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

2024-05-17 18:43

1. 工伤赔偿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不能追加为共同侵权人。
第一上述案例中不存在意思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所以不存在共同侵权。
第二在A公司与B、C公司之间涉及的是一个承揽合同,BC公司的员工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员工本人与A公司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当B公司员工有侵权行为时一般直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工伤赔偿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

2. 工伤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范围

法律分析:应当向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但不是工伤赔偿之外的部分。职工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 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可否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孙非职工在工作时间受到第三人造成的伤害,用人单位在赔偿受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金,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选择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并不享有追偿权。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用人单位没有追偿权。评析意见如下: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所享有的;同时劳动者因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对造成侵权之第三人产生法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均能独立存在,当一个请求权消灭时并不必然导致另一请求权的消灭,且现今的法律规定也未排斥这两个请求权的同时存在。因此受害人有可能得到双份赔偿。理由是:
一、请求权法律关系不同。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基于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侵权法中发展并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在法律上并不相悖,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二、赔偿义务主体不同。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给付工伤待遇。当第三人侵权导致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和第三人此时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不能以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赔偿来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权责任,也不能以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来抵消用人单位的工伤赔款,二者是没有关系的,唯一的联系就是受害劳动主体一致。但在劳动者受到的这种伤害中,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体现了人的生命和健康无价的观点。
三、程序上难以操作。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受害人应对主张工伤赔偿还是侵权赔偿进行选择,实际上这个规定限制了受害人的权利,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另外如果规定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为补充,赋予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或者追偿权,不仅法律依据不明确,在实际上操作也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用人单位追偿时第三人主张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自己的责任,是否应通知受害人参加诉讼以及参加诉讼后受害人的诉讼地位确定等,对这些问题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作者单位:泸县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可否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4. 因第三方造成伤害,认定工伤后,能否再向第三方追偿工伤赔付范围外的

应当向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但不是工伤赔偿之外的部分。


职工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民事赔偿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医疗内容,由肇事者赔偿,工伤保险不予赔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向肇事者主张。

5. 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不论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基于第三人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

6.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单位赔偿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 第三人造成工伤员工单位是否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人造成工伤员工单位是否向第三人追偿

8. 第三人造成工伤,员工单位是否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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