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规,哪些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2024-05-12 22:26

1.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规,哪些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首先,按照法规的时间轴,看一下风险揭示书的演变过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但由于协会没有细化的标准,所以还没有指引文件要求具体怎样执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其中详细地写明了风险揭示书中必须的要素内容以及十三项需要投资者逐一签字的条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第三点规定了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其中要点摘录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由此,风险揭示书就演变成了目前我们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么有些人就想问了,我不想知道风险揭示书以前是怎样的,我只想知道现在到底要上传什么。 其实,按照最新协会热线反馈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时间来判定是否需要上传新版的风险揭示书。 按照上面我们提到的三个时间节点: 2014年8月21日之前购买产品的客户,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购买产品的客户要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具体的形式和内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签署具有十三项逐项签字确认内容的风险揭示书; 2018年1月12日之后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按照协会最新要求,签署具有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等特殊风险揭示的风险揭示书。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律对号入座,提交与本季度更新上传的投资者清单相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即可。 热点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大家在风险揭示书的上传实操中提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1、签电子合同和电子版风险揭示书的在上传时有什么要求呢? 答:签电子版风险揭示书,不局限于之前的基金是否签署过电子合同,只要最终的内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会像产品备案一样要求退回补正吗? 答:如果投资者过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重现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可以先写个说明文件,说明情况,但是会有被退回的风险。 3、已经备案成功的产品也要补传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吗?产品备案的时候提交过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啊,现在还要重新提交吗? 答:不需要上传自产品备案以来全部的风险揭示书,而是上传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果与备案时无变化,再上传一次即可。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规,哪些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2. 什么叫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
一是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二是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是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阅知风险揭示书。

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第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的托管事项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介、销售基金份额,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基金。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投资收益分配、投资团队、管理人及基金财产涉诉情况以及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二)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业务规范

4.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私募门槛

机构投资私募门槛千万在备受关注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据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暂行办法对于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之路可谓迅速,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已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私募都是急功近利地追求投资回报,甚至铤而走险。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人士指出,真正给予私募“合法”的身份,从信息披露、证券报备等多渠道加强对私募的监管,将有利于树立行业公信力,使行业能更规范健康地发展。对于目前掣肘私募的一些难题,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彻底放开,有了解决的可能。

5. 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一、4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
二、4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4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tao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jiu纷和she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zha//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三、1.对基金经理能力的了解。2.自身的投资风格与基金经理人的投资风格是否一致。

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6. 私募基金合规投资者是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由此可见,《基金法》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三个必备条件:
1、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
根据授权,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合格投资者”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为: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于“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四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是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过程中“穿透核查”原则的规定。

7. 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是什么?

一、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一)建立私募基金募集/销售制度,
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
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禁止委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
二、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管理人责任,委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不限于:
1、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基金销售协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五、设定管理人等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六、加强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七、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1)揭示私募基金风险;(2)投资者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3)募集机构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是什么?

8. 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是什么?

一、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一)建立私募基金募集/销售制度,
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
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禁止委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
二、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管理人责任,委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不限于:
1、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基金销售协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五、设定管理人等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六、加强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七、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1)揭示私募基金风险;(2)投资者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3)募集机构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