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24-05-07 12:15

1. 无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A类人才认定标准
  诺奖得主一般不超过75周岁,院士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其他人才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
  锡市A类人才:
  1、 A1 类: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A2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3、 A3 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科普利奖章、
  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等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顶尖人才、江苏省顶尖人才、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顶尖型高层次人才。
  二、B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般不超过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B类人才,其中:
  1、 B1 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2、 B2 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非创业类),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近 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2 位)、二等奖(首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 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江苏省“333”人才计划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计划”创业类人才、双创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领军型高层次人才。
  3、 B3 类: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类人才、江苏技能大奖获得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锡高校骨干型高层次人才。

无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 无锡人才政策

无锡人才政策如下:1、本科(技师)每年1万元、硕士每年1.5万元、博士每年2万元,累计支持两年。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所学学科排名前20强的应届毕业生按上述标准累计支持三年;2、贯彻国务院对湖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精神,对2020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按上述标准给予累计三年支持。补贴标准如下:1、对全球高校排名前100强或所学学科排名前20强的大学毕业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给予本科10万元、硕士20万元、博士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2、对其他具有博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境)外留学生和台港澳籍大学毕业生),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3、对博士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法律依据:《无锡市高校毕业生引进落户实施办法》第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一)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二)毕业证书(国(境)外留学生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以学历为申请依据的须提供);(三)职称证书和评审认定文件(以职称为申请依据的须提供);(四)职业资格证书(以职业资格为申请依据的须提供);(五)录取通知书或调动审批表(区属事业单位录用的进编人员须提供)。

3. 无锡人才分类

 无锡市人才分类标准
  一、A类人才认定标准
  诺奖得主一般不超过75周岁,院士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其他人才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
  锡市A类人才:
  1、 A1 类: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A2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3、 A3 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科普利奖章、
  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等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顶尖人才、江苏省顶尖人才、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顶尖型高层次人才。
  二、B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般不超过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B类人才,其中:
  1、 B1 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2、 B2 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非创业类),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近 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2 位)、二等奖(首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 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江苏省“333”人才计划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计划”创业类人才、双创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领军型高层次人才。
  3、 B3 类: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类人才、江苏技能大奖获得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锡高校骨干型高层次人才。
  三、C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般不超过5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C类人才:
  1、 C1 类: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等市级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团队带头人。
  2、 C2 类: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端会计人才、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3、 C3 类:江苏省“科技企业家”,江苏省“双创博士”。
  四、D 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D类人才:
  1、D1类:江苏省“333”人才计划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三带”能手。无锡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2、D2类:获得博士学位、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后在锡累计工作满5年的人才,获得硕士学位、中级职称、技师后在锡累计工作满8年的人才,取得学士学位后在锡累计工作满10年的人才,以缴纳社保或个税为准。
  3、D3类:我市“锡引”工程支持的优秀大学生。

