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宗旨

2024-05-17 21:29

1.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凝聚中国金融界、投资界、企业界人员之间的经验和力量,促进互助与合作。协会有资料信息库,设立了会员管理中心,由专人负责,并与中国有关机构和信息网络互通信息;协会通过举办各种经贸洽谈会、研讨会、讲座、培训活动,促进本国金融界、投资界、企业界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宗旨

2. 中国金融学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FINANCEAND BANKING”。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论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资料性年刊《中国金融年鉴(中、英文)》。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2号楼。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1、组织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反映、推荐和奖励理论研究优秀成果;2、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金融决策服务;3、向社会各界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4、组织研究金融历史经验,探讨金融活动的历史发展规律;5、组织国际间金融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6、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7、编辑、出版、发行金融理论研究书、刊,组织金融信息交流;8、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金融学术交流;9、组织金融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10、开展金融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11、条件具备时,组织金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认定;12、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本学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 团体会员1、 团体会员资格(1)、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a 全国性专业金融学会;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学会;c 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研究机构;d 设有研究性质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2、 团体会员的权利(1)、团体会员为本会理事单位,有权选派人员参加本会理事会;(2)、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3)、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活动;(4)、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5)、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6)、有权退出本会。3、 团体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4)、入会时缴纳科研奖励基金;(5)、定期缴纳会费。第十条 个人会员1、 本会个人会员设高级会员、会员与学生会员。2、 个人会员资格(1)、高级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人,具有高级会员申请资格。(2)、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人,具有会员申请资格。(3)、学生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为经济金融类专业在读本科及专科学生,具有学生会员申请资格。学生会员享受会费优惠。(4)、本学会应届理事为当然高级会员。3、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个人,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的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4、个人会员的权利(1)、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中国金融学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2)、在交纳会费后,有权获得中国金融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3)、有权以本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4)、有权退出本会。5、 个人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3)、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4)、按时缴纳会费。6、不能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其个人会员资格应予取消。取消个人会员资格须超过本会理事会二分之二成员同意。会员的入会程序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1、正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采取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或常务理事会通讯表决方式决定;3、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在金融类报、刊或本会的出版物上公布经批准入会团体与个人名单;4、由本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证。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通过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递交书面退会报告的形式辞去本机构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或罢免理事;3、推举对本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名誉会长;4、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7、决定终止事宜;8、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分团体会员代表、普通个人会员代表和特别个人会员代表三种。团体会员参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委托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辖区或系统内组织选派;特别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会成员任职年令不般不超过70周岁。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4、提名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5、6、7、8、9、10、11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金融学术研究和实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时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受常务理事会领导。(一)学术委员会是指导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全国金融科研工作的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金融理论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若干人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顾问若干人。(二)金融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对前期金融科研工作进行评价,提出重点研究方向和课题,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对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导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三)金融学术委员会每两年对全国优秀金融科研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并对当选的优秀成果进行奖励。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国金融学会为资助金融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支持和推动金融科研工作而设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本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以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人士筹集或接受捐赠。(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是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机构。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热心金融科研事业、积极推动和赞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干人士组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有效运营,扩充财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重要金融科研课题的资助和对金融科研优秀成果的奖励。(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应问题。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专业研究委员会为非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一)专业研究委员会是根据金融理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探讨重要金融研究课题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专业研究委员会的机构和研究方向可随时调整;(二)专业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办理任命手续;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名并与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商定后聘请。(三)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学术研究成果要及时送交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四)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核准登记日为准。(五)专业研究委员会的研究经费由社会赞助、学术活动收入与本会资助方式解决。专业研究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专业会计或审计机构审查的财务活动状况。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本会经费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资助。除此之外还有:(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二) 接收国内外机构与个人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 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团体会员单位规模、个人会员等级,提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 3月 25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IAC,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第四条 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邮编:10003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页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推进,协会要逐步增强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投资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5.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8.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10.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11.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12.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ducation;缩写:CFDFE。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其它法人组织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第六条 本基金会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照规定经批准,面向金融系统和金融院校以及社会宣传教育机构,开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奖励和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活动。(二)面向欠发达地区和家庭困难的在校学生,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三)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开展合作,组织有关培训,举办讲座、研讨会;(四)为提高国民金融知识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为本基金会建设发展建言献策;(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训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造诣;(四)了解基金会的管理运作,能自觉履行理事职责。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及本基金会名誉理事共同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按时参加理事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五)积极筹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信会议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二至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基金会日常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六)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日常工作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六)向理事长提出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基金增值收入;(四)政府部门的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金融教育、科研奖励及培训等。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将通过本会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一、会员大会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二、理事会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五、会长联席会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六、秘书处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二)专家顾问咨询费;(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五)其他正当开支。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6.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成立于2012年2月,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指导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投资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愿望与要求、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振兴中国金融投资行业为己任,以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为基本职能,不断增强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协调企业群体行为的实力,增强提出政策建议、提供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和组织重大活动的实力,增强承担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工作的实力,为同行的各界朋友提供优质的服务,共创金融投资行业美好明天。

7. 中国投资协会的主要职责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中国投资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投资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面向政府、会员和其它投资主体的服务活动: 1、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发展;2、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3、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4、开展投资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5、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项目决策、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考察;8、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的实施;9、促进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合作;10、促使协会成员行为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11、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凡有兴趣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拓展业务、谋求发展的投资类企业及组织都是中国投资协会的服务对象。中国投资协会愿与国内外各界朋友广泛联系与合作,以客观、公正和诚挚的态度提供各种方式的服务。

中国投资协会的主要职责

8. 国际金融协会的建设宗旨

国际金融协会的目标是帮助金融行业加强风险管理和实施最佳做法,并倡导有助于推动全球金融稳定的监管、财政和经济政策的实施。该协会的使命是支持金融市场稳健风险管理,参与制定行业最优行为准则与标准。以成员利益和全球金融稳定为出发点开展监管、金融以及经济政策游说活动。支持成员机构的教育与培训活动。该协会长期坚持协助会员在新兴市场从事风险管理、资产配置和业务发展;代表会员利益向多边机构如20国集团(G-20)等反映金融机构的观点,以影响这些机构的政策;讨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问题,并向主要的监管机构转达会员银行的共同看法;该协会的另一职能是研究全球及各国经济状况,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各个成员。同时,协会还定期通过举办年会和其他专题会议,为成员提供广泛交流的平台。该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 (World Bank)、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和各国央行及金融监管机构都保持良好的关系并经常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