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20 06:11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到2010年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郑州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发布及实施时间废止理由1郑州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2号1992年5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9号1998年11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上位法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已被废止。3郑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1999年5月26日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抵触。4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1999年7月23日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已经实现,无继续保留的必要。5郑州市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1999年8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上位法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已被废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6郑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2001年1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时参照的文件已被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7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6号2002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8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2003年5月30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对建材生产、销售主体实行登记备案和建筑材料备案制度的设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9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2004年9月1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抵触。10郑州市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007年10月20日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备案制度的设定是对产品市场准入的一种限制,不符合市场经济委展要求。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

一、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二、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2000年9月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我是郑州的,急求文件,内容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62号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建设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等部门的工作。 

(二)组织建设系统各部门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指导、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勘察和设计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勘察和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推广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指导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认定工作。 

(八)负责制定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标准;负责起草有关小城镇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九)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建材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建筑材料市场;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负责全市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十)负责编制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统一收缴、拨付和调剂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机关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负责目标管理、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卫、信访、计生、后勤服务、会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城建系统目标管理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制订筹措城建资金的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城建规费和资金征收、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城建项目的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审核城建项目(概)预算;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和统计工作。 

(三)城市建设管理处 

负责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依附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设施、绿化等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核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组织住宅性能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对开发计划和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和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建筑业、建筑市场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监理、商品砼、工程测试、构配件生产企业和建筑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地(境外)建筑企业进郑施工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追拨和统筹调剂管理工作;审核和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含装饰工程)。 

(六)质量安全管理处 

负责拟订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并实施监督;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质量监督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规划设计管理处 

指导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勘察和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八)村镇建设管理处 

负责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村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重点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郑州市村镇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九)设备建材管理处 

负责设备建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设备建筑材料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干混沙浆的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机械检测工作。 

(十)法规监察处 

负责拟订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建设系统普法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 

(十一)组织宣传处 

负责委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委系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委系统群团工作;承担中共郑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二)人事科教处 

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城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专业技术、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拟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组织城建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机关总编制86名(其中行政编制75名,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领导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1名。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我是郑州的,急求文件,内容如下:

4. 郑州政府工作报告

  郑州市 2006 政府工作报告


  作者:赵建才 文章来源:中新网 更新时间:2006-3-12

  ——2006年2月25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05年和“十五”政府工作回顾

  2005年,市人民政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带领全市人民,以科学发展观
  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按照“加快发展,保持稳定,为民谋利”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全市经济社会实现了又快又好的发展,圆满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初步统计,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650亿元,增长15.8%,人均生产总值达到2850美元;地方财政收入151亿元,增长30.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20亿元,增长28.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06.7亿元,增长14.5%;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增加值875亿元,增长22%,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640元,增长13.6%;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774元,增长14.1%。

  ———工业经济快速增长,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全部工业增加值完成759.7亿元,增长20.8%,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69.7亿元,增长24.2%。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306户,比2004年增加110户。“工业项目建设年”活动成效显著,工业投入创历史新高,项目投资完成300.9亿元,增长43.3%,中铝河南分公司70万吨氧化铝等78个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铝工业、装备制造、汽车、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竞争力不断增强。氧化铝产量突破170万吨,位居亚洲首位;宇通公司豪华客车、城市公交客车产销量居全国第一,郑州日产的高档皮卡国内市场占有率达40%;速冻食品产量达到32.3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宇通”、“三全”、“思念”成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商业新型业态发展较快,现代服务业迅速成长。传统商贸流通业加快升级,连锁业得到快速发展,麦德龙、五星电器等知名商业零售企业先后落户我市,家世界、正大易初在我市的扩张步伐不断加快,圃田建材等交易园区建设进展顺利。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国际航空货运中心工程正在抓紧建设,公路港、铁路港、航空港“三位一体”的物流体系逐步形成。总投资22亿元的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已成功举办了第十一届郑交会、中原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大型展会。我市入选中国会展业最佳会展城市、中国最具潜力的会展新锐城市,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被授予中国展馆新锐奖。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实施文化精品名牌带动战略,打造了一批艺术精品,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大型原创舞剧《风中少林》荣获全国舞蹈界最高奖“荷花奖”金奖,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已成功赴台湾演出,并签订赴美国巡演协议。旅游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年旅游总收入达到178亿元,同比增长28.4%。郑交所白糖期货成功上市,保险、中介等服务业迅速发展。

  ———农村经济持续增长,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加快。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狠抓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全市农林牧渔业增加值72亿元,增长7%。现代畜牧业发展迅速,畜牧业增加值28.4亿元,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39.5%。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年销售收入总额突破110亿元。新建奶牛养殖小区20个,新增种植业无公害生产基地15万亩,建成12个全省领先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全年安排财政支农资金5.7亿元,增长22.1%。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措施,免征农业税9238万元,兑付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5357万元。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963公里,解决了6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三个一万”工程全面完成,建设沼气池2.4万个,西部缺水山区新建集雨节灌水窖1万个,巩固和解决1.2万贫困人口脱贫。森林生态城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全市新增造林面积25.6万亩。

  ———城市建设力度加大,城市面貌明显改观。中心城区保护改造“三年一大变”目标基本完成。续建、新修南三环东段、新柳路等道路14条(段),西三环———化工路立交已建成通车,北三环———文化路立交等工程进展顺利,改造支路背街小巷121条,对全市红线宽20米以上的道路全部进行了整治。新开、优化公交线路55条,新购运营车辆303台,新增供水管道160公里,新建、改造雨污水管网49.7公里,市区新建公厕102座。全年新增绿地700余万平方米,新建公园8个、游园42个。五龙口污水处理厂一期日处理10万吨工程建成投入运行,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全面开工建设,垃圾综合处理场主要填埋场建成投入使用。绕城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四城联创”成效明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胜利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已通过技术考核,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大多数考核指标已达标。

