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总经理可否由母公司副总兼任

2024-05-05 16:16

1. 上市公司总经理可否由母公司副总兼任

可以兼任分的负责人,但不能兼任其他与本有竞争关系的的总经理(即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摘要】
上市公司总经理可否由母公司副总兼任【提问】
可以兼任分的负责人,但不能兼任其他与本有竞争关系的的总经理(即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回答】
其实最好不要,会有很多麻烦。【回答】
但是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还是可以的。上市公司的副总可以兼任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总经理,因为控股的子公司的总经理往往是由总公司直接任命的,所以副总也是完全可以兼任的【回答】
利:可以锻炼自己,更好的管理公司的员工,董事和经理的岗位分工、权责体系不同。董事长负责决策,总经理负责执行,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决策和执行两者之间属于强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弊端:容易被发审委关注,引起其他的问题!向下兼职是可以的即上市公司的高管担任子公司的高管是没问题的向上兼职就有一些问题也就是说尽量不要担任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高管。【回答】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回答】
最好不要兼职,容易被发审委关注啊!引起其他的问题!【回答】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回答】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回答】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回答】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回答】
希望能帮助到您😊【回答】

上市公司总经理可否由母公司副总兼任

2. 董事与高管可否兼任

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的限制是: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公司中兼任监事;      2、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未作限制。      3、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风险提示:监事的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 控股股东的高管能否在上市公司任职吗

在我国控股公司的高管不可以在其他上市公司或平行公司担任职务。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非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而言,仅要求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而不限定控股股东单位的任何高管在上市公司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其立法意义在于要求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专心供职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而对于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而言,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集团公司的决策层和经理层高管,非经国资监管机构统一,不得兼职上市公司任何职务。其立法意义在于要求国有集团公司高管专职于所任职国有集团公司,保障国有资产免遭损害。
一、高管兼职与信托责任/雇员责任是否存在冲突
上述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高管重叠,其形式虽变化多样,但归纳起来,无非以下两种:
1、相应高管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两处同时担任董事职务;
2、相应高管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两处分别担任董事和经理层职员;
现分述之:
1、同时兼任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董事职务;
基于现代公司的治理原理,董事系基于信托而被公司股东委任以管理公司,即董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负有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但信托法并未限制或禁止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以管理信托事务;且公司法也未限制或禁止董事只能在一家公司任职董事,除非其所兼职董事的机构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也就是说,除非兼职机构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否则,同时兼任董事职务的情形不会与董事的信托责任产生冲突。
2、分别担任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董事和经理层职员;
此种情形下,董事对其所任职机构负有信托责任;但经理层职员对其所任职机构——依据劳动法,经理层职员与任职机构之间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仅产生雇员相对于雇主的责任,而非信托责任。
雇佣关系与信托关系的比较:
A、雇佣关系较信托关系而言,具有更重的人身依附特征;
雇员对雇主而言,根据劳动法,雇员的职责在于遵守雇主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向雇主提供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等),换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在此种情形下,雇员必须成为雇主组织机构的一份子,以雇主组织的名义进行工作,并将其工作成果融入到雇主的整体成功中去。
即便如此,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雇员兼职,实际上雇员以其他身份向其他机构提供顾问咨询、管理服务等受托行为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被劳动法所禁止或限制的。
B、信托关系较雇佣关系而言,具有更主动和更深入的尽职特征;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必须尽善良管理人义务,需主动且勤勉的为委托人着想并管理受托事务。而雇员只需被动地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并完成雇主分配的工作,即便其未尽极致地去为雇主着想,也应当被认为合法的履行了其雇员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责任是比雇员职责更为主动更为深入的责任。
据上,在信托责任架构下,信托法并不禁止受托人被其他机构雇佣;而在劳动关系架构下,劳动法也不禁止雇员向其他机构提供受托管理的信托服务。因此,在雇员遵守雇主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担任经理层的雇员同时兼职其他机构的董事职务,对于双方而言,并不存在职务冲突或责任冲突。

控股股东的高管能否在上市公司任职吗

4.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能否是一人兼任

可以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该条规定中所述及的董事会成员包含董事长。
另外一般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立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

扩展资料: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

可以,有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扩展资料:
控股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

6.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可以是兼职的?

高管是可以兼职的,但要求主要在上市公司任职,而事业单位人员能否兼任高管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他这个事业单位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那是不能任上市公司高管的。如果是在学校这种事业单位,根据教育部发的发展高校产业的指导意见,是允许保留事业编制的,但目前已经上市的案例中,一般都是在原学校做了停薪留职,专门在上市公司任职。至于非参公也非学校的事业单位人员是不是能兼任高管,这个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先例,最好从严要求……如果实在要保留编制,最起码也要在原单位做停薪留职,还要有明确理由解释为什么不能从原单位辞职。

7. 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吗

法律分析:董事长是可以兼任总经理的,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由同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也可以不是同一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并且依法进行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吗

8. 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吗

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董事长一般不可兼任总经理。但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可兼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