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办法究竟说了些啥

2024-05-16 02:15

1. P2P监管办法究竟说了些啥

  1. P2P平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平台不允许搞资金池,不允许自融。年末的网贷平台大风波无不是跟自融和资金池有关。

  2. 拟定借贷金额上限,坚决禁止各类线下业务。P2P正式回归线上,回归小额理财投资。(在这一环节上就可以避免某租宝、泛 亚等类似问题平台开展线下非法集资。)

  3. 
开放式负面清单管理,在保持监管底线的同时,保持监管灵活性。问题平台有18个月的整改期。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问题平台可以有一年半的时间来调整和纠
正自己的问题。(目前存在问题的P2P平台占平台总数的30%左右,为了行业整体良好的发展,监管层也是“蛮拼”的,18个月的整改期会不会让有些问题平
台有恃无恐尚不得而知,但想想不免后怕。)

  4. 资金存管。意见稿明确要求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托管与存管有着本质不同,资金存管和资金托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P2P监管办法究竟说了些啥

2. P2P到底归哪个部门管理

银监会设立了银行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的监管协调。
这是一个P2P的监管从无到有的过程,P2P将会有政府支持,那么将会有更多大资金背景做P2p,为了保证自己发展估计行业整体收益会有所下调。而且发生规模效应之后小平台只能越做越小,大平台越做越大,收益就越来越少了。

先成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对权限划分相对较清楚,有了权限,才会去制定政策。现在有了监管部门,政策也将会出台,对于做实事的平台来说算是利好消息。

3. P2P网贷平台到底有没有纳入银行监管。或者那个部门监管。没具体到监管单位还是不放心啊!

  P2P网贷行业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工作,共同促进网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3.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4.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6.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

P2P网贷平台到底有没有纳入银行监管。或者那个部门监管。没具体到监管单位还是不放心啊!

4. 如何完善P2P网贷行业的监管 明确

一是真实需求的原则,就是围绕客户和企业的真实需求创新;
二是风险可控,创新必须风险可控;
三是合规管理的原则,必须在我们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法律法规的要遵守,暂时没有要遵守国家现有的基本金融法规;
四是所有的事情越简单越透明,信息披露就好,这对保护消费者非常重要。
五是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六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贷。

5. 监管部门会怎么规范p2p网贷行业

1 ,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p2p平台不碰资金,由第三方支付或者银行进行资金清结算操作,由第三方支付或者银行给p2p平台划拨手续费。
2,打击具有明显非法集资情况的大型p2p平台,送几个p2p大佬进去。严重的,借几颗人头立威。
3,参考对付比特币的办法,禁止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充值。让线上p2p行业整体消亡。
4,线上、线下p2p全部取缔,停止业务,从业高管全部进去。然后民间借贷从阳光下躲进灰色地带。

监管部门会怎么规范p2p网贷行业

6. p2p归哪个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
银监会,P2P行业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7.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网贷机构的门槛没有预想的高,采取备案制,要求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同时也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诺保本、从事股权众筹等。
另外对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资金存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其中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包括
所谓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询问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二、民间借贷法律如何规定的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8.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则等待出台。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