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4-05-19 03:08

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地质勘查活动或者超越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地质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5000地至3万元的罚款。”
  3.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地质勘查成果登记管理规定,虚报文件和资料、骗取成果登记证书或者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4.第四十六条修改为:“非法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成果登记证书,由违法单位所在地县、市(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缴其印制、伪造的证件,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删除第四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2. 江西省地质局

江西省地质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21年1月由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煤田地质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整合组建。归口省自然资源厅管理,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领导和管理省地质调查勘查院、江西省地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21个县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调查、国土空间调查、测绘及地理信息工程等工作,开展国(境)外地质工作;承担核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核地质技术应用,负责华东地区放射性矿产地质管理和退役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局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管理全局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3.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第四条 地质灾害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的调查和界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分别由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三)防治目标与任务;
  (四)总体部署与防治项目;
  (五)基本措施与资金安排;
  (六)群测群防及信息系统建设;
  (七)监督机构;
  (八)预期效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统一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第三章 预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防灾措施。第十三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查,并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四条 对容易发行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当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实行重点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对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应当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实行预警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但涉及城镇、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须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危险区险情排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除预警,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对险情威胁严重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居留限制、人员疏散等避灾措施。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4.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机关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培训。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提高灾害预防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让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九条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趋势预测,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及防护重点;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主要包括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电力工程,交通干线等基础设施。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5.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工作,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市或者县测绘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驻赣有关单位,依法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测绘工作,并接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基础测绘事业的投入。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六条 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维护测绘基础设施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测绘工作的监督检查。
  测绘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监督检查者应当向测绘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的具体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市测绘主管部门在省测绘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的具体编制,经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驻赣有关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的实施。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向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
  境外组织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书。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驻赣有关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审查办法,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申请测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主要仪器设备有法定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检。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但列入全国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
  测绘任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测绘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查。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6.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编制本省综合地图集;
