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解读

2024-05-18 01:55

1. 2019年关于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解读

 
  惠州首部地方性法规《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条例引进国家环保部、水利部正在试点推行的河湖生态保护新举措“健康评估制度”成为法规创新亮点。它是指从物理形态、水文水资源、水质状况、生物状态和社会服务功能等方面查找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保护、整治、修复、管理的目标和对策。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制订了邀请公众参与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报破坏生态、懒政行为可获得奖励等规定,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众对西枝江保护和防治污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条例》于6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一起来看看关于《条例》的解读吧!
    治什么?上游治山下游治水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木林在作关于《条例》的说明时称,条例坚持“上游治山、下游治水”的理念进行制订。
    “西枝江是东江第二大支流,也是我市重点经济发展区域和流域内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支撑,其水系水质保护对于东江水质保护和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邓木林在作说明时称,多年来,惠州市高度重视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西枝江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水质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包括上游水源涵养林区域不够广、结构不合理,污染源(如畜禽养殖污染)管控力度有待加强,水质性缺水初现端倪,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等,现行上位法对于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而言,尚缺乏具有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大保护力度、增强保护实效。
    
    记者看到,《条例》指出其适用于惠州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
    在惠州,西枝江流经惠东县、惠阳区、惠城区后汇入东江,流域面积4120平方公里,流域内总人口119.4万人,保护西枝江,直接保护了惠州约1/4土地和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间接受益的人数则更广。
    谁来治?流域内各级政府及16个部门
    根据《条例》,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和治理主要涉及流域内各级政府及其16个部门,并明确了它们的职责。
    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其中,流域内各级政府要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水务、林业等15个部门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最忌多职能部门交叉管理,那将导致大家都来管,谁也管不好。《条例》对此进行了清晰规定,一是要求流域内县区以上政府应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协调执法和管理,督查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二是上述政府内负责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要立即通报或移交管辖权部门,而交接的部门要在依法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或向移送部门反馈。
    保护和治理纳入政府部门考核范围
    如何监督相关政府部门落实措施?《条例》提出,要通过考核来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条例规定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要纳入考核范围和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其中,关于区域“交接水质”条款规定,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跨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应当达到省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怎么治?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为了提高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条例把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最重要的制度设计,规定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立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区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邓木林说。
    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与此同时,为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市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或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社会基金。
    除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健康评估制度外,《条例》提出,从森林管护、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而详细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举措和要求,
    比如流域内县级以上政府要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在森林管护方面,提出鼓励种植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强、寿命长、抗性强、生长快的乡土阔叶树种,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现有桉树等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由市政府制订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复为地带性常绿阔叶林。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禁止在西枝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信息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要求,西枝江水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要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另外,相关部门可邀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公众可举报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懒政行为,并明确,部门在核查处理完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要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条例》还鼓励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西枝江最高罚款50万元
    在法律责任章节里,《条例》详细列出了监管主体、违法种植速生林、违法使用农药、第三方治理等9种法律责任,最高罚款为50万元。而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不合格、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七种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邓木林在作说明时称,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幅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坚持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充分考虑违法的具体情形和执法实际,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权限,适当区分不同违法情形,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量化处罚标准,确保法律责任设置的合法性、科学性。
  

2019年关于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解读

2. 2019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亮点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了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昨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意味着立法法修改后,惠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我市的另一部地方性法规《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也同日获批。
    
