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2024-05-14 15:41

1.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因为是事实婚姻  ,法院应该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3   孟父遗产1万元及50平米房产,只有孟丽有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属于孟丽个人财产。因为孟父死亡时孟丽还不满20周岁,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当时孟丽与谢涛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即使后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孟丽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她是在2004年已经构成 事实婚姻的前提下买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谢涛借款2万,给房子装修,可以主张孟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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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姻法 案例分析 求详解

1.有效。但是只针对夫妻二人有效,对债权人无效。
2.有效是因为夫妻有权自主约定财产的归属。对债权人无效是因为他们的约定是内部的,债权人不知晓,而且他们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3.债权人的债务不受他们约定的影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希望能帮到你。

3. 婚姻法案例,求分析。

1.结婚的要件,即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 实质要件
  1、 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 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 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 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 形式要件——登记
 
2,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离婚。(二)一方当事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本案中因发生第二种情况而终止婚姻关系

3,理由:夫妻婚前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矛盾多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4.可以继承公婆财产。《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张莉萍在丈夫死后仍然悉心照顾公婆及丈夫未成年的妹妹,符合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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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想问问这个孩子以后又继承财产的权利吗?”:这孩子有继承小乐父亲遗产的权利,如果小乐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的话。

  2、“小乐的父亲帮小乐的舅舅做生意结果偷用了几十万来养女人,这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还钱吗?”:
  (1)如果小乐父亲是借职务之便“偷用”的话,涉嫌构成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构成盗窃罪或是其他犯罪。
  (2)如果小乐父亲偷用这钱构成犯罪:这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乐父亲的个人债务:只能用小乐父亲的个人财产偿还。
  (3)但鉴于偷用的是小乐舅舅的财产;不管是夫妻共同偿还还是由小乐父亲一人偿还:只要还不上,亏的还是小乐舅舅,还不上时,小乐妈妈不会不着急的。

  3、“还有包养女人还生孩子在法律上算犯了什么法律?”: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小乐父亲与那女人在外又领了结婚证、或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是涉嫌重婚罪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同时还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有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而且:如果那女人明知小乐父亲有妻子还和他犯重婚行为的:那女人也涉嫌构成重婚罪。
  (2)如果小乐父亲只是与那女人勾搭成奸或同居生子:没有又领结婚证或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的,就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

  4、“如果要告上法庭她的父亲有哪些罪?会判什么刑呢?”:
  (1)如果有重婚行为的:小乐母亲可以到法院告他重婚罪,如果那女人明知他有妻子的,可以将那女人也一起告;重婚罪的处罚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没有重婚行为、只是一般的结婚生子:不构成犯罪、没有刑事处罚,只是小乐母亲可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请求少分他财产,而且如果他是长期持续稳定与那女人同居的,还可以在离婚时向他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

  5、“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让那孩子继承呢?”:除非让小乐的父亲留下遗嘱,声明小乐父亲的所在财产都不让那孩子继承,此外别无他法。

  6、“该怎么解决啊·上法庭?”:
  (1)应先收集好小乐父亲“偷用”小乐舅舅几十万的证据。
  (2)然后和小乐父亲谈判:如果他能按时归还这笔钱,就先让他归还,能还上多少算多少。还完钱后再算其他的账。
  (3)如果他已经挥霍、还不上了:让小乐舅舅立即向公安报警,请公安立案追究他侵占或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4)在公安立案后,小乐舅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他赔偿。
  (5)小乐母亲可以在收集到他有重婚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告他或他和她重婚罪;在重婚罪判决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他没有重婚行为的:可以他有外遇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少分给他;如果他和她同居的:可以在离婚时索要精神赔偿金。

5.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急啊!!!

对于1、2 不受理  因为高源和胡军没有婚姻关系 不受理
对于3 只能追究胡军的重婚罪  需要刘芳明知胡军结婚而与其结婚才能追究
对于4 依然不受理 
对于5  可以受理 判决离婚 民事一块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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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婚姻法的案例及分析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析:
  (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望采纳

7.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一,1)、继承人包括汪清和三个孩子。(原因: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问不会,抱歉。二,1),钢琴是私人财产,别的都是共有财产。原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入,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其他应归共同财产的财产。2,合同有效。法院受理,因为诉讼请求在四年期限以内。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8.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无效,李某不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构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孙某瞒着丈夫李某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单方面收养男婴,其收养关系违反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据此,孙某的丈夫李某可以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支付该孩子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