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其中的哪些内容对南极起到保护作用

2024-05-03 02:21

1. 南极条约其中的哪些内容对南极起到保护作用

第一条
  1.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和设防工事,举行军事演习,以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   2.本条约不阻止为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设备。
第二条
  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的自由和为此目的而实行的合作,均应继续,但应受本条约各条款的约束.
第三条
  1.为了按照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促进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同意,在切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   (a)进行有关南极洲科学项目计划的情报的交流,使工作能达到最大限度的经济和效率;   (b)进行南极洲各探险队和工作站之间科学人员的交流:   (c)进行从南极洲得来的科学观察和成果的交流,并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2.在实施本条时,应从各方而鼓励同对南极洲具有科学或技术兴趣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工作关系。
第四条
  1.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a)任何缔约国放弃它前已提出过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或要求;   (b)任何缔约国放弃或缩小它可能得到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任何根据,不论该缔约国提出这种要求是由于它本身或它的国民在南极洲活动的结果,或是由于其他原因;   (c)损害任何缔约国关于承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   2 .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发生的任何行动或活动不得成为提出、支持或否认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根据,或创立在南极洲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不得提出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任何新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第五条
  1 .禁止在南极洲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废料。   2 .如果缔结关于核能的使用,包括核爆炸和对放射性废料的处理的国际协定,而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所规定的会议的缔约国又都是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则这种协定所确定的规则也应适用于南极洲。
第六条
  本条约各条款适用于南纬六十度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在内,但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对该地区内公海的权利或权利的行使。
第7----14条讲的是各国应遵从

南极条约其中的哪些内容对南极起到保护作用

2. 南极条约协商国对环境的保护是什么?

为了保护南极的环境,南极条约协商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1961年开始,南极条约协商国历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就是对南极自然环境的保护。在第一届协商会议上,首次集中力量制定出了保护南极动植物的具体措施,并提出了有关这一问题的临时准则。而在1964年的第三届协商会议上,则核准了《保护南极动植物区系的议定措施》。这个文件对于保护南极的生态环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第六届协商会议上,协商国共同制定出了保护南极环境的一般政策,并将保护南极环境的工作作为共同关切的事务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1975年的第八届协商会议上核准了《南极探险和工作站活动的行为准则》,并针对南极旅游日益增多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限制措施。在这次会议上,协商国再次强调了各自对保护南极环境所负有的责任。在第九届协商会议上,协商国又制定了一些环境原则,包括保证不从事具有改变南极环境固有趋势的活动等内容。而在第十届协商会议上,集中审议了与保护南极环境有关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石油对南极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游客和非政府性的探险对南极所产生的影响问题以及由于矿产资源体制的会议所引起的生态问题。由此可见,南极条约协商国是在一直注意和强调南极环境的重要性和南极环境的保护问题的。
但是,南极条约协商国也受到一些人士的批评。这些人认为南极条约协商国所制定的许多措施都没有什么约束力,而且,正是南极条约系统的国家在南极所从事的活动已经给南极洲的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破坏。虽然这些批评也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也正是因为南极条约系统国家在南极所从事的活动,人们才了解了南极对人类的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南极由于独一无二的自然环境,对人类具有双重的含义:①这是地球上唯一一片尚属圣洁的大陆,它不仅为人类保存了一块处于原始状态的土地,而且也为人类记录下了地球的演化和气候的变迁等诸多极其重要的信息。②如果南极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那么,人类不仅将不可挽回地永远失去这个科学研究的圣地,而且,更加严重的是,由此所引起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很可能会使人类遭到灭顶之灾。
正因为如此,所以南极的环境必须保护。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保护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南极和了解南极,更好地利用南极来为人类造福。

3. 南极条约适用的范围是?


南极条约适用的范围是?

4. 南极条约的签署国有哪些?

为了全人民的利益
——英、苏、法、等12国签署《南极条约》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和前苏联等12国代表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南极国际会议,同意协调南极洲的考察计划,暂时搁置各方提出的领土要求。1957-1958年为国际地球物理年,上述12国的1000多名科学家奔赴南极,他们从后勤保障、科学家考察到资料交换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有成效的合作。1958年2月5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致函其他11国政府,邀请他们派代表到华盛顿共同商讨南极问题。从1958年6月起,12国代表经过60多轮谈判,于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国为南极条约的保存国。
条约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目标。
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在条约区从事任何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冻结对南极任何形式的领土要求;鼓励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决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例会和各协商国对南极的自由视察权。
南极条约依据其国名英文字母的排列顺序轮流主办会议,承担一切会议费用。
工作语言: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会议主办国必须为会议提供4种语言的同声传译和文件。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2001年7月,第24届协商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会议决定将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设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
南极条约体系是指《南极条约》和南极条约协商国签订的有关保护南极的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会议通过的各项建议和措施。
从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美国、英国、前苏联等12国代表经过60多次会议,在1959年12月1日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后,南极条约协商国又于1964年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72年签订了《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签订了《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的最后文件,该公约在向各协商国开放签字之时,由于《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通过而中止。但由于南极条约环保议定书中的很多条款系直接引自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因此,《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仍被视为可引为参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环境评估”、“南极动植物保护”、“南极废物处理与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极特别保护区”5个附件,并于10月4日公开签字,在所有协商国批准后生效。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在马德里通过,并于当年10月4日开放签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该议定书旨在保护南极自然生态。议定书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南极自然环境”,严格“控制”其它大陆的来访者,严格禁止向南极海域倾倒废物,以免造成对该水域的污染。议定书还规定禁止在南极地区开发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
2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签字国将在未来50年内对南极生态保护承担严格的义务。1991年10月4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

5. 南极国际保护公约

1959年12月1日由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91年苏联解体后分裂出15个国家:东斯拉夫三国、波罗的海三国、中亚五国、外高加索三国、摩尔多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等国建立,承认南极洲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是符合全人类的利益的;确认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对科学知识有重大的贡献。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该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5,200万平方公里。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目前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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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国际保护公约

6. 南极条约适用的范围是?

该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5,200万平方公里。目前共有50个国家签署该条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目前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扩展资料:
南极地区没有永久居民,也不存在国籍和政府。所有在南极洲人员均是南极以外国家的居民或公民。南极洲绝大部分土地被一个或多个国家宣称为本国领地,但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承认这些领土要求。南极大陆上西经90°至西经150°之间的地区,是仅有的未被提出领土要求的陆地[11]。
《南极条约》及《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政府通过订立国内法来执行条约的具体条款及其他补充协定。总体来说这些法律仅适用于本国公民,无论他们是否身在南极。
这些法律用来执行各协商国的一致意见,比如什么样的行为是允许的,哪些区域是允许进入的,什么样的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先与有关南极的活动进行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极条约

7. 南极条约的介绍

1959年12月1日由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91年苏联解体后分裂出15个国家:东斯拉夫三国、波罗的海三国、中亚五国、外高加索三国、摩尔多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等国建立,承认南极洲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是符合全人类的利益的;确认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对科学知识有重大的贡献。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该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5,200万平方公里。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促进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目前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南极条约的介绍

8. 南极条约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