    (六)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七)其他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更新;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
    (四)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其他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设区的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三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
    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市、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不归口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制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屋平面图。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7.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厅、地质矿产处、矿业与科技处、经济发展处、工程与安全处、财务资产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教育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物业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综治办、投资发展中心信息中心、高咨办。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机构设置

8.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的局属单位

 (江西金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驻鹰潭市南站路46号。该队(司)现有在册职工756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68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8人,其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1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4人;拥有各类专业施工设备100余台套;持有地质钻探甲级、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地质灾害治理等专项资质,并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该队(司)先后发现并探明目前亚洲最大的横峰葛源特大型铌钽矿、德兴银山隐伏半隐伏大型铜硫(金)矿、华东地区规模最大的乐华大型锰(铅锌银)矿、江西省惟一一处硅石矿——贵溪硬石岭大型硅石矿、弋阳铁砂街铜矿、万年大源特大型熔剂灰岩白云岩矿等一大批矿床,获省部级以上找矿成果奖12项。完成“德兴地区隐伏半隐伏斑岩铜矿找矿方向研究”、“应用综合指标评价银山九区铜硫金矿床”、“江西信江南侧航空彩红外遥感地质解释成矿预测”、“江西信江—北武夷成矿带找矿靶区优选与开发调研”、“赣东北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研究成果总结报告”等地质科研课题。改革开放以来,该队(司)坚持“找矿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由单一从事矿产勘查到全面走向市场,业务范围涉及地质找矿、岩芯钻探、公路桥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各类地基处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等。先后转战上海、广东、浙江、福建、湖南、内蒙等地,完成了广深高速、梨温高速、井泰高速、南昌老福山立交、向莆铁路芦坑特大桥桩基工程;浙江瑞安飞云江特大桥、湖南长沙三汊矶湘江大桥水中钻孔桩;上海解放日报社彩印中心基坑围护桩;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K21段右侧滑坡整治工程;国家危机矿山西华山、岿美山、浒坑等矿山岩芯钻探等百余项工程,工程优良率达96%以上。该队(司)在岩芯钻探、大口径超深孔桩施工、复杂地层钻井施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创造了优异的成绩,以其较强的施工能力和良好的信誉获得业主的好评,赢得良好的口碑。 驻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72号,是经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勘查单位。二队实行在队领导下的公司治理架构,下设江西金鹏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江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个有限责任公司和赣州鸿发机械厂、赣州冶勘大酒店、赣沪化学试剂供应部3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二队建队历史悠久,是我国成立最早的钨矿勘查专业队伍,其前身201、203、207队组建于1953年。从建国初期至今,在地质找矿及科研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累计探明的黑钨矿储量占全国储量的70%,探明的著名资源地有全南大吉山特大型钨钽铌铍矿、崇义县茅坪特大型钨锡矿、于都县盘古山特大型钨铋矿、于都县黄沙特大型钨矿、大余县西华山大型钨矿、大余县石雷大型钨锡矿、兴国画眉坳大型钨铍矿、定南县岿美山中型钨矿、泰和小龙中型钨矿、大余县樟斗中型钨矿、大余县樟东坑中型钨矿、崇义县新安子中型钨锡矿、崇义县宝山茅草沟银白钨矿等22处特大型、大中型矿床。提交了各类地质、科研报告332份,其中多项获得省(部)级地质找矿、勘探项目成果奖。1991年和1993年分别获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授予的“功勋地质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地质勘查功勋单位”荣誉称号。1991年承担的《江西于都黄沙钨矿深部矿床》、《江西于都盘古山钨矿深部矿床》分别获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授予的“七五”期间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1996年承担的《江西省崇义县宝山矿区茅草沟区段银多金属矿勘探报告》获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三等奖。2008年,二队地勘院承担的江西省崇义县茅坪钨锡矿储量勘查项目《江西省崇义县茅坪钨锡矿资源储量地质报告》获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二等奖,并获得局科技进步二等奖,西华山钨矿钻探施工项目《PAA无固相聚合物钻井液在西华山钨矿钻探施工中的应用》获得了2008年有色局科技进步三等奖。二队拥有先进的勘查技术装备和与固体矿产勘查、勘查工程施工、水工环地质调查等专业配套的仪器和车辆。具备高标准的硬件配置,计算机、宽幅面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配备齐全,引进和购置了适用于相关专业的正版软件,具有系统强大的项目成果资料计算机处理能力和数据库的建库能力。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有效运行。于2002年12月4日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其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明确,确保了项目成果质量。二队下设的江西金鹏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农业地质、旅游地质调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察、地质灾害治理等。具有钨矿及稀土矿勘查技术专长优势,机械岩芯钻探深孔施工和窿内一室多孔定向钻进工艺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德兴银山矿区深孔施工工艺曾分获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科技进步奖。现公司持有国家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固体矿产勘查、地质钻探甲级资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丙级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资格,江西省建设厅颁发的岩土工程勘察丙级证书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现为江西省矿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江西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于2002年3月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持有省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乙级资质。历经近十年市场风雨的考验,公司实力日益强大,发展日臻稳健。