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中国履行哪些承诺?

2024-05-19 03:18

1. 加入WTO中国履行哪些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承诺了以下几项:

透明度:
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於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 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後,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 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 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於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贸易权: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於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於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国营贸易:
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於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非关税措施: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 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 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 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价格控制:
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补贴:
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於补贴问卷的要求。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式符合《TBT协定》。中国应保 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後,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 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於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 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 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於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於涉及原产於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 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 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加入WTO中国履行哪些承诺?

2. 我国加入WTO做了哪些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补课”,同时也是生产全球化的一个趋势。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因为在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取消也是应该的。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拓展资料: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该机构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的绝大多数,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2、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3. 加入WTO中国履行哪些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ProtocolontheAccess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承诺了以下几项:透明度: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於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後,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非歧视: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於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特殊贸易安排: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贸易权: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於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於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国营贸易: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於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非关税措施: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价格控制: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补贴: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於补贴问卷的要求。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式符合《TBT协定》。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後,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於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GATT1994第6条、《关於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於涉及原产於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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