    我市的两部地方性法规有哪些亮点?在全省有哪些样板意义?什么时间公布施行?施行后需要注意什么?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亮点:坚持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今年2月29日,《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在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
    ●条例有哪些亮点呢?
    “针对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坚持‘上游治山、下游治污’理念,重点解决‘治什么、怎么治、谁来治’三个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裕瑾介绍,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创新性地提出健康评估制度,明确定期对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大中型水库等重要水体组织开展健康评估,制订保护、整治、修复、管理的目标和对策。
    条例把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最重要的制度设计,规定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立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区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地方立法要做到“开门立法”,这点也有具体体现。条例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与西枝江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社会公众有权举报破坏生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并获得奖励。
    对于违反条例具体行为的处罚,条例也没有手软,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幅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坚持从严从重处罚。
    ●实施
    近期将发布公告明确施行时间
    这两部法规批准后何时公布施行?
    记者获悉,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将发布公告对两部法规予以公布,并明确施行时间。两部法规公布以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开展《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条例顺利实施。
    “惠州首部地方性法规质量扎实,亮点很多,接下来关键是要严格执行。”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诚宽说,法规中很多制度设定都严于国家和省的标准,接下来关键是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后不断修订完善。同时,他建议条例执行到一定程度,要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计划
    今年将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记者获悉,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包括做好《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等。
    惠州去年10月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如何用法规保护好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为千年古城撑起法律之伞,备受人们关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声音
    惠州立法经验值得很多地方学习借鉴
    把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作为我市首法选题,也获得省人大的高度肯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焕新说,惠州把首部地方性法规对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可以说选题非常好,也体现了惠州对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环境保护同步跟上的话,整体的发展水平会上一个新台阶,惠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地方环境保护好了,可以构成一个良好的生态体系。”李焕新说,西枝江流域主要在惠州境内,自己的家底自己最清楚,国家、省层面立法可能不会关注这么细,这也给地方立法提供了很多机会,惠州就很好地把握了这个机会,通过立法保护好、治理好家门口的江河,这种理念值得很多地方学习和借鉴。
    黄诚宽对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也给予高度评价,认为符合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也符合惠州实际,是不可多得的专业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精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余建红透露,《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是《立法法》修改后,我省首部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余建红说,在起草方式上,惠州坚持人大主导,组成由相关工委、部门参加的起草组,很好地发挥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很成功的实践。同时,惠州的立法工作做到了选准了题、开好了头、起好了步,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3.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西枝江水系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第三条 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四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政园林、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第五条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纳入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第六条 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协调执法和管理活动,督查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第八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通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通报或者移送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参与或者提供协助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处理或者提供协助。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办理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九条 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跨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应当达到省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西枝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系统。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常态化监测和分析,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实时共享。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枝江水系健康评估基本指标体系,定期对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大中型水库等重要水体组织开展健康评估,制订保护、整治、修复、管理的目标和对策。第十二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西枝江水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加强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西枝江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9修正)

4. 2019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部分处罚规定

 
  【违法种植速生林法律责任】
    种植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农药法律责任】
    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养殖畜禽法律责任】
    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律责任】
    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大代表声音
    关键词: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仕其:将污染西枝江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对污染和破坏西枝江生态环境的行为,除了要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是不怕罚款,但要抓人就会害怕了。此外,还可以探索将污染和破坏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他以后的办事和经营行为给予更多的限制。”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市人大代表林建静: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很高兴出台措施保护西枝江水质,但我认为处罚力度太轻了。”市人大代表林建静认为,《条例》是很有前瞻性的,“就像电影《美人鱼》中,若没有干净的水喝,没有清新的空气呼吸,要那么多钱来干什么?”他说,《条例》中关于违法处罚力度不够,“例如固体废弃物污染,才处3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给人感觉违法成本太低了,希望能够加大处罚力度。”
    《东江时报》记者朱丽婷
    市人大代表王光泳:行政处罚比经济处罚更有力度
    “保护西枝江水源,最重要是提高违法成本。”市人大代表王光泳说,经济处罚是一方面,行政处罚也要跟上,就像酒驾一样治理,才能够在短期内改观。与经济处罚相比,行政处罚可能更加凑效,比如适当运用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手段,在媒体上曝光其违法行为和真面目,这种处罚更有震慑力。
    《东江时报》记者黄岸媚
    关键词:举报
    市人大代表董和生:建立科学的举报平台
    “监督是关键。”市人大代表董和生认为,要发挥广大市民的监督举报作用,建立科学的举报平台,“通过什么平台、什么部门举报?打什么电话举报?是否要实名举报?这些都要去细化。”董和生还说,建议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也要给予规定,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不然老百姓举报了,监管部门的人告诉违法者谁举报,那就麻烦了。”
    《东江时报》记者朱丽婷
    市人大代表余天送:建议举报污染奖励像举报毒品奖励一样高
    “《条例》里虽然有提到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没有提到具体的奖励标准。”市人大代表余天送建议,对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举报奖励,要和举报毒品的奖励一样高。如在山沟沟里隐蔽的毒品窝点都被人举报出来。只要奖励够高,西枝江在哪里的出现污染行为都可以被发现了。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关键词:公开
    市人大代表文小红、邓庆宁:定期公布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
    “政府要敢于亮丑。目前西枝江水质情况如何,治理一年后又情况如何了,都要主动公布。”市人大代表文小红说,“即使是治理后水质没有明显改善也要告诉群众,这样可以让大家有紧迫感。”
    文小红话音刚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庆宁接过话说:“让群众知情就是此条例亮点之一。”《条例》第九条提到,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第五条还提到,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关键词:生态补偿
    市人大代表林洪、温文忠:做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保护是为了可持续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市人大代表林洪说,在《条例》实施后,市政府和惠东县政府需更加关注西枝江水域保护区的经济发展,对流域内的保护区给予更多的生态资金补偿。加大统筹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做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确保流域内的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升。
    “在条例实施后,希望市委、市政府对西枝江沿岸地区特别是上游地段做好发展统筹规划,在这些区域内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无污染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并且在政策扶持、产业布局、基础设施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市人大代表温文忠说。
  