  郑东新区建设“三年出形象”目标基本实现。累计完成投资232亿元,引进项目170个,开工项目120个。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快,续建和新建道路137条(段),其中96条(段)基本具备通车条件,通车里程达到102公里。新区热源站开始供暖,中心湖喷泉景观及水幕电影投入使用。中央商务区形象基本显现,入驻项目59个,其中52个开工建设,内、外环正在建设的47栋高层中31栋已结顶;河南艺术中心的美术馆、艺术馆主体已封顶,会展宾馆项目已与上海绿地集团签约。龙湖南区、商住物流区、龙子湖区、科技园区建设取得新进展。

  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取得新成就。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全年500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全部奖补到位,重点支持31个市级重点镇建设。

  ———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逐步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全年完成176户企业改制任务。中原制药厂重组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一、四棉公司改制程序启动,三棉改制后新公司正式运营,电缆、白鸽、友谊等企业集团改制进展顺利。永通特钢在香港成功上市。以郑州铁路系统、郑煤集团等企业的32所中小学交接为重点的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已经完成。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进行,全市粮食流通企业职工全部实现身份转换。煤炭资源整合成效显著,关闭了240多个小煤矿。乡镇机构改革基本完成,撤并乡镇15个,分流行政事业人员3535名。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初步形成。农村信用社改革稳步推进,支农实力明显增强。文化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对新组建的郑州歌舞剧院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和大型舞剧《洛神》实行市场化运作。

  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注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和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有效调动了全市上下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浙江绿城等一批招商大项目落户郑州,引进市外境内资金达102亿元。全年新增外商投资企业118家;实际利用外资3.4亿美元,增长38.6%;进出口总额达到11亿美元,增长41.2%。组织参加豫港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河南(旧金山)经贸文化周等经贸活动,招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一批企业到国外投资,有13家企业进驻非洲塞拉里昂工贸园区,海外市场进一步拓展。出口加工区封关运行良好,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工作取得新进展,加州工业城项目正在加紧推进。区域经济交流与合作明显加强。

  ———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继续实施科教兴郑战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得到加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快,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首次对县(市)区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22所新建中小学全部竣工,入学困难得到缓解。成功举办了全国第九届中学生运动会。电影《任长霞》在全国放映,《任长霞》电视剧和戏曲相继播出。群众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广场文化、社区文化等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明显加强,建成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形成覆盖城乡的救援体系。建成7所示范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加强,全市人口出生率低于省下达控制目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经济普查取得阶段性成果。社区建设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民兵预备役建设和优抚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强。

  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12.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4.1万人。全年各级财政投入社会保障资金14.3亿元。在全国率先实行市属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补贴、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等问题得到解决。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全省率先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低保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91.2万平方米,竣工47.8万平方米,廉租住房覆盖率达到符合条件“双困家庭”100%。救灾救济工作扎实有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创出新模式,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在联合国人权工作会议上得到肯定。劳动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社会大局保持稳定。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全年办复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1226件。制定了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扩大了政务公开范围,完善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市长接待代表、委员活动日制度,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坚持依法治市,提请通过地方性法规11件,制定规章8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积极宣传贯彻《信访条例》,信访秩序进一步规范。妥善化解矛盾,群体性突发事件大幅减少。不断深化“两严一创”活动,全力开展命案攻坚,大力推广技防设施建设,全面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市没有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我市荣获“全国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省会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件实事”,件件得到落实,群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切实有效解决。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人事、统计、审计、物价、侨务、对台事务、国防教育、民族宗教、社会科学、地方志、档案管理、气象和地震监测、人防等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2005年全市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标志着“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跃上了一个新台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十五”期间,我市经济增长速度逐年提高,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6%,增速比全省和全国分别高出2.2个和4.1个百分点,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都实现了翻番。地方财政收入由200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51亿元,年均增长24.9%。在国家统计局评定的2004年度中国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城市中,我市名列第23位,比上年位次前移5位。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幅增长,5年累计完成投资309.8亿元,年均增长43.3%。建成区面积由2000年的133.2平方公里扩大到262平方公里,城镇化率由55.1%提高到59.2%。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分别为13.5%和10.4%。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分别达到23和43.7平方米,分别比2000年增加3.2和11平方米。经过“十五”的快速发展,我市在全省乃至中部地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

  回顾“十五”特别是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经济社会能够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得益于我们认真坚持和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了发展思路。结合郑州发展的实际,我市提出了“拉长工业短腿、发挥商贸优势、带动现代农业”的工作思路,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强化了工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工业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达到46%以上,比2000年提高近4个百分点。二是不断创新举措,凝聚了全市人民的力量。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推进措施,狠抓了“社会各界民主评议机关和行业作风”、“两个新增160亿”、“五个一百”、“工业项目建设年”和“四城联创”等工作,从而使全市上下方向明确、思想统一,凝聚了人心,形成了合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三是努力加大投入,增强了发展后劲。城市建设、工业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的投入逐年加大,带动了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十五”期间,我市固定资产累计投资2607亿元,一大批项目相继建成,为我市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四是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增强了发展活力。国有企业改革和主辅分离基本完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以税费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推向深入,农民负担大幅减轻,种粮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强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机构精简高效。五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发展带来的成果。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不断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十五”期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49.6亿元,切实解决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的教育、就业、医疗等实际问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4.8%。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300天。

