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儿童医保报销流程

2024-05-18 13:21

1. 北京儿童医保报销流程

医保报销:(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三)就医管理: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四)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北京儿童医保报销流程

2. 北京少儿医保报销规定

参保后的医疗报销范围: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北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方可报销。2、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北京儿童医保怎么报销

城镇居民参保儿童医保后,可以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种待遇:1、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2、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3、门急诊报销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30%。4、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提醒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北京儿童医保怎么报销

4. 北京儿童医院医保报销

北京市民老人小孩都有社保;下面我将一老一小保险报销方式说明一下;例如,某城镇老年人住院费花了5万元,可以报销的金额是:(50000-1300)×60%=29220元。学生及婴幼儿大病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当医疗费用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其余30%自己负担;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7万元。例如一个参保孩子,患病住院花费了10万元,可报销的金额为:(100000-650)×70%=69545元。医保报销范围有何限制?市劳动保障局表示,老年人部分可报销的费用如下: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此外,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在以上基础上,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等。“双方”要缴多少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每人每年筹资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1100元由财政补贴。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每人每学年筹资100元,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可选几家定点医院?参保的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他们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16家A类医院直接就医,总共超过100家医院;参保儿童可以到定点儿童医院就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儿童医保 报销 北京

参保后的医疗报销范围: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北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方可报销。2、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儿童医保 报销 北京

6. 北京儿童医保报销办理吗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要求,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附件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7实施细则的文件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文件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日期】2007-06-12【生效日期】2007-09-01【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第三条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第五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第七条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第八条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住院的医疗费用;(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第九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第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第十五条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第十六条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七条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七条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第三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北京儿童医保报销办理流程

北京医疗保险具体报销条件及流程一、门诊费用(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友谊、宣武、广安门中医、同仁、协和、北医三院、北大人民、北大第一、积水潭、朝阳、健宫、良乡)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00元,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三)就医管理:普通门诊,急诊费用个人现金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外购药品时要先在定点医院开具专用处方并加盖医疗保险外购专用章,再到定点药店购药。(四)报销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或社保所将单据录入企业版,将电子信息及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五)申报材料:普通门诊、急诊收据,医疗保险处方(处方双划价),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六)申报日期:每月1-20日,当月费用次月申报,当年费用需再次年1月20日前申报。二、住院费用(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二)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三)就医管理:就医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四)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三、门诊特殊病(一)报销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的参保人员,在办理了特殊病审批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二)报销比例:报销比例同住院。门诊特殊病的结算周期是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三)就医管理: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医院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个人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四)报销流程:参保人员将单据交到单位或社保所,单位将单据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四、北京医保报销范围(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肿瘤用药《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2.促白细胞生成药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3.抗感染用药《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共50种药品。(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一)普通床位费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一)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1.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14000元、双腔的每套18000元、临时的每套6000元;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7000元、机械膜每套8000元;3.人工晶体每只668元;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45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5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3300元;5、安装其它的体内人工器官最高支付费用标准为18000元;以上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纳入支付范围和费用标准如下:1.支付范围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中的第三条执行;2.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三)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材料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使用,按市卫生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京卫公[1998]14号)文件第一至六条执行。因病情需要,使用上述文件第二条(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发[2000]106号)文件执行。(五)其他1.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及磁共振成像,按市卫生局《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技术及磁共振成像规范》(京卫公字[1996]9号)文件执行;2.高压氧治疗,按市卫生局《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京卫公字[1996]7号)文件执行;3.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的附件《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的第二条执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北京儿童医保报销办理流程

8. 北京儿童医保报门诊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要求,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附件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7实施细则的文件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文件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日期】2007-06-12【生效日期】2007-09-01【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第三条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第五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第七条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第八条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住院的医疗费用;(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第九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第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第十五条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第十六条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七条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第二十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七条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第三十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