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1999)81号

2024-05-06 03:11

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1999)8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于7月1日实施。为了指导企业做好内部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将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和加快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按照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我厅对2002年制订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以及其他工资制度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做了调整。各类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制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调整本企业工资制度的工资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选择高、中、低位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执行。
  1.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基础上,保持原有等级、岗级,按照增加同一差额调整的(见表一—表三)。其中纺织、航运企业参考工资标准不再制定,可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岗位工资改革指导意见或岗位工资参考工资标准。
  2.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在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冀劳[1999]81号)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确定的,供企业参考(见表四—表九)。
  3.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后,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条款的工资标准数额,并依此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计算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计发或扣减项目的标准基数和支付职工个人相对固定工资收入的依据。
  二、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是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益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本地职工工资水平和本单位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水平,就工资增长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把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增长与工资增长同步安排。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协调企业行政方和职工代表就工资增长方案进行协商,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工资增长方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分配制度。要按照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总要求,建立以劳动技能、责任、强度、条件、贡献为依据的基本工资制度;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建立以岗位定员定岗、岗位评价、考试考核、人工成本管理为主的基础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企业工资决策程序和机制。有关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重大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加强政策咨询和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最低工资规定》、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意义,为企业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同时注意发现总结工资分配中的好典型、好做法,指导企业以贯彻《最低工资规定》为契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稳定合理提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1999)81号

2. 查找河北省总工会冀劳社【2001】23号文件

  冀劳社[2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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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各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退休审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定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包括正常退休、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含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前,由企业在厂内公示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范围为拟办理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办理退休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工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类别、拟办理退休时间、退休待遇等。对于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包括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年限;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的,要包括主要病历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职工群众如发现公示内容与拟办理退休人员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举报,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要联合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对公示后没有疑问或有疑问经调查核实无误的人员,由企业法人签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企业职工群众对本企业退休公示行为或公示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确有弄虚作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人和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是我省改革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规范退休审批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增加职工退休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公示制度。企业单位要把退休公示制度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办事,严禁弄虚作假,把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附件:1、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略)
  2、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名册(略)

3. 河北省劳社厅2007年38文件还能补缴社保吗?

不可以。因为这个文件早已过了时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和单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是指曾参加过养老保险、因故退回到企业自行管理,此期间既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也不申领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退休费用由本企业自行负担的企业。不包括已经参保但应申报缴费基数未申报、应缴费未缴费、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欠费企业。二、原集体企业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通知》(冀劳社[2001]10号)下发后,未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破产或濒临破产,多年未缴费且现单位已无缴费能力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应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三、享受38号文件第四条优惠政策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将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人数上报并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申报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台帐、工资发放原始记录等原始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补缴。四、实行企业和个人缴费后,一直未缴费人员,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不属于38号文件规定的补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五、纳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可按3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初次就业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人员,只能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重新参保后不补缴以前欠费。六、3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缴费情况的复查申请,职工个人因缴费基数不实造成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确因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影响退休待遇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七、鉴于部分市因以上问题不明确,尚未办理补缴手续,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38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延长时间暂定不超过2008年6月底。

河北省劳社厅2007年38文件还能补缴社保吗?

4. 河北省劳社厅2007年38文件还能补缴社保吗?

亲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回答,仅供参考:经查询,情况如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补缴政策(一)符合冀劳社[200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新缴费的,企应从领取营\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摘要】
河北省劳社厅2007年38文件还能补缴社保吗?【提问】
亲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回答,仅供参考:经查询,情况如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补缴政策(一)符合冀劳社[200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新缴费的,企应从领取营\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回答】
我是两千年补的养老保险不到了九二年退休时候算不算公领。【提问】
算的哦亲【回答】

5. 我想知道冀劳社(2001)8号文件和冀劳社办(2001)163号文的内容 各位有知道的请帮忙指点下 急急急

《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及计发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1]8号)
执行日期: 2001年1月1日

冀劳社办〔2001〕163是关于丧葬费标准的,2008年已经有新标准了还找旧的干什么?

