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

2024-04-28 11:26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 缴存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首次修改的分析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首次修改的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首次修改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广泛关注。
         围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弊,近年来社会上产生了诸多争议。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给公众带来了一笔免税收入、公积金贷款比商贷利率低,这些福利有总好过没有。但另一方面,初衷为“互助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又有演化为买不起房的低收入人群“单向帮助”买得起房的高收入人群倾向。既看到其优点,又不回避其问题,应是厘清公积金制度的前提态度。
         要使得公积金条例修改后更符合社会实际,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绝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此次公积金条例的修改,可视为从微观层面上进行调整。比如为了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的问题,修订稿缩窄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高低差距;为了改变提取麻烦、限制较多的现状,修订稿也放宽了公积金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这些条例的变更,都是着眼于民众长期以来的呼吁而跟进,或许能让公积金受惠人群更多,提取更加方便。
         但在微观层面上小修小补,最终无法绕过公积金管理体制扭曲的深层掣肘。从本质上来说,公积金来源为自我缴纳和企业缴纳两部分,不像社保那样还有财政统筹部分,应属于毫无疑问的私人财产;但这一份私人财产却又委托一个公共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缴纳和提取都被限定在严格范围内。更加怪异的是,管理着这么一大笔资金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却是事业单位性质,并不像金融机构那样具备管理大额资金甚至实现增值的专业能力。
         公积金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其源头都是从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扭曲而生发。要从源头上改革,唯有加强公积金管理体制的专业化和市场化。一方面,正如有些学者建议的那样,组建专门的国家住房银行,还原住房公积金“互助金融”的本质,用金融而不是行政的手法来管理。在这种模式下,不仅服务上可更加人性化,保值增值也因为有了专业能力的介入而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则可将大一统的公积金改造为分散的社会基金,例如美国的养老基金、中国香港的强积金等。虽然仍然带有强制缴纳的性质,但对缴纳者来说拥有更多自主选择空间。比如香港强积金就有数十种强积金计划,涉及数百个成分基金,保本型、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不一而足,回报、风险、赎回条件都有所差别。无论收入高低,公众都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自己的公积金如何保管,使其“私人财产”的成色更足。
         公积金条例13年来首次修改,让人看到顶层设计已经意识到公积金体制非改不可了,但修订稿中只是条例细节上的优化调整,可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公积金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改革的力度和深度,仍然大有空间。
          《公积金管理条例》13年来首修 不应只小修小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广泛关注。
         围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弊,近年来社会上产生了诸多争议。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给公众带来了一笔免税收入、公积金贷款比商贷利率低,这些福利有总好过没有。但另一方面,初衷为“互助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又有演化为买不起房的低收入人群“单向帮助”买得起房的高收入人群倾向。既看到其优点,又不回避其问题,应是厘清公积金制度的前提态度。
         要使得公积金条例修改后更符合社会实际,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绝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此次公积金条例的修改,可视为从微观层面上进行调整。比如为了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的问题,修订稿缩窄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高低差距;为了改变提取麻烦、限制较多的现状,修订稿也放宽了公积金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这些条例的变更,都是着眼于民众长期以来的呼吁而跟进,或许能让公积金受惠人群更多,提取更加方便。
         但在微观层面上小修小补,最终无法绕过公积金管理体制扭曲的深层掣肘。从本质上来说,公积金来源为自我缴纳和企业缴纳两部分,不像社保那样还有财政统筹部分,应属于毫无疑问的私人财产;但这一份私人财产却又委托一个公共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缴纳和提取都被限定在严格范围内。更加怪异的是,管理着这么一大笔资金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却是事业单位性质,并不像金融机构那样具备管理大额资金甚至实现增值的专业能力。
         公积金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其源头都是从这种管理体制上的扭曲而生发。要从源头上改革,唯有加强公积金管理体制的'专业化和市场化。一方面,正如有些学者建议的那样,组建专门的国家住房银行,还原住房公积金“互助金融”的本质,用金融而不是行政的手法来管理。在这种模式下,不仅服务上可更加人性化,保值增值也因为有了专业能力的介入而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则可将大一统的公积金改造为分散的社会基金,例如美国的养老基金、中国香港的强积金等。虽然仍然带有强制缴纳的性质,但对缴纳者来说拥有更多自主选择空间。比如香港强积金就有数十种强积金计划,涉及数百个成分基金,保本型、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不一而足,回报、风险、赎回条件都有所差别。无论收入高低,公众都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自己的公积金如何保管,使其“私人财产”的成色更足。
         公积金条例13年来首次修改,让人看到顶层设计已经意识到公积金体制非改不可了,但修订稿中只是条例细节上的优化调整,可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公积金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改革的力度和深度,仍然大有空间。
    ;

