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度规定

2024-05-01 11:48

1. 立案登记制度规定

立案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一、法院立案时间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内容,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因此,如今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是在当场就告知对方是否立案。但有特殊情况的话,就需要特殊处理。
二、行政诉讼裁定驳回上诉的条件是什么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事小额诉讼程序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登记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予以释明。
三、排期
对登记立案的案件,当即进行排期。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排期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
四、送达
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五、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登记制度规定

2. 受案和立案登记制度

关于接警、受案、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接警、受案、立案等工作,明确责作,秉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接警单位包括110报警服务台、巡警大队、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凡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不论是否为本警种业务范围,各接警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无条件接报,规范化受案。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先受理然后按管辖范围向有关部门移交。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制止犯罪,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对于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报警,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报警,并记录在案。

第四条  接警单位在接受书面报警时,报案材料须由当事人亲笔书写,书写时统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因特殊原因,系当事人口述的,应在报案材料中注明。

接受口头报案时,接警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做好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各接警单位和民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对于民警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接警单位必须如实地填写《报警案件登记表》。

派出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及其他接警单位必须将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直接报警分开登记。

《报警案件登记表》内容必须按规定填写,全部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六条  除110报警服务台外,各接警单位接到报案后,必须按规定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出、处警,处置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在《报警案件登记表》上。

第七条  接警单位到达现场后,认为现场需要勘验的要保护现场,同时立即通知刑侦技术部门出警勘查现场。

刑侦技术部门勘查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

受  案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受案单位包括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和其他有查办案件任务的单位。

第九条  受案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谁接报、谁记录、谁登记、谁受理”的原则,依法做好案件受理工作。

第十条  案件受理由派出所、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受案单位受理案件必须认真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受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  认真实行首接民警责任制,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除如实做好处警登记外,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要及时开展先期调查工作,为进一步调查案件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一)受案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并采取各种紧急措施。

(二)不属于本警种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按案件管辖规定,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当事人和证人笔录等受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移交案件时双方单位须填写《案件移交清单》。

(三)对于移交案件,凡属于本警种管辖,侦办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四)侦办单位要及时向受案单位反馈立案、撤案等信息及处理情况,以便受案单位接受报案人的查询,并保证数据统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立  案

第十四条  办案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立案工作。

第十五条  办案单位对受理的或其它单位移交的案件须进行初查,准确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应立为刑事案件的,要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拟定不予立案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表》,分别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批。

应立为治安案件的,要制作《受案登记表》,由科、所、队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办案单位应当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受案单位和报案人。

第十七条  对各类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破案、撤案,由办案单位登记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我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一把手的相应责任,并实行上追一级制。

(一)对当事人报案不积极受理,互相推诿扯皮,使案件失去侦破条件的;

(二)接警后出警迟缓,处置不力,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案后不积极主动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登记不全,笔录残缺,致使进一步开展工作难度增大的;

(四)审核把关不严,该立不立,立案不办,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上访告状,影响我局声誉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法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度

法律分析: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度

4. 何为立案登记制度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从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时效性、登记案件的范围以及立案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介绍立案登记制的知识。      立案登记制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二)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的特征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三、立案登记的时效性1、立案登记时效性的一般规定      立案登记的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2、立案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3、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4、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      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四、最高院解答立案登记后案件数量增加问题      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1、法院自身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2、进一步改革审判执行机制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3、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效分担诉讼登记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五、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纠缠案件采取司法处罚措施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六、立案制度的施行有望更好地法律监督      意见专门对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从规定的立案监督方式看,涉及党委纪检监督、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察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和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系统内的制度监督等,可以说是非常严的。      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5.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度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立案审查制度。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有如下特点:1、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3、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一、处罚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1、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的撤诉裁定一般是可以进行上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上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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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度

6. 什么叫立案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网上立案信息的公开。推进诉讼收费制度的完善。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书时,应当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需要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相关材料补齐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支付内容,执行对象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被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的,提出赔偿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7. 立案登记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立案登记制

8. 立案登记制

法律分析: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