体系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的信用担保体系。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其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常作法。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1993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此后,全国各地成立了一系列专业担保机构。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统一方针。这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这是一件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据统计,到2000年11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济南、长春、抚顺等100多个城市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吉林、河南、山东等省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我国信用担保制度的上述实践充分证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创造企业信用等方面已经并且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初步建成。虽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众多好处,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夸大它的作用。我们既要看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担保体系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是一个普遍现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只能缓解那些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存在的担保难问题,不可能解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应主要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以及通过获得较高的信用记录来取得银行的信任进而获得贷款。从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践看,通过信用担保解决的银行贷款一般都不超过小企业贷款总额的1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成功的日本也仅为8%,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也基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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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

8.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融资担保

民间融资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融资担保是指民间放款人(即以自然人、法人为主体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发生借款关系,公司依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向放款人提供保证的融资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