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划扣公积金吗

2024-05-01 22:50

1. 法院有权划扣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法规为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高于法规,因此出现了法院要求强制划扣债务人(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一般无法拒绝。 不过这个问题也是公积金部门所质疑的,因为条例规定公积金应用于住房支出,被划扣出去似乎不符合要求,所以有的地方公积金中心有一些自创的额外的规定,比如通过当地政府发文来限制法院随意划扣,又或者要求被划扣的公积金不能直接提取,而是转入债权人的公积金账户(如债权人不是公积金缴存人则为其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等债权人符合公积金提取政策时再提取等等,但这些都是个别地方的做法,大部分地方公积金中心还是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院有权划扣公积金吗

2. 法院有权划扣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法规为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高于法规,因此出现了法院要求强制划扣债务人(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一般无法拒绝。 不过这个问题也是公积金部门所质疑的,因为条例规定公积金应用于住房支出,被划扣出去似乎不符合要求,所以有的地方公积金中心有一些自创的额外的规定,比如通过当地政府发文来限制法院随意划扣,又或者要求被划扣的公积金不能直接提取,而是转入债权人的公积金账户(如债权人不是公积金缴存人则为其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等债权人符合公积金提取政策时再提取等等,但这些都是个别地方的做法,大部分地方公积金中心还是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法院有权划扣公积金嘛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法规为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高于法规,因此出现了法院要求强制划扣债务人(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一般无法拒绝。 不过这个问题也是公积金部门所质疑的,因为条例规定公积金应用于住房支出,被划扣出去似乎不符合要求,所以有的地方公积金中心有一些自创的额外的规定,比如通过当地政府发文来限制法院随意划扣,又或者要求被划扣的公积金不能直接提取,而是转入债权人的公积金账户(如债权人不是公积金缴存人则为其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等债权人符合公积金提取政策时再提取等等,但这些都是个别地方的做法,大部分地方公积金中心还是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院有权划扣公积金嘛

4.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扣划住房公积金

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法院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法院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吗

6. 法院扣划公积金条件

一、法院扣划公积金条件1、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二、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7. 法院扣划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院扣划公积金条件是什么?

8. 法院为什么不轻易划扣公积金

法院不执行公积金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规定的事项。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住房公积金监管账户之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之间划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202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9156.87亿元,6611.21万人提取住房公积金20316.13亿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