  各位代表,上述成就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支持和监督的结果,是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给予政府工作大力支持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工作在各条战线上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向驻郑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政法干警,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关心和支持郑州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经济结构性矛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仍比较大,资金筹措、土地审批和环境保护等发展瓶颈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农村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滞后,农民就医难、增收难等仍然是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社会保障体制仍待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有待提高。四是利用外资的规模偏小,经济外向度不高。五是就业压力仍然很大,就业岗位不能充分满足需求。六是城市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创建文明城市任务十分艰巨。七是在全省的首位度还不够高,在中原崛起乃至中部崛起中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八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效率不高,政府廉政建设有待继续加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和解决。

  “十一五”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实现跨越式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务实创新,大力实施科教兴郑、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构建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生态郑州、平安郑州、和谐郑州,把郑州建设成为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商贸城市、全国重要的交通通讯枢纽城市和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左右;保持较快的投资增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7%;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5%;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以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就业比较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和谐,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牢牢把握五个重点,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

  一是强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扩大内需,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在扩大投资规模的同时,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在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同时,加快物流、会展、文化、旅游、金融、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实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双重升级。突出集约化、规模化、集群化、生态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资源型向技术型和高端型转变,促进经济发展向三次产业协调推动转变。

  二是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不断加大投入,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建立健全促进产学研有机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充分激活创新要素的政策调控体系,加快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

  三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合理布局、科学分工、优势互补、产业对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经费向农村倾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真正使建设新农村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四是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坚持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着力发展开放型经济,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环境,健全市场体系,提高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扩大开放的服务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创业环境和信用环境。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在扩大开放条件下促进发展的能力。

  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再就业,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加大公共服务投入。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

  《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及说明,大会已印发给各位代表,请予审议。

  2006年的主要工作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努力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至关重要。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4%;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外贸出口增长20%,实际利用外资增长3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5%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下;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为实现上述目标,应着力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

  坚持把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任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规模经济,实现规模效益。

  (一)坚持扶优扶强,强力推进工业快速发展。继续开展“工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加大工业投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着力提高工业经济增长的整体素质和内在活力。力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0%,销售收入增长25%以上。大力开展工业招商,引进一批重大战略性项目,工业投入增长30%。加快支柱产业发展,以发展高档公路客车、运动休闲车、特种专用车为重点,加快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建设,提高本地产品配套率;以推进煤电铝一体化为重点,积极开发高效连铸技术和深加工技术,着力提高终端产品收益率;以建设国内重要的食品生产加工基地为目标,努力扩大速冻食品、方便食品、高档面制品、啤酒和饮料的系列化、规模化生产;整合纺织资源,加快资产重组和改造提升,推进纺织工业快速发展。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传统产业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加快发展以晶片、税控机、保密计算机、数字视听产品等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大力发展光机电一体化;大力培植重点新材料工业企业和龙头企业,走新材料规模化、材料制品专业化路子。实施名牌战略,整合服装、耐材、机械制造等行业的品牌,力争再创一批国家级名牌产品和在国际上有影响的知名品牌。继续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力争销售收入超百亿企业达到2家、超50亿元企业4家以上。搞好工业园区和都市工业规划,抓好郑州纺织工业基地等园区建设,推进工业集群区发展。

  (二)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培育大型流通企业。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积极发展社区超市、便利店。努力开拓农村市场,实施“万村千乡”工程,不断完善农村商品服务体系。着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构筑现代物流体系。加快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国际航空货运中心、铁路集装箱货运中心、铁路零担货运中心和中南邮政物流集散中心等建设,重点培育豫鑫、长通等物流企业。认真做好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运行管理工作,依托会展中心,拓展会源,扩大会展规模,提高办会办展水平。筹备举办好第十二届郑交会、全国制药装备会、全国药品交易会等一批重点展会,办好第二届世界传统武术节、2006年中国企业500强发布暨高层论坛。

  全面落实文化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扶持大众传媒、文化旅游、文博会展、出版发行、文化娱乐等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扶持一批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整合文化资源,继续抓好郑州歌舞剧院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豫剧院和曲剧团合并步伐。重视创意型人才培养,策划一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突出抓好商都文化苑、黄帝文化苑建设,重点抓好《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大型实景演出工作。

  加快旅游、房地产、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积极筹建郑州旅游服务中心,下半年投入试运营。整合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以文化为核心的旅游业,加大A级旅游景区创建力度,努力打造旅游精品。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大力开发境内外旅游市场。积极发展城市近郊游,加快雁鸣湖景区开发。积极发展房地产业,扩大普通商品房供给。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扩大住房公积金缴费面,简化公积金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比例。改善金融环境,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推进市商业银行资产重组,加快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增强中心城区与卫星城的互通能力。继续加快郑汴快速通道建设,确保年内建成通车;做好郑州至新郑快速通道建设前期工作;开工建设郑州高等级绕城公路西段和北段的改造工程,打通航海东路及中原西路;开工建设郑州至石人山等高速公路。配合做好郑州至西安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及郑州车站西出口建设工作,配合做好郑州至石家庄、郑州至武汉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和铁路客运专线枢纽站的前期工作。加快新郑机场航站楼和停机坪改造扩建,力争年内建成。配合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规划建设。搞好能源项目建设,按照全省建设火电基地的总体规划,继续抓好新力公司2×20万千瓦热电机组扩建等项目建设,做好新密2×30万千瓦电厂等项目核准工作。加快赵家寨、王行庄、白坪矿井建设。抓好重点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安彩郑州液晶玻璃基板等一批项目,带动形成产业链。加快中铝公司铝精深加工等重大项目建设。继续落实重点项目责任制,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加强协调和服务,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四)完善扶持政策,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

5. 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属于什么性质?是规章还是其他?

