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什么情况下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2024-05-11 20:58

1. 期货交易中什么情况下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带你了解什么是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中什么情况下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2. 期货交易中什么情况下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包括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违反交易头寸限制等违规行为、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即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持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导致风险扩散,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仓位,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期货公司不经过客户的同意强行平仓,股票市场上的多数投资者对此不可理解,原因是没有搞清楚期货的杠杆放大作用。
所谓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强行平仓斩仓或被砍仓。

3. 可能引发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一般有三种情况: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期权经营机构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未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上交所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结算风险时,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可能引发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情形有哪些

4. 期货交易什么情况下会被强行平仓

 
  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包括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违反交易头寸限制等违规行为、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即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持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导致风险扩散,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仓位,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期货公司不经过客户的同意强行平仓,股票市场上的多数投资者对此不可理解,原因是没有搞清楚期货的杠杆放大作用。
所谓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强行平仓斩仓或被砍仓。

5. 期货交易什么情况下会被强行平仓

 
  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包括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违反交易头寸限制等违规行为、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即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持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导致风险扩散,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仓位,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期货公司不经过客户的同意强行平仓,股票市场上的多数投资者对此不可理解,原因是没有搞清楚期货的杠杆放大作用。
所谓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强行平仓斩仓或被砍仓。

期货交易什么情况下会被强行平仓

6. 浅析期货交易中的强行平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投资者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约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投资者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1、强行平仓制度的内涵
  强行平仓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
  2、强行平仓的情况
  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二是期货公司对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制度适用的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期货公司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4、强行平仓的过程如下:
  (1)当者风险率达到或低于100%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2)当投资者风险率达到或低于50%时,交易系统自动对投资者进行强行平仓。
  5、强行平仓的处理方法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7.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

  平仓=close position,原先买入的就卖出,原先是卖出(沽空)的就买入。   [期货交易操作流程]   看涨行情→买入 开仓→ 卖出 平仓   看跌行情→卖出 开仓→ 买入 平仓   期货交易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建仓、持仓、平仓或实物交割。建仓也叫开仓,是指交易者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一份期货合约相当于签署了一份远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将这份期货合约保留到最后交易日结束他就必须通过实物交割或现金清算来了结这笔期货交易。然而,进行实物交割的是少数,大部分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后交易日结束之前择机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即通过一笔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来冲销原有的期货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解除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义务。这种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己买入合约的行为就叫平仓。建仓之后尚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未平仓合约或者未平仓头寸,也叫持仓。交易者建仓之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了结期货合约:要么择机平仓,要么保留至最后交易日并进行实物交割。
  编辑本段平仓的分类
  平仓可分为对冲平仓和强制平仓
  对冲平仓是期货投资企业在同一期货交易所内通过买入卖出相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用以了结先前卖出或买入的期货合约。强制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   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譬如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违反交易头寸限制等违规行为、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具体而言,是指在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的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仓位,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
  对冲平仓与强制平仓的区别
  在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按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其发生的平仓亏损,由会员或客户承担。实现的平仓盈利,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的,由期货交易所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再划给违规的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的,则应划给会员或客户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

8.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会员在第一节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一)会员执行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会员执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二)交易所执行1.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强行平仓的: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照该会员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2.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对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时,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3.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或者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会员同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所规定情形时,交易所先按照第(二)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照第(一)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第二十三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交易所特别送达的除外。(二)执行及确认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第二十四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第二十五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则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第二十六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七条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第二十八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产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