无锡人才分类

4. 无锡人才补贴

一、产业发展人才      (一)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是指我市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锡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引进的,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      (二)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我市大中型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或重要领导职务5年以上,能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所领导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主要经济指标位于本行业前列的优秀企业家;企业具有快速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中成绩显着的、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中成果明显的科技企业家;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业创新成效,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是指由我市先进制造业领域的企业引进、培育,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的领军型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并在相关技术领域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大国工匠”和“海外星期天工程师”。      (四)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工作五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并能产业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且在创办企业中占股不低于30%,来锡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科技领军人才。      (五)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风险投资、科技金融、法律、财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领域引进的,为企业在资金筹集、战略计划、技术转移、信息咨询、生产业务、财务管理、销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并购重组、公司上市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推动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市场链的高端攀升,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的高层次人才。      (六)优秀大学毕业生。主要是指由我市企业引进的,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二、重点支持政策      鼓励本土企业单独引进,或与在锡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引进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由市(县)区人才计划引进并给予支持,经向市级推荐申报、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对于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其它同等级别职务,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企业每引进一名领军人才10000元的一次性引才工作补贴,以及领军人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薪酬补贴,补贴时限为12个月,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经认定的,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于企业引进能带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显着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在国际上行业内公认的着名科学家、着名设计大师等),在人才科研和工作经费配套、在锡购房的安家补贴、企业引才工作补贴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在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中发挥引领作用、作出突出贡献、有良好公众形象,经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弘扬“锡商”精神,每年评比10名左右的优秀企业家,授予“无锡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认定的,根据纳税工资薪金给予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的薪酬补贴,在其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两年。      (三)每年安排400万元左右培训资金,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海内外研修、科技企业家创业提升培训、“基业长青”创二代培训等。      围绕建设制造业强市、抢占先进制造业发展制高点,引进、培育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经认定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对于引进领军型高级技师的,按每引进一名给予用人单位10000元一次性引才工作补贴。领军型高级技师在锡购房,经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于培养输送技能领军人才的,按培养输送每名技师1000元、每名高级技师2000元给予我市企业、培训机构、在锡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等培养单位资助。      (三)对于获评无锡市首席技师的,给予10000元资助。对于“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大国工匠”获得者等技能领军人才在我市领衔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5万元资助。      (四)对于企业柔性引进“海外星期天工程师”的,按每个工作日500元给予补贴,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补贴一般不超过企业支付薪酬的三分之一,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      对各市(县)区提供引进性资助,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且项目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经向市级申报、评审、立项确认的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提供扶持性资助,视项目运行情况、资金需求和产业化前景,由市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优先提供。      对每个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8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30%;可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保基金专项贷款。      对能按期还本付息,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税收增长20%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信保基金专项贷款创业项目,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供奖励性资助,视创业项目的运行质量和预期效益,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资金,对特别优秀的创业团队及其重大项目的奖励性资助,实行“一事一议”。      (三)提供安家补贴性资助,领军人才在锡购房,经认定的,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对于引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式发展,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确认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我市企业、培训机构、在锡高职院校培养输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中、高端技术管理人才,经认定的,按每名中端人才1000元、每名高端人才2000元给予培养输送单位资助。      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急需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来锡发展,本人在外租房且与申报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认定的,给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两年。      对于企业引进、培养的制造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特殊人才,经审核确认的,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相应的人才扶持政策。      对于在锡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培养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本市现有的国家级专家,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列入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的,按照省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列支渠道,给予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3000元津贴;对列入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津贴,并给予一定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对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企业建立应用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建成后经考核效果明显的,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评为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按省科研项目支持经费的50%匹配;省级、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继续开展“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等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的,每人奖励2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的,每人奖励2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每人奖励1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的,每单位奖励10万元,进一步营造人才服务产业、产业成就人才的良好氛围,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

5. 无锡人才认定标准

锡市A类人才:                                                                    1、 A1 类: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A2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3、 A3 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科普利奖章、
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等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顶尖人才、江苏省顶尖人才、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顶尖型高层次人才。
B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般不超过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B类人才,其中:
1、 B1 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2、 B2 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非创业类),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近 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2 位)、二等奖(首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 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江苏省“333”人才计划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计划”创业类人才、双创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领军型高层次人才。
3、 B3 类: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类人才、江苏技能大奖获得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锡高校骨干型高层次人才。
C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般不超过5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C类人才:
1、 C1 类: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等市级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团队带头人。
2、 C2 类: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端会计人才、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
3、 C3 类:江苏省“科技企业家”,江苏省“双创博士”。
D 类人才认定标准:
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D类人才:
1、D1类:江苏省“333”人才计划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三带”能手。无锡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2、D2类:获得博士学位、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后在锡累计工作满5年的人才,获得硕士学位、中级职称、技师后在锡累计工作满8年的人才,取得学士学位后在锡累计工作满10年的人才,以缴纳社保或个税为准。
3、D3类:我市“锡引”工程支持的优秀大学生。                                       
一、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1、申请对象在线申报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在线提出推荐意见。
3、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在线初审。
4、市主管部门在线复审。
5、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初核并发送短信通知申报对象。
6、申报对象在系统内导出《无锡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报送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市(县)区服务窗口负责核对相关信息,材料不完整或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当面告知,视情况在线签署复核意见。
7、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在线完成复核。
8、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定期将复核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纸质材料报送市高层次人才一式服务中心。
9、拟认定D1类人才的,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核准;拟认定A类、B类、C类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准。特殊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室联席会议核准。
二、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申报人才分类认定需下载“灵锡”手机软件并完成实名认证。外籍人才采用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录。
2、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注册并提出推荐意见。
3、申请人在线申报后应及时关注进度,待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在线初核过,携带打印的申报器和相关材料原件前往服务窗口完成现场核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无锡人才认定标准