规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属于什么性质?是规章还是其他?

6.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姝平,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宽,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学谦,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姝平因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行初字第1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姝平,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代理人毛学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8年9月,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进行投诉,认为裕兴公司开发的位于黄河东路89号的盛世年华小区一至三期工程都是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违法交付使用,应当对该行为进行处罚。2008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网上政府信箱进行了主题为“郑州市裕兴置业有限公司不通过竣工验收交房应予处罚”的投诉,被告于2008年11月13日在该信箱“处理意见”中针对裕兴花园二期7号楼东单元8层东户蒋姝平的投诉,回复称经其核实调查,确实发现该工程有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违规事实,已提请行政执法。2008年12月18日原告又通过网上政府信箱进行了主题为“对郑州市裕兴置业公司违法交房行为的处罚结果如何”和“郑州市裕兴置业公司不通过竣工验收就是违法”的投诉,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在该信箱“处理意见”中回复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8年11月13日已提请行政执法。2008年12月31日原告再次通过网上政府信箱进行了主题为“对已查明的违法事实为何迟迟不依法处罚”的投诉,被告在该信箱“处理意见”中回复称,被告法规处已经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在此期间,被告立案受理了原告的投诉,对原告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了听告字(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09年10月20日被告作出郑建质罚决字(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审认为:被告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责。诉讼中,被告虽然提供了其在接到原告投诉后进入执法程序并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原告自其2008年9月向被告投诉至原告2009年10月14日起诉之日止,被告没有对原告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而是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作出了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高效便民的要求,而且被告对原告的投诉未及时处理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未提供其延长办理期限的证据。但由于被告在诉讼期间作出了行政处罚行为,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被告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查的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投诉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由于原告系该社区的业主,对危害本社区业主的违法行为向被告进行投诉,而被告作为或不作为是基于原告的投诉,原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即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被告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告辩称蒋姝平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自2008年9月至2009年10月14日期间对原告蒋姝平的投诉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蒋姝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要求对1-16号楼进行处罚,而被上诉人仅对6-8号楼进行了处罚,其它楼未进行查处;2、6-8号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真实,存在的问题为法定代表人不正确、加盖的公章为监察章、没有送达回证、未向上级机关备案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改判被上诉人对全部违法交房行为作出真实的行政处罚。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的投诉履行过法定职责,再判决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二、对6-8号楼以外楼未处罚是因为答辩人未发现有违法交付的事实;三、6-8号楼的处罚决定是被上诉人依法作出的,上诉人无权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说处罚决定是假的,无证据支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

  另查明,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投诉的为1-14号楼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受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时间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必须告知不受理的原因或有管辖权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有依法监督管理职责。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关于盛世年华1-14号楼违法交付的投诉后,对其中1-5号楼及9-14号楼的投诉,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在60日内已经依法处理或者予以答复,被上诉人对于针对1-5号楼及9-14号的投诉不予处理或答复的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被上诉人于2008年10月收到上诉人对盛世年华(裕兴花园)1-14号楼的投诉,在法院受理本案后,其于2009年10月20日对其中的6-8号楼作出了(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投诉后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义务,且对投诉未及时处理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未提供其延长办理期限的证据。鉴于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已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判决其对该部分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被上诉人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对6-8号楼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鉴于本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该处罚决定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上诉人若对该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另行起诉。

  综上,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处罚决定违法的上诉请求,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行初字第197号行政判决书;

  二、确认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上诉人蒋姝平关于盛世年华6-8号楼的投诉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三、判令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60日内对上诉人蒋姝平关于盛世年华1-5号楼及9-14号楼的投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张  启

  代理审判员   孙  健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耿  立


  解析;

  在当今法治社会,行政乱作为和显性的行政不作为都难以遁形,但是对于实体与程序在事实上相分离的行政行为的规制上却是乏力的。基于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考量,更好促进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以及秩序行政相给付行政发展,本文从案例着手,从行政不作为中抽离出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并以此作为文章论述的视角。在把握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涵义及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该种类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形式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对于实践中易引起争论的履行判决的判决形式,着重从履行判决的适用、判决中能否确定履行的具体内容以及能具体的程度、履行判决与撤销重作判决运用的不同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以期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有一点点的完善。
  以上案例中行政机关在程序上都有一定的作为,但是他们作为的手段、措施是否到位,在实质上是否达到了法律效果就值得考虑了。由于现实中的行政行为还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被模式化,我们常常过于关注已经模式化的行政行为而忽视未被模式化行政行为。 再加上长期以来,在行政法学界对于判断行政作为与不作为采取法定期限内义务履行这一客观化的标准,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行政不作为的判断和识别,但是对于程序与实体两者在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也即是说,对于有些行政行为以积极地形式出现而产生的却是不作为的实际效果的行为的定性。

