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24-05-14 22:38

1.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9月26日从山东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已公布,其中,成年居民一类标准为220元,二类标准为150元;学生和儿童为1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为缴费期,逾期补缴时要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个人筹资标准调整如下:规定缴费期内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20元,二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50元;学生和儿童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00元。缴费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缴费期补缴的,应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记者了解到,具体财政补贴数额将于2015年制定,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将不低于每人每年360元。也就是说,如果居民错过这三个月的缴费期,在下一年度补缴时将多缴纳约360元的财政补助部分。信息来源:淄博市社保处宣传彩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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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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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从山东省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已公布,其中,成年居民一类标准为220元,二类标准为150元;学生和儿童为1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为缴费期,逾期补缴时要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个人筹资标准调整如下:规定缴费期内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类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20元,二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50元;学生和儿童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00元。缴费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缴费期补缴的,应将财政补助部分一同缴纳。记者了解到,具体财政补贴数额将于2015年制定,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将不低于每人每年360元。也就是说,如果居民错过这三个月的缴费期,在下一年度补缴时将多缴纳约360元的财政补助部分。信息来源:淄博市社保处宣传彩页

3. 有关淄博市淄川区城镇医疗保险的问题

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办公室(0533)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名称电话传真名称电话传真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办公室28638802865790业务一科28643302865790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0号办公室31731683173168居民医疗保险科31731583173168淄川区医疗保险处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66号综合科51687655168765基金征缴科科51817275168765张店区医疗保险管理处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8号办公室28391652839165基金征缴科28500552839165居民管理科21702582839165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博山区双山街3号办公室42969644296964信息科42969654296964临淄区医疗保险处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办公室72281167221036基金征缴科/居民科7213631/72281167221036/7221036周村区医疗保险管理处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377号办公室61865076186507城镇职工征缴科/居民科61865096186507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淄博市桓台县桓台大道2198号办公室82157918226611综合科82104338226611高青县医疗保险处淄博市高青县文化路36号办公室69671936967186财务科69671866967186沂源县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沂源县胜利路15号综合科32257913225791个人账户管理科3229060322579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银行六楼综合管理科35980093598009综合管理科35851783585178机关下班都是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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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淄博市淄川区城镇医疗保险的问题

4. 淄博市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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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需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设置1年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全市统一为10年。

5.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为440元,学生儿童为340元。医保缴费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医保缴费流程:1、扫描当地人社局二维码,添加公众号;2、关注公众号后点击左下角“智慧人社”;3、进入“智慧人社”首页后点击【居民医疗保险】;4、进入【居民医疗保险】后即可看到查询、缴费等功能,点击相应功能并完成用户注册后即可使用;5、点击【网上缴费】,可以选择自己缴费,也可以为他人代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6.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

你参加的应该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
参保人员(包括居民和职工等)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剩余70%由本人现金自付。

7.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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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办公室(0533)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名称电话传真名称电话传真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办公室28638802865790业务一科28643302865790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0号办公室31731683173168居民医疗保险科31731583173168淄川区医疗保险处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66号综合科51687655168765基金征缴科科51817275168765张店区医疗保险管理处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8号办公室28391652839165基金征缴科28500552839165居民管理科21702582839165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博山区双山街3号办公室42969644296964信息科42969654296964临淄区医疗保险处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办公室72281167221036基金征缴科/居民科7213631/72281167221036/7221036周村区医疗保险管理处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377号办公室61865076186507城镇职工征缴科/居民科61865096186507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淄博市桓台县桓台大道2198号办公室82157918226611综合科82104338226611高青县医疗保险处淄博市高青县文化路36号办公室69671936967186财务科69671866967186沂源县医疗保险事业处淄博市沂源县胜利路15号综合科32257913225791个人账户管理科3229060322579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银行六楼综合管理科35980093598009综合管理科35851783585178机关下班都是5点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8. 2015年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列入报销范围的病种有哪些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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