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7修订)

2024-05-05 01:21

1.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及外国人)。第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第五条 财政、卫生、物价、税务、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第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四)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第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护理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第九条 职工因实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为基础,并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适当增减后公布。

  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病种定额等办法实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收,具体征收、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列支。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7修订)

2.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你好!我肯定的告诉你依据是: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第2项、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缴满10个月以上,与是不是南京户口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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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南京市社保生育险问题

1、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如果符合二胎政策,可以享受所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2、申领生育津贴,在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①《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②结婚证原件;③《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到南京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社保中心医保部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当月开始享受。
3、产假期间社保仍按原缴费标准正常缴纳。

关于南京市社保生育险问题

4. 南京市生育保险办法

生育保险是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你们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你请产假生孩子期间的工资和生育医疗等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项保险不需要职工个人支付,保险费全额由单位支出,缴费比例为所在单位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必须连续缴满一年以后,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的情况请参看《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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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的问题

南京生育险报销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报销范围: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2、分娩医疗费用;3、生育并发症;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5、一次性营养补助费;6、生育津贴;7、妇科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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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的问题

6. 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

南京市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住院的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上面的朋友回答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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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南京职工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出生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医疗费用申报单;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本人的病历本;生产收费原件;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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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生育保险费用

8. 南京生育保险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用人单位携带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定点管理和医疗服务 
    (十八)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就诊。凡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可向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十九)参保职工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和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男职工配偶另需携带女方的《就业登记证》或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本人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确定定点手续。参保职工限选1—2家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享受待遇。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2、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5%。 
    3、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4、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基金支付。 
    5、男职工配偶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十三)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男职工   (1)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2)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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