  对于此,有的学者主张行政不作为表现的是程序方面的不作为,只要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了最后的实体决定,无论其内容是肯定或否定,都属于行政作为行为。 依此逻辑,案例中的未采取合理措施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未合理羁束精神病人的公安机关、未及时有效做出处罚决定的城乡建设委员会、未确实有效监督整改情况的消防部门都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这大概是个让人很恐慌的结论。行政法相较于其他的部门法,它是一个行政程序和行政实体并重的法律,任何行政行为都是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两方面的完整统一。如果仅凭有限的程序作为而认定行政主体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效果,是否与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相符都不管不顾,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有必要在不作为行政行为中抽离出此类形式上作为而实质上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这既是行政不作为从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深化,也是有效遏制行政不作为中的形式主义的手段,实现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以及秩序行政向给付行政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界定

  要准确把握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涵义,需先就其上位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有个了解。行政不作为只是拟制的行政行为。所谓“拟制”,就是本来不是行政行为,但把它当作是行政行为。这种拟制是一种立法技术,目的是使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行为一样接受司法审查,但它不能从根本上将行政不作为变成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四)、(五)、(六)项列举了行政不作为的具体的形式,如不颁发证照、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等。在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将不作为以一个法律术语的形式予以规定,但是并未对行政不作为做出具体的界定和形式的说明,因此在理论中和实践中对认定行政不作为留下了探讨的空间。

  目前,大多数学者都以法定义务的履行来作为判断行政作为的标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时,只要行政主体在程序上积极的为之,无论其表现出来的实体内容是“为”或是“不为”,都属于行政作为;反之,就是行政不作为。也有学者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来作为判断的基准,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维持现有的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第一种观点割裂了行政法的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特点,不能很好的体现行政法的价值目标,而第二种观点是从行为结果而非行为状态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这势必会导致行政不作为认定范围的扩大化,即将实质属于否定性的明示拒绝行为也视为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有的学者采用“通过不作出有内容意义的动作或动作系列”的表述 ,该表述突破了单纯的程序判断标准,还牵涉到实质性的有内容意义的衡量。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在行政不作为中抽离出有关怎么行使,行使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即本文论述的视角---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所谓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是并未实质性地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方法、措施、手段不当,或者未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根本就未进行实质性行为,且从常理上就便于认知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在外部形态上表现了积极作为,但在实质上并不符合行为的要件。 笔者认为,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的构成也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这是该行为的前提条件;第二,行政主体在程序上已经有所为,此为区别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的显著特征;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上的可能性,但由于其主观上的原因而没有在实质上达成法定的目标。具体而言的话,该履行上的可能性也包括对于损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和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第四,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合理的期待可能性。对于以上的构成要件中,恐怕第三和第四个是最容易引起质疑的。对于行政主体只有在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不履行法定义务才具有法律评判的意义没有异议,但是实践中如何判断行政主体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是个模糊标准,以及将这一模糊标准运用到形式作为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即何时是由于行政主体主观上的原因导致具有作为的可能性却未达到行政目的就更是一个难点,更何况行政主体的主观意志能力的判断没有一个具体可行的客观的标准。因此就要运用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为了弥补法律规范的形式正义对个案特殊事实回应不足的。具体到判定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除了要考察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主体的主观状态,法官对于常识理性的判断也是不可或缺的。就第四个要件而言,需指出的是,合理的期待可能性是指社会一般民众对于行政主体在相应的情形下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可期待性,而不是特指在个案中的相对人的期待。

  需特别注意的是,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某些行政主体只做出了某些程序尚未最终处理完毕的行政行为。这对于我们准确判定是行政不作为还是行政作为,显得特别重要。

  三、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方式

  不作为诉讼的最大特点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关系启动的不特定性,即行政相对人之所以有不作为的诉权其原因在于其对行政主体有着主观上的正当预期,当这种正当预期让他失望时他就产生了诉权。 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诉权的产生莫过于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以行政主体已经作为为理由而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甚至拒绝受理立案的做法是不够妥当的。在该类案件的受理中,不能以行政主体的外在形态的为与不为作为审理的标准,而应该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考量的核心,即以行政主体的行为实质上是否满足相对人或第三人合理的期待为界定作为与不作为的基准。

  从世界范围看,在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形式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履行判决中的课予义务的方式。日本在《行政案件诉讼法》修订前,法院在认定不作为违法时作出确认判决,这对于因时过境迁无再履行的必要仅要求赔偿的案件非常适用,但对于要求行政主体做出特定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就会产生权利保护的不周延、当事人陷入重复不必要诉讼,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于是,日本在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中,增加了课予义务诉讼。德国《行政法院法》也是采取课予义务诉讼的救济类型。 在我国,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不作为诉讼判决主要包括驳回判决、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三种。从本文论述的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的视角出发,驳回判决适用的情形一般指的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未满足其权利的有效保护,法院审查后认定行政主体的行为的方式、手段、措施都是在当时情境下所能采取的适当的措施,未能完全满足相对人的请求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形式上履行了,但实质上未能履行的行政不得力的行为,如果判决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时,法院可以确认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并依此判决行政主体因不充分作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主体的行为实质上并为充分完全履行,基于相对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考量还有履行的必要时,可作出该种类型的判决。实践中,争论最多的还是履行判决这一形式。

  首先,履行判决对何种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适用的问题。其会不会走入一个“原告不断诉讼而被告不断作出不充分为”的怪圈呢?对于此,笔者认为,是不是可以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来解决。比如说,城市中的噪音扰民,行政主体下发了一个整改通知书,而行政相对人对该整改通知置之不理,整改期结束后,行政主体采用行政罚款的方式予以处理,但周围居民仍然饱受噪音之苦。该案例中行政主体既实施了应当实施的行为,但相对人的侵权的不法状态处在持续状态,第三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护。假使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做出履行判决,而行政主体依然采取的是相类似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权的行政行为的话,就难免会进入到一个不断诉讼的怪圈中了。在如此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中,法院有必要采取确认行政主体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实体上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程序上的权利。

