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医疗保险政策

2024-05-07 16:32

1. 马鞍山市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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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业务指南及办事流程1.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样在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可以下载)(2)退休人员:户口已转至外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3)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办事程序(1)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应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户口已转至外地的,需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退休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本市有无子女以其子女户口是否在本市为准);(2)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除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外,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申请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中填写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其住院定点医院。如当地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住院医院。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0555-23541262.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提现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个人办理提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2)参保单位统一代办: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三、办事程序(1)异地人员规定病种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冲减个人自付费用;(2)对异地人员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较多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到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基金结算科(电话:02354126)办理一次提现。个人办理提现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参保单位统一代办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2354126

马鞍山市医疗保险政策

2.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本级与县(市)两级统筹。市内各城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所有用人单位均按照市级医改方案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海城市、台安、岫岩满族自治县为县(市)级统筹单位,按照省、市制定的医疗保险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中省直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要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本着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初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依据企业参保能力,有条件的先参保,逐步扩大参保面。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征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按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为本单位的各类离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类离岗人员个人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离岗人员与用人单位有协议的,.也可由离岗人员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并统一由用人单位代为收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做适当调整。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月缴费。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的,立即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到2‰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已拖欠保费的单位再续保时,应如数补缴拖欠费用及滞纳金,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九条 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第十条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在"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三)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保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一)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均纳入统筹基金。
  (二)个人账户:按用人单位缴费进度实时划入。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25%(含个人缴费)。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33%(含个人缴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退休人员个人上月退休金的45%;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计算。

3. 马鞍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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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属企业单位调入形成的缴费年限,和改革之后的缴费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对于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三)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四)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连续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费计发。各市在按省原有政策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形成的结余基金,并入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马鞍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4. 安徽马鞍山市的城乡居民保险可以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吗

安徽马鞍山市的城乡居民保险可以纳入职工医疗保险,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才可以纳入职工医保,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 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及《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第三条 建立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利于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费,同时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六)推进区域卫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社会化,逐步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
  (七)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要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规定同步改革,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基金使用可以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八)实行政事分开。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规章及标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营运。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九)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在鞍的中、省直机关及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执行本市统一的改革方案和缴费羰标准。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第五条 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业主及职工、符合有关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办理的退职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军人,均为医疗保险对象。第六条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暂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三章 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第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年离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超过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纳保险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职工个人缴费不列入单位计缴医疗保险费的额度。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在实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起步阶段,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增资数额不作为单位计提医疗保险基金的基数。第十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将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价格变化以及职工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开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
  (三)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企业离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开支。
  (四)停薪留职人员由个人负担,以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保留其行政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五)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按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基数缴费。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交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在清算财产时,必须先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离退休人员十年的医疗保险费。

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6. 马鞍山职工医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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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是不能直接纳入职工医保的,但是可以办理转换手续,可以直接在原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转职工的手续。需要注意的是:1、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时,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缴费满一年,折算3个月职工医保。2、参保人员由居民医保转移到职工医保,办理了续接并缴纳了职工医保费的,若续接缴费无空月或间断不超过两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中间转移到职工医保,已缴纳的当年度未享受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不退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4、若续接缴费间断超过两个月的,须有6个月的职工医保待遇过渡期。在此期间,该职工可以使用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医保卡)部分。5、居民医保继续沿用职工医保个人编号,住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可继续使用。6、但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需先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再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手续。

7. 马鞍山职工医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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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业务指南及办事流程1.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样在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可以下载)(2)退休人员:户口已转至外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3)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办事程序(1)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应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户口已转至外地的,需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退休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本市有无子女以其子女户口是否在本市为准);(2)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除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外,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申请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中填写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其住院定点医院。如当地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住院医院。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0555-23541262.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提现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个人办理提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2)参保单位统一代办: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三、办事程序(1)异地人员规定病种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冲减个人自付费用;(2)对异地人员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较多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到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基金结算科(电话:02354126)办理一次提现。个人办理提现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参保单位统一代办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235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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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马鞍山基本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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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业务指南及办事流程1.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样在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可以下载)(2)退休人员:户口已转至外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3)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办事程序(1)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应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户口已转至外地的,需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退休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本市有无子女以其子女户口是否在本市为准);(2)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除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外,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申请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中填写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其住院定点医院。如当地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住院医院。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0555-23541262.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提现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个人办理提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2)参保单位统一代办: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三、办事程序(1)异地人员规定病种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冲减个人自付费用;(2)对异地人员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较多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到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基金结算科(电话:02354126)办理一次提现。个人办理提现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参保单位统一代办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235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