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如何分红

2024-04-30 10:12

1. 股权代持如何分红

法律分析:代持股份一般可以分红。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则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分红所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如何分红

2. 股权代持分红代持人可以转给被代持人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只能由持有股权的股东进行,所以代持股权的,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然后再由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摘要】
股权代持分红代持人可以转给被代持人吗?【提问】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只能由持有股权的股东进行,所以代持股权的,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然后再由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回答】
不是股权转让,股权代持期间公司分红,应该分给谁?【提问】
代持股份一般可以分红。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则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分红所得的利益。【回答】
谢谢!【提问】

3. 股权代持分红代持人可以转给被代持人吗?

一般来说,股权分红是直接把钱打到股东的账户上的。大多数人对于股权分红理解的不是很透彻,大多数人都不能说的很清晰透彻。【摘要】
股权代持分红代持人可以转给被代持人吗?【提问】
【回答】
您好亲你看一下我这个截图【回答】
不是股权转让,我问的是股权代持分红时,应该分给谁?公司分红打谁账户上?【提问】
一般来说,股权分红是直接把钱打到股东的账户上的。大多数人对于股权分红理解的不是很透彻,大多数人都不能说的很清晰透彻。【回答】

股权代持分红代持人可以转给被代持人吗?

4. 代持股份能拿到分红吗

一、正面回答分红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章程的约定。如果不分红或者没有红分,则不存在分红问题。作为被代持人,无权要求直接分红,换句话说,被代持人的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代持人行驶。当然,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或者代持情形消灭,被代持人也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二、分析详情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别人约定,以别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三、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1、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2、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3、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等。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别的股东追索。

5. 代持股份能拿到分红吗

法律分析:根据代持股份协议的规定判断是否可以分红。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关于分红问题。分红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章程的约定。如果不分红或者没有红分,则不存在你的分红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代持股份能拿到分红吗

6. 代持股份能拿到分红吗

被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能拿到分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合法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由实际情况来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股权代持协议就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的,以名义出资人作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争议的,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况,那么该合同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代持股份可以分红吗

不可以。被代持人只有依法变成显名股东才能直接要求公司分红否,否则只能通过代持人行使股东分红权。
关于公司内部的分红,一般是公司章程内规定或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决议。
如果公司规定不分红,则不存在有分红问题。如果规定了分红,作为被代持人,无权要求直接分红,被代持人的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代持人行使。
一、公司不分红怎么办
(1)如果你是公司的小股东,并遇到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决定公司不分红的情况,建议你注意收集如下方面的证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
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
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
(2)如果你已成长为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为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决定暂不分红,建议你注意避免上述第一条建议中的滥用股东权利情形,以免被小股东起诉,最终被法院强制分红,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二、股票分红的条件是什么
股票分红的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公司有可分配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3、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并及时向股东支付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别的形式。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的股票字样。
三、股东多久不分红可以起诉
股东多久不分红可以起诉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
此种情况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股份可以分红吗

8. 代持股份是否可以分红

法律分析:代持股份一般可以分红。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则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分红所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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