  其次,法院在履行判决中能否确定行政主体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进一步说,能具体到什么程度。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法院不能指明行政主体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这对于原告权利的保障来说是个极大的欠缺。假如我们把履行判决的内容仅仅局限于行政主体履行一定程序上的义务的范围,那么这个诉讼就根本没有存在的价值,因为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的行为本身就是程序履行上的完满,而实质权利保护上的缺失。但是,如果履行判决中规定行政主体履行的事项、要求、期限以及具体数额的话,又会带来法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的干预,有违法治之嫌,甚至可能出现相对人对法院责令行政主体进行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尴尬。比如美国就规定不作为和拖拉迟延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法院有权强制行政机关履行非法拒绝的行政行为或不当延迟的行政行为,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行为。

  对于在诉讼中如何平衡好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既能很好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个回应,又不会侵犯行政主体的权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13条第4项规定,法院若要以判决命令行政机关作成特定内容的行政处分,其要件除因行政机关之拒绝或不作为系违法且侵害原告的权利外,尚须“事实达到可为裁判之程度”,则行政机关之第一次判断权仍应受尊重,因此,法院仅能判决行政机关应考虑法院之法律见解而为裁决,此种诉讼称为“命为决定之诉”。 据此,法院在履行判决中做出具体的特定的内容时,应受到以下三点的限制:首先,判决内容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其程度必须是在原告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有违法院中立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其次,还要考虑该行政行为所指向的权利义务是属于羁束行政范围还是裁量行政范围。做出具体的内容的裁决应该是在羁束行政范畴中做出的,否则的话,还是有可能只是形式上的作为,而实质上的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依然有悖于提起诉讼的初衷。最后,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查明程度的限制。根据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分工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审判权的行使或代替法院对合法性问题作出终局裁决;法院亦不得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直接对行政管理的适当性问题作出评价和决定。 只有在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仅指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官面前的事实)能完全臻明时,法院才能在判决中详细确定行政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最后,履行判决与撤销重作判决在形式作为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中的运用。判断对某个行政行为适用履行判决还是重作判决的一个最关键问题就是看是否已经存在一个内容与作为义务相冲突的作为形式的行政行为,如果存在,那么就只能适用撤销并重作判决。但是当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作为形式的行政行为时,那么法院就应该采用履行判决来作为应付行政违法的手段。 所以适用履行判决还是撤销重作判决这个问题的本质是该行政行为的定性上,即形式作为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性质。根据前文所述,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仍属于行政不作为,虽然其在程序上履行了义务,但对于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实质利益的保护仍然缺失,故判决中宜采用履行判决的形式。

  四、结语

  在当今行政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中,行政乱作为和显性的行政不作为会越来越难以存在。行政主体程序上义务的履行并不能带来实体权利的完满保障,而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又不仅仅局限于程序上的权利,更呼唤的是实体权利。因此,本文从行政不作为中抽离出形式不作为而实质作为的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赋予相对人或第三人诉权,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出发,对履行判决形式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思考,以期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有一点点的完善。

7. 郑州市政府127号文件

郑政文〔2009〕12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青苗费补偿标准

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3.果树类补偿标准

4.林木类补偿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标准 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2日印发

郑州市政府12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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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郑州市城市规划工作回顾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结合城市规划工作实际,以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聚精会神搞规划,一心一意谋发展。


    (一)郑东新区规划及实施


    围绕“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目标,实行“三加快,三引导”的方针,进一步深化郑东新区规划,做好新区各专项规划与中心城区的协调衔接工作。加快实施郑东新区近期规划,高标准建设中央商务区和基础设施,严格按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即加快实施中央商务区规划,加快实施龙子湖科教园区规划,加快实施龙湖生态圈的规划;引导新型产业进郑东新区发展,引导房地产公司进郑东新区开发,引导商务建筑、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进入中央商务区,强力推进郑东新区顺利实施。


    1.中央商务区建设


    目前中央商务区内外环60栋高层已31栋开工建设,其中10栋主体已经结顶。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土建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累计完成投资10.7亿元。河南省艺术中心正在进行桩基施工。四十七中一期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二期工程已经开工;景观绿化工作有序推进,道路绿化工作已全线铺开。 


    2.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展开。起步区开工建设道路38条,其中26条具备通车条件。15座桥(涵)开工建设,总投资约4.8亿元,其中7座具备通车条件;七里河治理工程基本竣工,东风渠、金水河治理工程大部分完成。


    3.安置小区建设


    安置小区建设工作稳步进行。33 km2范围内规划安置小区3个,总占地4175亩,规划建筑面积323万平方米。


    4.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工作快速推进。前三季度引进外来投资项目43个,其中天津顺驰、上海绿地、杭州广裕等项目已开工建设,部分项目正在进行方案设计并将陆续开工。龙湖南区、商住物流区项目已全面铺开。


    5.城市生态水系工程


    城市生态水系工程(龙湖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并经省发改委批准;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已完成;控制性详规已经市政府审批。


