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要求交纳配套设施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2024-05-05 17:26

1. 购房时要求交纳配套设施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供水、供电、公共设施及设备配套建设等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在另行收取。针对这一收费,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缴纳的配套设施费。办理产权证是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购房时要求交纳配套设施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2. 房屋配套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配套设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通常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配套设施或称房屋相关设施,从其与房屋的财产权属关系上可作两类区分。一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之为区内私有配套,其权属性质应属房屋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如小区内的电梯、绿化、道路等。通常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属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由专有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人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内配套应属小区业主共有所有权所及于物业范围。
第二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与要求,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称为周边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屋范围安排而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区位要求,但权属上并非归于房屋小区附属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权属。以上区内私有配套和周边公共配套与房屋均有使用功效与房价上的关联,其在合同里怎样商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职责的处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通常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

3. 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4. 楼房配套费全国统一吗?楼房配套费收取有什么规定?

人们生活的房子肯定不仅仅是一个空壳,在科技迅速发展的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最基本的楼房配套设备是必不可少的,像,水利设备,电力设备,北方的暖气设备等等,或许有些人在购买房屋的时候没有涉及到楼房配套费的问题,但是也有些人在买卖房屋时却要求收取楼房配套费,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方面的不同的呢?楼房配套费的收取是全国统一规定的吗?
楼房配套费之具体规定
楼房配套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主要包括自来水,煤气,污水处理,供热,当然供热基本上属于北方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还会涉及到采暖设备的费用,具体来说就是完善房屋可达到的使用状态,包括安全方面,除了形成房屋结构实体意外的一些主要是有形的开支项目,一般都在五千元左右,但是不同档次的小区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各地区的楼房配套费的收取是怎样规定的:
楼房配套费之南京市的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的一般市政基础实施包括道路,排水,给水,交通,燃气,通信,电力,照明等等几项,大概平均造价是每平方米五百之一千元,而楼房配套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收取。
楼房配套费之安徽省的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其征收标准可分为几大类别,其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收取六十元之七十元,非住宅房包括仓储用房,工业厂房每平方米收取一百之一百一十元;其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三十元之四十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四十元至五十元;其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收取三十元之四十元,非住宅每平方米收取四十元之五十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收取。
楼房配套费之潍坊市的收费标准
潍坊市物价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新建项目是指2007年8月7日以后办理开工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不单独收取缴纳房屋配套费,包括天然气、暖气开通费等相关配套费,均应计入房价,不得重复收取。
因此,人们在买楼房的时候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收费政策,如果真的涉及到了楼房配套费的收取问题,一定要认真咨询相关部门,切莫上当受骗。

5.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一) 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二) 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按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实际测绘住宅面积,按已缴费的标准对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第二次缴纳配套费的标准与第一次一致。(三) 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规定,对于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项目,统一按1.0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四) 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

6. 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2022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规〔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修订的背景依据      2021年7月,市人民政府将仙政办发〔2017〕13号文列入“决定修改与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通知》修订理由      1.该文件已失效。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仙政办发〔2017〕13号文件已失效。      2.现行文件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一是现行配套费减免政策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不符。二是现行配套费征收政策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明确要求,将非营利性学校纳入免收范围。      3.现行文件部分内容需要修正、补充、完善。一是配套费征收范围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界定,如中心城区范围应根据新的国土空间规划重新界定;二是对地下室、临时工程、豁免审批工程、独立农旅项目等特殊工程项目,明确配套费征收政策。      三、《通知》修订目标      本次修订旨在加大非营利性学校、工业项目配套费减免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      四、《通知》修订任务      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减免事项或对象。      五、关于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第四条第一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变化进行了明确,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下发后,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1.征收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分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镇规划区范围。进一步明确城区范围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镇区范围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本次修订明确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2.征收标准      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地下建筑面积应征收配套费,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取消原文件中“对于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标准征收”。      3.征收主体      本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进行了明确,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      4.减免对象      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免收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七、配套费缴纳方式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凭已审批的平面规划方案、已核准建筑面积的图纸,城区项目在市民之家工改窗口办理,乡镇项目在属地镇政府办理,联系方式0728-3317028。      八、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稿,共九条,其中:      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的政策依据、背景和修订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明确了临时建设工程纳入配套费征收对象,统一了过去收与不收的分歧。      第七条,主要是明确配套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明确上位政策变化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明确修订稿施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解读科室: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解读人:许泽颢      联系方式:0728-3317028      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7. 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一、购房配套费是什么?1.物业费: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面积测绘费: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2.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与物业管理费有很大不同,它只用于多家住户在住宅范围内共用的部位,以及共用的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3.契税: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4.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实施:业主在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任何契税,等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以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即可。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二、国家规定的收配套费的标准1.已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偿使用费。将现行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两者合并在了一起;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来收取,而西部的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不得超过1.2.要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的管理费、工程质量的监督费、劳动合同的鉴证费、建筑合同的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的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给予重新核定。3.遵守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的防治费、地震安全性的评价费、核设施环境的影响评价费、房屋产权的登记费等收费项目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的标准,具体的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来另行制定。4.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的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去执行,统筹化安排使用。5.购房配套费包括的契税、公共维修资金、面积测绘费、物业费、产权代办费都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相关内容,以防在购买时被骗,了解清楚后再交。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8. 配套费收取国家有什么规定

关于配套费收取,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标准。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