6. 无锡人才认定标准

锡市A类人才:                                                                    1、 A1 类: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2、A2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3、 A3 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等获得者;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顶尖人才、江苏省顶尖人才、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顶尖型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认定标准:一般不超过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B类人才,其中:1、 B1 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2、 B2 类: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非创业类),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近 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2 位)、二等奖(首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 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江苏省“333”人才计划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计划”创业类人才、双创团队带头人;在锡高校领军型高层次人才。3、 B3 类:江苏省“双创计划”创新类人才、江苏技能大奖获得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锡高校骨干型高层次人才。C类人才认定标准:一般不超过5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C类人才:1、 C1 类: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等市级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团队带头人。2、 C2 类: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端会计人才、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3、 C3 类:江苏省“科技企业家”,江苏省“双创博士”。D 类人才认定标准: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锡市D类人才:1、D1类:江苏省“333”人才计划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三带”能手。无锡市有突出贡献专家。2、D2类:获得博士学位、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后在锡累计工作满5年的人才,获得硕士学位、中级职称、技师后在锡累计工作满8年的人才,取得学士学位后在锡累计工作满10年的人才,以缴纳社保或个税为准。3、D3类:我市“锡引”工程支持的优秀大学生。                                       一、组织实施程序如下:1、申请对象在线申报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2、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在线提出推荐意见。3、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在线初审。4、市主管部门在线复审。5、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初核并发送短信通知申报对象。6、申报对象在系统内导出《无锡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报送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市(县)区服务窗口负责核对相关信息,材料不完整或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当面告知,视情况在线签署复核意见。7、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在线完成复核。8、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定期将复核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纸质材料报送市高层次人才一式服务中心。9、拟认定D1类人才的,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核准;拟认定A类、B类、C类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准。特殊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室联席会议核准。二、注意事项如下:1、申请人申报人才分类认定需下载“灵锡”手机软件并完成实名认证。外籍人才采用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录。2、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注册并提出推荐意见。3、申请人在线申报后应及时关注进度,待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在线初核过,携带打印的申报器和相关材料原件前往服务窗口完成现场核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 无锡人才落户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申请“先落户、后就业”(一)办理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非本市户籍的境内居民,有意来锡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1)海外留学归国、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3)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4)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2、地区选择无锡,选择“个人办事”中的“人才人事”一栏。3、选择“人才引进落户”中的“先落户后就业”,点击“申报”4、申报“先落户后就业”,首先,完成在线承诺。然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申报,先填报个人基本情况,选择人才引进类别,再点击右侧的“材料上传”按钮,根据提示分别上传各类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完成申报。二、申请“直接落户”:(一)办理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被无锡市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并缴纳社保的下述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1)海外留学归国、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3)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4)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5)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6)具有大专学历,年龄超过35周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7)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8)具有中专学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二)办理流程:1、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2、地区选择无锡,选择“单位办事”中的“人才人事”一栏3、选择“人才引进落户”中的“直接落户”,点击“申报”4、申报“直接落户”,首先,请下载承诺书并打印,交员工本人签字承诺。然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申报,输入员工身份证号后点击“放大镜”按钮,选中员工,先填报员工基本情况,选择人才引进类别,再点击右侧的“材料上传”按钮,根据系统提示分别上传各类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完成申报。法律依据:《无锡市高校毕业生引进落户实施办法》第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一)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二)毕业证书(国(境)外留学生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以学历为申请依据的须提供);(三)职称证书和评审认定文件(以职称为申请依据的须提供);(四)职业资格证书(以职业资格为申请依据的须提供);(五)录取通知书或调动审批表(区属事业单位录用的进编人员须提供)。第四条 其他事项(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并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不在本政策实施范围内。(二)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审核户口迁入申请时如出现鉴别困难,需要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予以佐证,申请人应予以配合。(三)市市区用人单位招录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通过毕业生接收手续将户口迁入本市;未被我市用人单位招录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若户口在毕业学校,需将户口迁入本市,应将户口迁回生源地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本办法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书载明的毕业时间起,至申请时为止,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四)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公开招录(调动)的工作人员、各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调动)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新的相关政策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原《关于优化人才引进相关手续的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无锡人才落户政策是什么

8. 无锡市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解析:人才引进落户申请条件 具有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45周岁以下);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中级45周岁以下,副高50周岁以下,正高5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必须由省人事厅颁发,中级职称由市地人事局或省级部委办公厅局颁发); 具有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者;(35周岁以下); 国内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其他人员在杭均要有就业单位; 引进人才家属子女随迁条件 博士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直系亲属;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大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可随迁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第一条:为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改革和完善本市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深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工作按照取消干部工人身份引进界限,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为产业升级转型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引进市外人才入户本市,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接收境外人才和留学人员业务的除外。 第四条: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拟引进人才计分指标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引进入户。 第五条: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人才引进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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