    (二)中心城区综合整治


    2004年是实施中心城区“三年大变”目标的关键一年,继续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强化强制性标准,加强和提高城市详细规划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继续坚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则(即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控制插建高层建筑、控制商品房投放总量;增加公共绿地、增加公共广场空间、增加服务设施),加强中心城区保护和改造,完成20项综合整治规划任务,使新老城区进一步协调发展。


    中州大道(原107国道)景观规划。完成对107国道北起黄河大桥,南至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长约26公里的景观规划实施国际方案征集、评审,按照《方案国际征集技术文件》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邀请获奖单位承担中州大道景观工程的初步设计。以德国方案为基础,结合其他两个获奖方案优点,进行了道路断面和管线综合设计。并组织验收,提交最终成果。


    街景市容综合整治规划。完成金水路等9条精品示范街的综合整治规划,委托14家设计单位编制了黄河路等全长160公里的58条主次干道街景市容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确定200幢位于重要地段或具有特色的建筑物作为整治规划的重点,规划方案已全部完成,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夜景照明工程规划。突出标志性景观区(二七广场、绿城广场、紫荆广场、文博广场)和精品街(金水路、花园路、紫荆山路、中原路、嵩山路、东西大街、郑汴路、未来大道)的夜景照明,完成精品街夜景照明规划方案、107国道沿线重点建筑及立交桥夜景照明规划方案评审。


    游园绿地建设规划。完成35个游园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评审。


    郑花路综合整治规划。已完成全长8.5公里的景观规划方案,并通过评审,完成绿化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出入市口综合整治。主要包括郑少路与西四环、郑上路与西四环、郑邙路与天河路、107国道与南三环等4个出入市口,总规划面积182.29万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116.29万平方米。景观规划设计方案已通过评审。


    支路背街小巷改造规划。57条道路规划全部完成。改造宽度为15米以下的小巷47条。


雨污水管网改造规划。完成商城路、伊河路、金水路、陇海路、沙口路等8个积水区的改造规划,改造完工金水路民航大酒店、沙口路(金水路-黄河路)、金水路(防疫路-健康路)、金水路郑百文等40余处积水点。完成姜砦明沟改造规划。支路背街小巷涉及雨污水管网改造的有28条,已完成27条。


    市容设施综合整治规划。完成金水路、花园路、建设路、中原路等29条主干道、景观路的市容设施规划方案。重点是对道路两侧的公交站牌、阅报栏、书报亭、路牌、广告及环卫设施进行规范整治或升级改造。


    铁路沿线环境景观规划。实施中心城区京广、陇海铁路沿线30公里城市空间的综合整治改造规划,按照“两线五点”(京广、陇海铁路沿线,北三环与客运线节点、北三环与货运线节点、南三环节点、西三环节点、金水路节点)思路,改善铁路沿线环境景观,已完成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并根据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市政重点工程规划。完成2004年市政重点工程的36条道路、15座立交桥的规划方案征集、设计、评审、深化工作。


    107国道辅道建设规划。完成道路管线综合规划、测量及3座立交桥的规划方案征集工作。107国道辅道已于今年8月1日通车。


    商城遗址整治保护规划。与文物部门共同确定保护改造拆迁红线,组织文物、考古、建筑、规划专家对商城遗址保护展示环境景观规划进行评审,方案完善后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西流湖公园建设规划。近远期规划控制范围已确定,提交指挥部展开摸底工作,并通过西流湖地区景观设计规划评审。


    河道整治规划。完成东风渠、熊耳河、金水河河道整治及截污规划方案,并通过了评审。


    环道综合整治规划。实施对西、北环全长20公里综合整治规划,绿化面积198公顷,完成环境景观规划方案评审。


    城中村改造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由市政府印发。确定了城中村的改造范围,对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提出了规划设计要点,列出了进度时间表。今年列入城中村改造的18个村,完成管城区的安徐庄村、惠济区的小杜庄村、刘寨村,中原区的朱屯村、董寨村,金水区的西史赵村,中原区的岗坡村、岗杜村等8个城中村的详细规划。


    垃圾处理场、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已完成相关规划审批。


    (三)综合交通规划及实施


    依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投资公司共同委托了中规院编制了《郑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方案已基本编制完成,完成轻轨一号线建设规划。


    配合铁四院完善铁路客运专线郑州铁路枢纽总图规划和新郑州客运站选址工作,并将有关成果形成报告向省、市政府进行了汇报。


    完成文化路——北三环、建设路——桐柏路、紫荆山路——南三环、农业路——花园路、农业路——文化路、化工路——西三环六座立交规划方案审查。完成西三环——科学大道、南三环——机场高速立交规划方案,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完成优化方案。


    根据郑州市综合交通规划,对郑州市道路网络规划及道路红线图(1:1000)进行了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市规划院正在进行完善与修改。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


    依据少林寺景区核心地区详细规划,按照恢复少林寺“深山藏古寺、碧溪锁少林”的规划主旨,少林寺景区基本完成整治,景区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新貌已经显现。对黄河风景名胜区五龙峰景区的详细规划进行了研究和批复。黄河游览区已建成五龙峰、岳山寺、大禹山三大景区近40处景点,绿化覆盖率达85%以上。


    根据省建设厅的安排,对包括嵩山风景名胜区、环翠峪风景名胜区、浮戏山雪花洞和黄河风景名胜区,及时下发了开展综合整治检查工作的通知,上报自查材料,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五)郑州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总体规划修编相关专题研究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和加快城镇化的决定,着手进行了郑州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通过发展战略研究,对一些影响地区未来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制约因素的深入调研,围绕郑州市作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陇海——兰新地带重要的中心城市等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思路;制定科学可行的城市发展战略,为郑州未来城市发展提出有指导意义的政策大纲和操作步骤;以宏观战略的选择方法,构思未来郑州市空间发展的基本框架。