5.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2019)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西枝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根据惠州市机构改革实际,对部分行政机关的名称或者职责作出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2019)

6. 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西枝江水系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第三条 西枝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四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公安、民政、园林、渔业、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第五条 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纳入流域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内容。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第六条 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相协调。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协调执法和管理活动,督查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第八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通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通报或者移送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参与或者提供协助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处理或者提供协助。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办理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九条 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跨县级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应当达到省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西枝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系统。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卫生等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常态化监测和分析,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过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实时共享。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西枝江水系健康评估基本指标体系,定期对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大中型水库等重要水体组织开展健康评估,制订保护、整治、修复、管理的目标和对策。第十二条 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西枝江水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重要执法行动和重大事件调查,加强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西枝江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7. 2018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部分处罚规定

 2018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部分处罚规定
   【违法种植速生林法律责任】 
  种植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农药法律责任】
  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养殖畜禽法律责任】
  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限养区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律责任】
  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大代表声音
  关键词: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仕其:将污染西枝江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对污染和破坏西枝江生态环境的行为,除了要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是不怕罚款,但要抓人就会害怕了。此外,还可以探索将污染和破坏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他以后的办事和经营行为给予更多的限制。”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市人大代表林建静: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很高兴出台措施保护西枝江水质,但我认为处罚力度太轻了。”市人大代表林建静认为,《条例》是很有前瞻性的,“就像电影《美人鱼》中,若没有干净的水喝,没有清新的空气呼吸,要那么多钱来干什么?”他说,《条例》中关于违法处罚力度不够,“例如固体废弃物污染,才处3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给人感觉违法成本太低了,希望能够加大处罚力度。”
  《东江时报》记者朱丽婷
  市人大代表王光泳:行政处罚比经济处罚更有力度
  “保护西枝江水源,最重要是提高违法成本。”市人大代表王光泳说,经济处罚是一方面,行政处罚也要跟上,就像酒驾一样治理,才能够在短期内改观。与经济处罚相比,行政处罚可能更加凑效,比如适当运用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手段,在媒体上曝光其违法行为和真面目,这种处罚更有震慑力。
  《东江时报》记者黄岸媚
  关键词:举报
  市人大代表董和生:建立科学的举报平台
  “监督是关键。”市人大代表董和生认为,要发挥广大市民的'监督举报作用,建立科学的举报平台,“通过什么平台、什么部门举报?打什么电话举报?是否要实名举报?这些都要去细化。”董和生还说,建议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也要给予规定,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不然老百姓举报了,监管部门的人告诉违法者谁举报,那就麻烦了。”
  《东江时报》记者朱丽婷
  市人大代表余天送:建议举报污染奖励像举报毒品奖励一样高
  “《条例》里虽然有提到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没有提到具体的奖励标准。”市人大代表余天送建议,对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举报奖励,要和举报毒品的奖励一样高。如在山沟沟里隐蔽的毒品窝点都被人举报出来。只要奖励够高,西枝江在哪里的出现污染行为都可以被发现了。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关键词:公开
  市人大代表文小红、邓庆宁:定期公布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
  “政府要敢于亮丑。目前西枝江水质情况如何,治理一年后又情况如何了,都要主动公布。”市人大代表文小红说,“即使是治理后水质没有明显改善也要告诉群众,这样可以让大家有紧迫感。”
  文小红话音刚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庆宁接过话说:“让群众知情就是此条例亮点之一。”《条例》第九条提到,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第五条还提到,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东江时报》记者香金群
  关键词:生态补偿
  市人大代表林洪、温文忠:做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保护是为了可持续发展,发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市人大代表林洪说,在《条例》实施后,市政府和惠东县政府需更加关注西枝江水域保护区的经济发展,对流域内的保护区给予更多的生态资金补偿。加大统筹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做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确保流域内的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升。
  “在条例实施后,希望市委、市政府对西枝江沿岸地区特别是上游地段做好发展统筹规划,在这些区域内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无污染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并且在政策扶持、产业布局、基础设施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市人大代表温文忠说。
  
   

2018年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部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