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4-05-16 14:46

1. 江苏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促进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研究修订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泰州中心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该文件已失效。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仙政办发〔2017〕13号文件已失效。      2.现行文件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一是现行配套费减免政策与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不符。二是现行配套费征收政策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明确要求,将非营利性学校纳入免收范围。      3.现行文件部分内容需要修正、补充、完善。一是配套费征收范围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界定,如中心城区范围应根据新的国土空间规划重新界定;二是对地下室、临时工程、豁免审批工程、独立农旅项目等特殊工程项目,明确配套费征收政策。      三、《通知》修订目标      本次修订旨在加大非营利性学校、工业项目配套费减免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      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      四、《通知》修订任务      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减免事项或对象。      五、关于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第四条第一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变化进行了明确,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下发后,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1.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分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镇规划区范围。      进一步明确城区范围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镇区范围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本次修订明确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2.征收标准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地下建筑面积应征收配套费,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取消原文件中“      对于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标准征收”。      3.征收主体本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进行了明确,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      4.减免对象本次修订明确配套费免收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七、配套费缴纳方式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凭已审批的平面规划方案、已核准建筑面积的图纸,城区项目在市民之家工改窗口办理,乡镇项目在属地镇政府办理,联系方式0728-3317028。      八、修订内容本次修订稿,共九条,其中:      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的政策依据、背景和修订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      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六条,明确了临时建设工程纳入配套费征收对象,统一了过去收与不收的分歧。      第七条,主要是明确配套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明确上位政策变化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明确修订稿施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3.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一) 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二) 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按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实际测绘住宅面积,按已缴费的标准对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第二次缴纳配套费的标准与第一次一致。(三) 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规定,对于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项目,统一按1.0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四) 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范围:城区征收对象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开发边界,涉及4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乡镇征收对象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镇规划区,市直国营农(林、渔)场、旅游风景区(含排湖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第三条,明确了配套费征收标准:主要是明确了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为计征依据,统一了过去按计容建筑面积计征的分歧,更方便了配套费的核缴。第四条,主要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原则。如配套费使用范围、执收主体等,城区项目配套费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级配套费由镇政府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镇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明确了配套费免收范围。依据国家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借鉴武汉城市圈城市配套费管理办法,同时考虑省政府营商环境考核导向,“修订稿”明确了八类免收配套费对象,分别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 (含供热配套费92元)。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二)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二)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市政配套设施包括住宅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相关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电、供气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居住区集中绿化。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项目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内菜市场等内容。(三)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追缴。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二、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用其他款项冲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与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同,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
(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
(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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