    在对已经或正在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城市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举行座谈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委托单位就总体规划修编所要达到的目标、修编工作方法与思路、各阶段组织形式、相关专题研究的范围和深度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在向省市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后,形成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应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化、工业化、五个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指示精神相结合;与国务院1998年关于郑州城市总体规划(远景规划部分)的批复精神相结合;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与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的建设相结合,与郑州市近年来迅猛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与中原城市群发展战略研究相结合,与国内外发展战略规划做得比较好的城市进行结合等思路。同时,积极开展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要求,完成城镇体系规划的立项、调研,并列出任务完成进度时间表,细化任务书,目标明确,步骤清晰。 


    2004年10月25日——26日,举行了郑州城市发展战略研讨会,邀请省建设厅等省直单位领导、郑州市主要领导、国内外知名规划专家在听取中期方案汇报的同时,对郑州城市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了深入研讨,取得良好效果。


    10月22日——24日,协助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功举办了规划管理专业委员会二届三次年会。


    (六)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建设情况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郑发[2004]7号文件精神,倡导求真务实作风,促进加快发展,切实服务好市里确定的“五个一百”项目,实行局领导联系“五个一百”项目工作制度,提升服务,强化责任,依法行政。在坚持强制性标准条件下,简化审批程序,提前介入,现场办公,跟踪服务,特事特办,做到在原规定时限内至少缩短一半时间办结(需资料齐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扎实推进各项规划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审批发放世贸商城、郑州一中迁建、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等重点项目的建筑规划许可证。


    (七)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加强县(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已全部完成,其中巩义市、新郑市总体规划已被省政府批准。中牟县城市总体规划已被市政府批准。


    加大小城镇及重点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力度。根据省建设厅的安排,全面启动新一轮村镇规划工作。对郑州市马寨镇、新密市刘寨镇、巩义市芝田镇、米河镇、中牟县谢庄镇、雁鸣湖乡等小城镇的规划进行指导,和基层领导干部积极探讨小城镇规划建设发展的路子,帮助理清思路,提出修改意见,增强规划的可操性和规范性。


    加强对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共办理河南华润电力(登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14个用地项目,面积共约181公顷。


    (八)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及国家规划设计规范有关强制性条文,不断适应新形势,改进管理体制,保证城市规划依法实施,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1.及时修订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加强规划依法管理


    结合我市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2004年《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于8月1日起施行,对城市规划必须贯彻的原则、管理部门及职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责任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依法行政与加大对城市规划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相结合。在绿城广场、紫荆山广场等多次举办大型的城市规划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法》和修订后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解答群众的咨询和关注的问题,得到广泛的赞誉,取得良好的效果。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专门成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法制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依法行政,大力推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法》精神,依据郑州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重新规范规划许可格式文书,严格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使《城市规划法》与《行政许可法》得到有机的结合,并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大了推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规划公示制度的力度。


举行了多次大型听证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开原则。实施阳光规划,继续推行公示制度,推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将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时限,投诉渠道等向社会公开。通过省市主流媒体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和重大规划评审论证进展及审批成果,明确控制指标,有效地保护全社会的规划知情权与监督权。激发市民关心规划、共建城市的热情。


    3.改进规划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围绕规划管理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建立垂直规划管理体制,在市内各区成立了规划局直属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挂牌运作。各分局重心下移,深入各社区现场办公,为基层和纳税人更多地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增强了规划工作的先导性和权威性,使规划工作不断深入民心,体现出规划工作“执政为民”的本质,确保了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 2005年城市规划工作展望


    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目标,聚精会神搞规划,一心一意谋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高文化品位,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为把郑州建设成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隆起带核心城市、全省东引西进的主平台和实现中部崛起的排头兵继续做出新的贡献。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争取启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及报批工作。按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度表,进一步完善工作操作程序,配合城市规划法修订,加强城乡统一规划,积极开展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2.按照“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目标,进一步推进郑东新区规划建设;围绕“三年大变”规划目标,以城市功能完备、人居环境舒适、城市特色鲜明、城市品位跃升、城市形象美好为核心内容,以中州大道(暂名)城市段改造、金水路东段整治和月季公园规划建设等为重点,进一步实施中心城区整治规划,新区和中心城区协调发展,突出“中”字形城市结构,在城市形态、景观上进一步凸现中原特色。


    3.根据郑州市建设发展需要和郑州铁路枢纽规划,郑州市轻轨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后,在下一步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进行调整完善。根据线网规划的总体构思,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为报批和施工图设计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4.继续围绕规划管理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加强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大郑州的需要。各区规划分局要深入推进规划管理重心下移工作,切实把规划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全市的各个角落,不断加强规划监督管理,保证各项规划的实施。


    5.继续加强前期规划宏观控制,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一书两证”制度,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维护规划的权威,继续坚持“三控制,三增加”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四线”的管理,即红线(道路规划)、绿线(园林绿地)、蓝线(河湖水系资源)、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认真执行规划管理强制性标准保证郑东新区和中心城区多项规划的依法顺利实施。


    6.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办事大厅,规范简化办事程序,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确保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顺利进展。加大《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规划知识的宣传力度,以座谈会、听证会、规划展览等形式,引入公众参与,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对公众开放规划展示馆,继续实行“阳光规划”,增加规划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