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024-05-16 13:06

1.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四)将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非领导职数核定职责划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六)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2.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行政单位

市劳动监察支队。原市劳动监察大队更名为市劳动监察支队,职责是依法受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审。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承办公费医疗委员会日常工作。市劳动监察支队、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等维持不变。

3.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分工

李更盛(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曾 智(党组成员、调研员):分管人事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郭小霞(党组成员、调研员):分管养老失业保险科、劳动关系科、市企业转制职工安置服务中心。李 雄(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医疗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资福利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黄执庭(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综合规划科)。马 骏(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陈李福(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外国专家管理科)、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监察支队、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张 琦(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工会、信访组、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欧阳观兴(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分管培训教育科、市技师学院(市高级技工学校)、市第二技工学校、市商业技工学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陈钦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分管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冯志强(党组成员、市社保局局长):负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全面工作。蔡慧敏(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分管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市场科)、离退休人员服务科、关工委、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郑刘生(调研员):协助分管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陈建华(调研员):协助分管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分管劳动学会。黄 良(调研员):协助分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钟世明(副调研员):协助分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医疗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资福利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分工

4.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八)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任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科级领导职数3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11名。非领导职数按湛发〔2001〕16号文规定设置。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员编制

6.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或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广东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在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摘要】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围【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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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围【回答】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围【回答】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或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广东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在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回答】

7. 湛人社[2013]662号文件内容是哪些

湛人社〔2013〕662号

 

 

湛江市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委《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13〕18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妥善处理企业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适用本条款。

(二)补缴办法

1.补缴起始时间。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94年1月,1994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属于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4年1月。

2.补缴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

(1)补缴1984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当地1994年度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照199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2)补缴1994年以后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当年当地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缴费基数根据情况分别确定:

一是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额在当年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补缴时段对应的社保年度内任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补缴该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

二是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额低于当年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三是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额高于当年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缴费基数上限执行;

四是无法提供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额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段对应年份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2006年以后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段对应年份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3.补缴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收取;滞纳金处理办法按照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个人申请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申请人对应的人群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省、市下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乡知青”、“各类企业未参保人员”等对应人群的补缴政策办理。

三、本通知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我市印发的《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批复》(湛劳社函〔2008〕90号)和《关于湛劳社函〔2008〕90号有关内容的修改意见的批复》(湛人社函〔201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委《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2日

湛人社[2013]662号文件内容是哪些

8. 湛江社保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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