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先行支付的问题

2024-05-02 03:08

1. 关于工伤先行支付的问题

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关于工伤先行支付的问题

2.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为何难落实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为何难落实
                         外地到新疆务工人员袁群彦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但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先后多次将与他有关的用工单位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用工单位对他赔偿。但用工单位未按规定为他缴纳工伤保险,法院无法对其执行。袁群彦将最后希望寄托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上,也遭到拒绝。他只得将乌市社保局告上法庭。
         近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审理该起案件,法院支持袁群彦,驳回了乌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这意味着袁群彦有望获得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因无法参照相关流程支付,他再次遭到了乌市社保局的拒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相配套细则的缺失使得这起案件一波三折。
          受伤工人状告社保局 
         2008年,在乌市三师建业劳务有限公司打工的袁群彦在工作中受伤。2010年3月,袁群彦被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到2011年7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终于进入执行程序,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消息让袁群彦无法接受。
         2011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书。此时, 《社会保险法》生效实施三个正值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11年11月30日,袁群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乌市社保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一个月后,乌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的决定。被拒绝后,袁群彦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二审法院支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乌市社保局不受理袁群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责令乌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乌市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乌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
         主审法官杜琼介绍,《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由于法院确定了袁群彦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其用工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们决定裁定中止执行。袁群彦在没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乌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所以驳回了乌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杜琼说。
         拿着判决书,袁群彦再次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该起案件的执行法官马晓刚介绍,法院已要求乌市社保局给予袁群彦一个合理的答复,乌市社保局已作出答复,拒绝袁群彦申请。
          社保局:无先行支付合法流程 
         对于先行支付外来务工人员袁群彦工伤保险基金一案,乌市社保局副局长周峰介绍,目前已将申诉材料提交到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周峰认为,《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袁群彦的工伤发生在2008年,工伤认定在2009年,也就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在用工单位无法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究竟能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规定。“假设一下,我们把这笔资金支付出去,即使我们向法院申请向袁群彦的用工单位强行执行资金偿还也是徒劳,因为这个企业已是零财产,无法执行,这意味着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有去无回,就会形成一个死账。基金是社会公民缴纳的钱,袁群彦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一旦给他支付,而且没有合理的渠道讨回,这将伤害到缴纳基金的市民,也会因造成基金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
         对于袁群彦的处境,周峰表示同情,他说,作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归集管理和经办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无权对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为此,乌市社保局一方面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另一方面待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办法予以明确后,才能确定能否受理袁群彦工伤先行支付的申请。
          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亟待完善 
         新疆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磊说,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特点产生的,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同时,也体现政府责任,即在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又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有垫付的义务。先行支付制度能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充分享受到工伤待遇,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具体实施中,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落地”情况却不乐观。
         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的标准和流程,这使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度被搁浅。配套实施细则的缺位尤其是财务、审计配套政策的缺位,一方面让工作人员面对具体情况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
         王磊介绍,这起案件的症结在于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出具了中止执行文书,社保局所具有的追偿手段无法发挥效力。长此以往,工伤保险基金大量先行支付,最终会引发基金安全问题。社保局从维护基金安全角度,对本案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应当予以完善。王磊说,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这部分基金按一定比例,由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违法单位的赔偿和罚款等构成。这有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和支出,避免对原有工伤保险基金的过度利用,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力度。社保经办机构应增设专门的追偿部门,可适当增加经办机构的追偿权限。引入先行支付处罚机制,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可考虑在追偿的同时再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不但要全额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还要按先行支付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罚款,罚款纳入先行支付基金。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社保征缴的强制性。可将罚款的金额和上限大幅提高,处罚收入形成的行政性罚款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专项基金。还要引入刑事处罚,逃避缴费金额较大或拒不参保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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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先行支付办法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首先必须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现金支付条件,其次就是在否则在这个情况之下,需要携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轻描诊断的证明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提出申请。
一、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另一种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含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再次,先行支付根据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九项费用,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      (1)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有行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请;本人无力申请或者不愿自己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合格人员申请。职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亲属提出。      (2)必须已经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3)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6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6)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工作性伤害之后,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支付的,但是可能有些人会比较着急,想要先行支付这个费用,但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规定的先行支付的条件,然后提出申请即可。

工伤先行支付办法

4.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行向职工支付应由社保承担部份。然后职工把该部份追偿权转让给社保局,由社保局向用人单位追偿。
一、未买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未买工伤保险不需要进行赔偿。
只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有的治疗费以及赔偿费用都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工伤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吗
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是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 工伤先行支付什么条件

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是:
1、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的事故被确定为工伤
3、用人单位因为未参保而需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又不支付的,具体不支付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先行支付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2、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3、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先行支付什么条件

6.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分析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分析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缘何难追偿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几百万元垫出去了,至今一笔都没能要得回来。”日前,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主任王泰山接受记者采访,忧心忡忡地说起这项政策的实施。
          垫付数百万元无一追回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开始全面推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工伤情形,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王泰山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查询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但事实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银行查账是很困难的,《银行法》和央行文件中没有可为行政部门提供查询客户银行账户的相关依据。
         “连法院都执行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哪里去执行呀?”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陶波说,凡申请先行支付的都是经过劳动仲裁、法院裁定终结后,前期遇到执行难,才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待遇申请,一般走流程需要一两年,等到手续齐全后,有的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知所踪,或者第三人找不到或已无可执行财产等状况,致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面临追偿风险。
         截止到今年8月底,南通三年来共受理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有78例,支付总额高达数百万元,无一例成功追回。
          不能把工伤基金当作社会救助 
         先行支付制度设计的本意是为工伤人员救急救难,而今,先行支付已不仅仅支付工伤医疗费,倘若用人单位没参保的,按照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变成了社会慈善基金。
         如东一汽车修理工因工伤死亡,在家属走流程过程中,该维修部把营业执照注销了,法院认定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尚未执行到位的31万余元由受害人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后经过几方协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了18万元。而今这笔垫付款已经过去了2年,因对方没钱追偿变得遥遥无期。
         如东县医保中心工伤科科长陈桂红说,根据现行政策,只要认定为工伤事故,即使受害人没参保,也一样享受先行支付政策。这不仅损害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利益,伤害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容易给人“参保不参保待遇一样”的印象,变相鼓励不参保,造成基金损失。
         “不能把工伤保险基金当作社会救助。”王泰山认为,工伤保险基金都是参保单位缴的钱。出于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考虑,南通市有一个不成文的约定,要求工伤事故受害人在找不到侵权责任人一年后才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即便这样,风险仍然难以控制。
          追偿亟需完善操作细则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省目前还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相关实施细则。据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显示,全国仅有18个省有先行支付的案例,其中出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只有山东威海市和福建厦门市。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需要重新审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先行支付申请人的范围、先行支付规定适用的时间范围等,规避已经发生的问题和出现的风险,才能让先行支付这项救助工伤人员于危难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陈桂红说。
         “当下追偿光靠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独木难支。”担负南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诉讼的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友林坦言,保障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健康运行,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首先要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行使案件管辖,出台有利于行使追偿权的司法解释;其次,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信体系,形成社会掣肘机制,遏制恶意逃避赔偿行为;另外,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征缴的监管,促使其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同时,法院、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堵塞漏洞,实现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将追偿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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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法律分析:先行支付,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行向职工支付应由社保承担部份。然后职工把该部份追偿权转让给社保局,由社保局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8.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1、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因医疗费问题而导致无法及时就医治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先行支付的情形:(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详细的规定了申请流程、先行支付条件、支付项目和范围等;3、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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