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长什么级别

2024-05-16 15:46

1. 教育部部长什么级别

教育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属正部级机构,教育部部长是省部级正职。
部长是指政府(特指中央政府)部门的首长,在政府首脑之下负责特定范畴工作,如国防、环境、财政、司法、教育等,负担起政府运作的重责大任。
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地区,部长是内阁的构成成员,故又被称为阁员或阁臣。如国家体制为君主制,则通常称为大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长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各部门的负责人,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教育部部长什么级别

2. 教育部长是什么级别

正省长、正部长级别
1、教育部属于普通的部委,部长一般没有高配。所以教育部部长是正省长、正部长级别。
2、与河北省省长、农业部 部长、北京市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 席级别相同。

3. 教育部司长是什么级别

司长是什么级别?司长是正厅局级埂 比省部级副职低半级
司:中央及国家机关部以下一级的行政部门。
司长为正厅局级,与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市长平级,与省级行政区各大厅的厅长平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多少个司长都叫啥名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方网站,教育部目前共有27个司局级机构,相对应,有27为正司局级领导。各机构名称如下图:
教育部为正部级单位,其下辖的一级机构均为司局级机构。目前,能被称为司长的是20个司的一把手,但考虑到如办公厅、巡视办、监察局、机关党委等机构一把手同为正厅(司)级,因此27人均可以统称为司长。
27位领导人员多,更换频率高,可随时登陆教育部官方网站,进入机构栏目,点击相应机构进行查询。
司长到底是什么级别?司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内设机构正职负责人的一个职务名称,如国家教育部的高等教育司、民政部的社会救助司、文化部的文化产业司等,是属于厅局级正职,省 *** 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和地级市的紶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也是这个级别。

教育部司长是什么级别

4. 教育厅是什么级别单位

      教育厅是正厅级单位,厅长党委书记都是正厅级干部。教育局有四种,直辖市教育局局长(正厅(局)级)、副省级市教育局局长(副厅级)、普通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普通省辖地级市教育局局长(正处级)、县级市教育局局长(正科级)。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即是计划单列市也是副省级城市。)      (普通省会地级市:石家庄,郑州,南昌,太原,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沙,贵阳,昆明,西宁,兰州,银川,南宁,福州,拉萨,海口,合肥 )      教育厅厅长是正厅级领导干部,      各省、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正厅级)。

5. 中国教育学会是什么级别

中国教育学会为教育部直属单位。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扩展资料
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2、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3、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4、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5、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6、开展培训活动;
7、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8、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教育学会

中国教育学会是什么级别

6. 教育部是干什么的

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现有19个内设司、局,“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其中。另外,教育部还直接管理15个教育类社会团体和组织。教育部在1985年至1998年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同,它既是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国立院校的经营者。
主要职责
一、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 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国家教育行政院院长 什么级别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直属教育部领导,是我国教育系统独立设置的教育干部培训院校。地处北京市大兴区。 1955年,经教育部提议并毛泽东主席批准,学院在北京宣武区和平门创办,始称“教育行政学院”。由于历史原因,1960年停办。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办学并更名为“中央教育行政学院”。1991年更名为“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2002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隶属于教育部,编制为正司级,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重视教育干部培训工作,通常由教育部党组成员(副省部级)兼任院长。

国家教育行政院院长 什么级别

8. 教育部的职能是什么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 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