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中报预增预告规定 法律问题

2024-05-17 10:19

1. 上证中报预增预告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上证中报预增预告规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条 第一款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证中报预增预告规定 法律问题

2. 中报预增披露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中报业绩预告时间规定中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
法律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3. 中报预增必须预告吗

法律分析:需要。都要提前预告,这是交易所规定,要披露业绩快报的。
法律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中报预增必须预告吗

4. 沪市中报业绩预告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为8月31日之前,中报业绩预告时间一般在7月15日之前,但是对于中报业绩预告的规定各不相同。
沪市主板:可以进行预告,不作强制要求。
科创板:可以进行预告,不作强制要求。
深市主板(中小板):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也就是达到要求的必须进行预告。
创业板:不作强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5. 上证中报预披露规则

法律分析:业绩预告包含有两种方式:一为业绩预告;一为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主要对于当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加以预告;业绩快报更为详细一些,披露公司的主要的财务数据。两大交易所对于两者的披露规则有一些不同,具体如下: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业绩预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半年报和季报没有强制规定。二、业绩快报在年报没有进行编制好之前,可以对外进行业绩快报的披露。不做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上证中报预披露规则

6. 上证半年报预告规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上市公司中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
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
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
3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4季报(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
按规定半年报业绩预约披露最晚是8月底必须全部出完;并且规定如果是8月出半年报的公司,必须在7月底前出预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

7. 上市公司一季报预增公告的规定

法律分析:上海交易所
上海交易所只对年报有业绩预告的要求。如果年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亏损
扭亏为盈
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
半年报和季报上海交易所不强制要求业绩预告。
2深圳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规定比较严格,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发布之前,如果可能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需要披露业绩预告:
亏损
扭亏为盈
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人民币
对于第三条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前一年同期基数较小,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基数较小的定义: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5 元,或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4 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3 元,或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2 元。
各季度发布预告的日期要求如下:
一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4 月 15 日
半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7 月 15 日
三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10 月 15 日
本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1 月 31 日(第二年)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一季报预增公告的规定

8. 上市公司一季报预增公告的规定

上海交易所上海交易所只对年报有业绩预告的要求。如果年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亏损扭亏为盈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半年报和季报上海交易所不强制要求业绩预告。2深圳交易所深圳交易所规定比较严格,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发布之前,如果可能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亏损扭亏为盈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人民币对于第三条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前一年同期基数较小,可以申请豁免披露。基数较小的定义: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5 元,或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4 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3 元,或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2 元。各季度发布预告的日期要求如下:一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4 月 15 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7 月 15 日三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10 月 15 日本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1 月 31 日(第二年)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