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4. 近期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有什么新趋势

  这次《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
  1、提取条件再放宽 可提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而在新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这对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无疑是一大福利。
  3、限高保低 加强法制监管 更显公平原则: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设定上限,为的是防止一些单位缴纳不正常的高额公积金,这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
  另外,送审稿还加大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而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送审稿也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公积金条例13年首次修订 你有哪些期待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近年来,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住房公积金诸多问题持续引发广泛关注。修订稿中有哪些惠及百姓的亮点?社会各界还有哪些期待?
期待1:如何改变缴存“肥瘦不均”,避免“天价公积金”?
条例修订: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调查显示: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各地、不同行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由于缺乏强制,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低的只有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
一些地方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加剧了收入分配的鸿沟。
一些群众期待,条例修订通过后要严格执行,让“天价公积金”不再重现。
期待2:职工覆盖面小,如何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条例修订: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调查显示:住建部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达3.93亿人。
内蒙古一位地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当地所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不足10%。记者了解发现,类似情况在全国十分普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表示:“相比公积金缴存多与少,有和无是更大的不公平,但遗憾的是,没缴纳的群体多数收入低、维权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设计者和管理者应对此更多考虑。”
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建议,应强制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要考虑像缴纳社保一样强制执法,才能真正扩大制度受益面。
期待3:增值收益频被“化私为公”,如何保障缴存人权益?
条例修订: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调查显示: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只是由专门机构代管。然而,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公积金收益用途”争议。2013年,武汉市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建公租房曾引发社会关注。公积金增值收益到底属于谁?
广州市政府公开的数据显示,自1992年广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截至2015年6月,累计实现增值收益127.61亿元,除了提取风险准备金19.89亿元、提取管理费用9.57亿元,光上交市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81亿元。也就是说,广州公积金20多年的累计收益超过一半进入了财政的“口袋”。
政府“代管”收益却被“化私为公”。“增值收益上缴财政,用于保障房建设,相当于政府拿了属于部分缴存人的收益,转嫁了自己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损害了缴存人利益。”曹志伟说。
一位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表示,近两年,有关部门曾多次开会商议公积金条例修改,但多地对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房补充资金反对强烈。“这一条的修订相当于动了地方的‘大奶酪’,改革阻力可想而知。”
胡刚表示,此次条例修订稿明确增值收益归属是一个巨大进步,堵住了政府随意伸手缴存人腰包的渠道。
期待4:个人收益跑不过CPI,如何能不“坐等贬值”?
条例修订: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调查显示:以往,受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加上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出现住房公积金巨额结余保值增值难、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
现行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规定是,金额缴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缴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活期利率计算。以现行利率计算,银行执行的3个月定期的利率仅有1%左右,1万元公积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只能“坐等贬值”。条例修订后,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有望提高收益。
截至2014年底,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55万亿元。有业内人士估算,如果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房贷资产证券化率能够达到50%,可提供超过7万亿元的流动性。但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韩世同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非银行金融体系,如果缺少相应的严格管理体系,将来可能会产生风险。
不少群众表示,条例说了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也提了具体渠道,但对增加收益后百姓能享受到多少增值收益却没有明确,“政策还得说明白”。
期待5:限制多提取难,如何让公积金成为真正的“住房货币”?
条例修订: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15日降低到1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公积金省级统筹。
调查显示:以往,群众屡屡吐槽办理公积金“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一些群众抱怨只能买房用,而租房、装修、缴纳物业费等都不能使用公积金。一旦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也极为困难。
一位接近制度修订的专家指出,过去异地难以通用的原因是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归集和贷款业务在经办银行。由于管理分散,一些地方资金大量沉淀,一些地方由于资金缺乏而不得不限制贷款额度。各地使用的系统不统一,主管部门要统计数据只能等各地上报,监管和统筹效率很低、效果不佳。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表示,拓宽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简化使用手续,有助于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货币”的作用,起到应有意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从管理层面,目前数万亿元的资金分散在全国几百个住房公积金中心,“也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管得着”。应当明确改革方向,设立全国联网的时间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网,为您提供房产信息,房产楼盘详情、买房流程、业主论坛、家居装修等全面内容信息

公积金条例13年首次修订 你有哪些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