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及计发标准



我想知道冀劳社(2001)8号文件和冀劳社办(2001)163号文的内容 各位有知道的请帮忙指点下 急急急

6. 求冀劳社办(2007)121号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7]121号
关于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二○○六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37号)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200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590元,月平均工资为1383元,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830元/月。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7. 冀劳社〔2002〕54号文件和冀劳社〔1994〕55号文件知道吗?麻烦发下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2〕5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省直主管部门、行业办:
为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资制度,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多种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保障职工基本收入的稳定和适度增长,我们拟订了企业岗位工资参考工资标准,供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企业在进行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时参考。同时根据新近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修订供企业选择。
一、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
加快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首先建立健全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符合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要求,与劳动力市场价位衔接。合理处理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及投入生产要素的个人利益关系,做到工资收入与福利制度及职位消费相匹配。经营者职位消费规范、职工收入分配透明,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现代薪酬制度的建立。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工作评价制度。通过岗位调查使岗位设置科学;明确岗位职责、上岗条件;通过岗位测评、职位分析确定岗位、职位劳动差别;有明确的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规范。
2、建立竞争上岗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上岗格局。
3、建立业绩考核制度。根据职位、岗位规范把考核结果作为再培训、使用、升降和支付报酬的依据。
4、实行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在职位分析、岗位测评基础上设计基本工资制度,突出关键和重要岗位,加大科技人员分配激励力度,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拉开一般岗位的工资差距。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多种分配形式。
二、企业岗位工资基本制度参考和工资标准设计
岗位工资制度是企业在工作评价、岗位规范、竞争上岗、业绩考核等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1、岗位工资制度以岗位工资等级系数加工龄工资为基本工资单元设计。职工按照一般岗位、基层管理和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师岗位、高级管理岗位和特殊岗位四大类别划分,设34个等级,每岗设4档系数,同岗按工作年限确定和晋升。月工资岗位系数值以省辖市最低工资标准350元制定(见表一),供企业参考。
工龄工资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划分为8个等级,与岗位工资系数值相等按对应比例计算(见表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系数值和晋升年限或工作年限划分等级。
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人员岗位构成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和职工工资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也可以参照修订后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选择制定基本工资制度,也可以对不同的岗位选择不同的基本工资分配形式。
3、企业职工执行基本工资制度的工资标准,在签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应予明确,作为计算职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未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工资标准计算。
三、调整和修订《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
暂时不具备系统改革分配制度和暂不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企业,可参考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建立自己的基本工资制度。
1、简化企业工资支付项目,净化工资列支渠道。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将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物价、福利性工资补贴、劳动合同补贴一次性纳入工资标准,提高了低岗位等级工资的固定部分。
2、取消企业产业类别工资标准限制和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封顶线。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以冀劳(1999)(78)号文件工资标准为基础,将产业类别按高位100元、中位60元、低位30元的标准划分。同时取消各等级工人,各类型的职务工资标准封顶线,以适应企业不同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航运、水产企业船员岸上等级参考工资标准(原表五至表八)与河北省企业职工等级参考工资标准合并,船上等级工资标准按水平分高、中、低位,分别高于河北省企业职工等级参考工资标准10%--40%(见表二);纺织运转岗位工资标准为过渡标准供企业使用,逐步实现岗位等级系数或岗位工资制度。
企业职工等级工资标准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保持了原来工资标准的差距,增加了部分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
3、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标准,修订实施方案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共同协商拟订,经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企业执行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可以采取以级套级的方式,工资表中已经做了对应;也可以在职工原执行的工资标准加100元(其中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等级加50元、岗位加30元)工资性补贴和劳动合同补贴17%后就近就高套入新标准。
四、事业改制为企业单位仍执行事业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可采取原基础工资加津贴减69元就近就高套入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办法,同时建立和改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于9月30日前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五、低于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学徒、定级、复员等企业职工和新招职工学徒、见习、定级、复员军人工资待遇按冀劳(1999)81号文规定级别对应,按修订的或不低于修订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执行。
六、艰苦岗位津贴和其他未列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由企业按照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性补贴纳入工资标准后,继续保留的有补偿职工劳动消耗和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中(2元/班)夜(4元/班)班津贴、回民补贴(6.5元/月)、女工卫生补贴(6元/月)、住房补贴(1992年标准工资5%)。
七、建立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的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
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冀工总字(2001)56号)规定,企业应组织工会和职工积极参与工资制度改革,参与内部分配改革方案和职工基本工资制度建立以及正常工资增长办法。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必须征得工会同意,有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清欠补发办法。
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内部工资分配改革或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按管理程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改革企业所需工资额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近两年未能足额提取工资总额的企业应予适当考虑。
八、各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和总工会可以结合本市各类企业情况,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意见,指导企业尽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普遍提高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形成一个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人群占多数的分配格局。
附:1、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略)
2、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整改变动表(略)

因内容太多,剩下的可以单独发给你!

冀劳社〔2002〕54号文件和冀劳社〔1994〕55号文件知道吗?麻烦发下

8. 谁有冀劳社 [2008] 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文件查询方式,谢谢了,急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号 文件的具体内容!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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