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2024-05-16 02:15

1.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2.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

  管理局的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单范围外的职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局负责协调。第九条 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管理局正副局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管理局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管理人员。

  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第十条 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领域,管理局根据国家授权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第十二条 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第十三条 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第十五条 管理局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公共管理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六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

  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七条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管理局制定涉及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规则、指引,应当与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协商,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介绍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介绍

4.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第三章 开发建设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5.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近日已正式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该目录涵盖了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公共服务业六大领域共计112条产业目。23条金融业条目为支持把前海打造成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示验示范窗口,目录中金融业条目达23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基金、要素交易市场、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服务、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其他创新金融服务等内容。18条现代物流业条目在现代物流业方面,18条条目中,包括供应链管理服务、航运交易、航运经纪与航运咨询服务、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航空器、航材交易服务、保税展示、保税交易等保税物流服务、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商业服务。16条信息服务业条目在信息服务业方面,16条条目中,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与应用,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应用等。7条科技服务业条目科技服务业方面,包括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服务等7类条目。39条专业服务业条目在专业服务业方面,包括会计、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9类39条条目。9条公共服务业条目在公共服务业方面,包括城市公共配套服务,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等技术开发与应用,游艇、航空休闲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9类条目。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6.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圳前海优惠政策汇总(包括22条优惠政策)

金融服务业政策优势1.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2.探索试点跨境贷款;3.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4.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5.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6.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7.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型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8.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等。财税优势1.对前海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前海规划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暂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注册在前海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法制政策优势支持前海营造适合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法律环境。内容有2条:1.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2.探索完善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人才政策优势1.为境外人才、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员在前海的就业、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2.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3.允许已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4.允许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教育医疗优势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内容有2条: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2.允许香港服务业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电信优势加强电信业合作,内容有3条:1.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2.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3.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7.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介绍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所在范围及通常所称的“前海”片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位于正在报批的《深圳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中所确定的深圳城市“双中心”之一的“前海中心”的核心区域,总占地面积约18.04平方公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定位为未来整个珠三角的“曼哈顿”,规划中的前海合作区将侧重区域合作,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区域中心,并作为深化深港合作以及推进国际合作的核心功能区。前海合作区有关规划思路已初步确定,预计将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规划成果。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介绍

8.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简介

前海合作区的功能定位为:深港合作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结构调整引领区。重点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科技及专业服务、通讯及媒体服务、商业服务六大领域,优先发展前海湾保税港区和前海商务中心区。前海地区的建设将借鉴香港及国际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山、海资源,建设和谐、宜居、优美的山海城相融合的生态型滨海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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