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的其他事项

2024-05-06 00:07

1. 济南市财政局的其他事项

(一)市财政局与市国资委的关系。市属国有资产收益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其使用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国资委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拟订重要管理制度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济南市财政局的其他事项

2. 济南市财政局的下属单位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市政府投融资政策的调研工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我市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二)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融资平衡计划,管理政府项目的投融资业务;为政府确定的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任务的单位统一对外融资、归还借款;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运行。(三)负责制定并实施利用政府信用取得建设性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统借统还;负责归集不同渠道的还款来源,建立稳定的还款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确保政府信誉。(四)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建立社会保障对象档案,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贫苦居民、下岗职工、特困老人、特困优抚对象、特困家庭、特困劳动模范、企业离休干部等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资金的审核、发放;建立财政复核发放信息库;负责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审核与发放;建立对其他保障对象申请救助的微机审核控制系统。

3. 济南市财政局的工作动态

市财政支持民生档案信息化建设2012年9月,我市民生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市民生档案信息区域共享系统建设顺利完成,从而实现了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生档案信息共享。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提升档案馆服务民生的能力,市财政局累计安排资金100万元,于年初启动了民生档案信息区域共享系统建设。该系统的平台开发、数据库建设等任务已基本完成,在市档案馆配置服务器、光纤交换机、磁盘阵列和硬件防火墙等,设立了全市民生档案数据中心;同时在市档案馆和11个县(市)区、高新区档案馆配置统一标准的计算机、扫描仪和打印机,作为民生档案信息异地检索服务终端。民生档案共享系统的建成,标志着我市民生档案利用实现了“一点检索,涵盖全市”,即在上述12家档案馆中任意一家均可查阅全市民生档案信息,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用档案服务提供了便捷通道,这是我市财政支持惠民、便民的又一重要举措。

济南市财政局的工作动态

4. 济南市财政局的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8个职能处室和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挂财务监察办公室牌子)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担保业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研究分析涉外财经问题,负责我市与国(境)外财经交往与合作事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扶持金融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财政扶持金融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分管部门与财政预算有关的工作,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承担政府城建投融资财务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安排及上传下达。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5. 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综合平衡,合理引导预算外资金流向,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设立、收取、提留和使用的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财政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企业预算外资金)。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和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的原则。
  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将收支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同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各级计划、审计、银行、物价、税务、监察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八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设立、收取的各项附加收入和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专项资金。第九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设立、收取和管理。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第十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设立、收取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和各种专项基金(包括全市性公益基金)。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根据核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当按规定设置,不得擅自设立。第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有预算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批准的专业银行分别开立收入和支出帐户。
  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切预算外收入及往来款项应当按规定存入收入帐户,并转存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开支必须经过支出帐户。支出帐户的资金应当来源于财政专户拨付的用于支出的预算外资金。
  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隐匿、转移、坐支、留用预算外资金。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部门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及时把被批准用于支出的预算外资金拨入用款单位支出帐户。
  行政事业单位急需使用预算外资金,可以向财政部门编报临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批。
  银行对由财政部门审批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划拨支付;未经财政部门审批,银行应当拒付。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的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提取和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含旧房改造和购买商品房,下同)除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应同时报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并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专户。建设银行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和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属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专控手续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四章 企业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和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不纳入国家预算的各种资金。

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6. 山东省财政厅的承办事项

彩票发行销售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国有独资或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含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及绩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事业单位境外投资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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