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支高素质工程技术队伍和一流的管理人才队伍,先后成功开发了金鹏小区、清水园小区、雅典园小区和金鹏·怡和园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获得2004年、2005年赣州市房地产开发优秀企业称号,2006年赣州市十大营运商称号。 坐落在江西省新余市,地理位置优越,处赣西要道,衔接汀赣;交通便利,赣粤高速公路、浙赣铁路纵横交错;环境优美,毗邻美丽的仙女湖。为中国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功勋地质队”和“地质勘查功勋单位”。下设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和基地管理处。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该队先后发现并探明宜春四一四特大型钽铌矿、分宜下桐岭特大型钨钼铋矿、丰城徐山大型钨矿、安福浒坑大型钨矿、上高太阳脑特大型熔剂灰岩白云岩等一大批大型、特大型矿床及新余铁山金银多金属矿等中型矿床。特别是1969年发现宜春钽铌矿,经勘探使之成为当时亚洲最大的钽铌矿,解决了国家对钽铌原料需求的燃眉之急,为国防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冶金工业部的表彰。江西金新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治理、各类地基与基础施工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床勘查和开发。在有色、稀有金属矿勘查及非金属矿勘查开发、城镇地籍测量、静压桩托换技术、工程地质勘察等领域具有专长优势。公司拥有甲级测绘资质、乙级工程勘察资质、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地质勘查水、工、环甲级、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勘查工程施工丙级资质,地质灾害危险评估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丙级资质等,具备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和建筑类安全许可证,并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20世纪90年代以来,该队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能与市场竞争,在勘察钻探、建筑施工、测绘等领域取得长足的发展。进入21世纪,公司多元化生产经营行到拓展和稳固,钻探、地质勘察、测绘等传统产业不断得到发展壮大,同时开展了生态工程等新兴业务,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获得了众多荣誉。该人连续三届获得新余市文明单位称号,获得江西省园林化单位称号;勘察设计项目多次获得省、市奖项;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承揽的浙江省衢州市及外围GPS控制测量项目和十里丰千分之一数安化地籍地形测量项目分别获得江西省优秀测量工程项目三等奖和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科学进步二等奖,被江西省人事厅、测绘局评为先进集体;工勘处承揽的分宜县新村一组综合楼基础加固工程荣获2008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岩土工程三等奖,等等。传承江西红土地的优良革命传统,发扬江勘精神,在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下,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以“求真务实、追求卓越”为服务宗旨,以“以人为本、共创双赢”为发展理念,立足今天,放眼未来,竭诚与社会各界携手合作,再创辉煌的明天。 驻景德镇市黄泥头。下设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公司。该队七十年代发现江西省德兴富家坞特大型铜钼矿,八十年代在全省率先开展黄金找矿,金山蚀变岩型金矿和臧湾砂金矿的找矿突破,带动全省金矿勘查开发热潮。1993年完成江南最大的岩金矿—德兴金山特大型金矿床的勘探,随后又相继探明德兴朱林、西蒋、石坞等大中型金矿床。与此同时,发现并探明景德镇市臧湾、古铜桥~高沙、乐平官庄等中型砂金矿床。提交的岩金及砂金储量分别占全省探明岩金、砂金总储量的62.45%和38.87%。 “十五”以前,累计向国家提交了矿产资源储量(金属量):铜263.8万吨,钨4.3万吨,钼16.8万吨,砂金15吨,岩金136.8吨。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和江西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此,在“七五”、“八五”期间被国务院黄金工作领导小组、全国储委、地质矿产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江西省黄金领导小组分别授予“为黄金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先进单位”、“全国黄金承包先进单位”、 “ ’金山金矿地质勘查工作’一等功”、“金山金矿一等奖”、“景德镇砂金二等奖”、“‘八·五’重大找矿成果奖”、江西“‘七·五’、‘八·五’期间黄金工作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十·五”以来,完成大小地勘项目100多项,探明或初步控制的资源储量(金属量):岩金近60吨,铜4万吨,编制提交各种地质报告、设计等100余份。先后完成了石坞金矿详查、金山金矿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等,先后获“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二等奖(江西省德兴市石坞金矿详查报告)”、“全国危矿办优秀报告(金山金矿资源潜力调查项目)”、国土资源部授予“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先进集体”、“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先进集体”、景德镇市第九届文明单位、景德镇市第十届文明单位、江西省第十一届文明单位、省直机关党建红旗单位等荣誉称号。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与开发、矿山技术咨询、工程测量与地籍测量、地基与基础处理、工程地质勘察、矿山尾砂库治理等。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固体矿产勘查、地质钻探”甲级资质;省颁发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乙级资质;建筑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并通过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九十年代以来先后完成了号称亚洲“第一尾矿坝”江西德兴铜矿2#尾矿库坝、永平铜矿尾矿库、浙江省遂昌金矿等尾矿库、4#尾矿库排渗斜槽滑坡体、景德镇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景德镇市垃圾填埋场、浙江省天台垃圾填埋、29层的景德镇市电信大楼、21层的景德镇烟草大楼、景德镇市白鹭大桥、景德镇市昌南大道边坡稳定性评价、景德镇市陶瓷博物馆边坡稳定性评价等各种类型的工程勘察。完成20层的上海中欧大厦、26层南京国税大厦、上海外环线212标等桩基施工工程;完成了号称亚洲“第一尾矿坝”2号库排渗辐射井工程项目,其中辐射井深、排渗孔长创全国之最。近年来还完成景德镇市陶瓷博物馆边坡支护设计及施工、景德镇城市名都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进入新世纪来,队党政确立了“地质立队 矿业兴司 和谐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努力打造一支在全国黄金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技术服务领域有影响力的队伍的同时,还先后成立了“浮梁县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江西德兴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企业正朝着找矿——勘查——开发一体化发展道路前进。 组建于1963年,组建初期的名称是江西冶金地质勘探公司物探队。40多年来,是江西有色地质系统的地质、物探、化探多种方法综合勘查的专业队伍,主要在江西省大部、福建省西南部、广东省北部从事综合地质勘查工作。40多年来,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先后完成省内外物化探普(详)查工作面积7万余平方公里,提交各类地质物化探工作报告180余份,圈定出数千个物化探成矿区带及矿化异常点。在斑岩铜矿、金山式金矿、卡林型金矿、火山岩型金矿地球化学找矿与勘查模式研究、重磁数据处理与隐伏矿床成矿预测等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根据国家找矿方向,在物探勘查工作领域,带着科研课题,结合工作实际,多次开展科研攻关项目的课题研究,如:《物化探综合方法在德兴—乐平成矿带寻找隐伏矿床的应用研究》(75-55-02-11-5),《赣东北银山多金属矿田及其外围找矿信息综合处理及应用研究》(75-55-05-10-3)、《大比例尺重力测量在有色金属矿区应用研究》(75-55-05-06-1)、《乐德成矿带重磁数据深度开发利用》(85-901-03-03-5)。在找矿工作中,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有多项工作成果获得部级找矿成果奖,如:“江西北武夷山、赣西地区物化探工作”,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1年度物化探找矿成果奖;“重磁数据处理在赣东北地区的初步应用”、“北武夷山地区航磁数据处理及成矿预测”、“景德镇——德兴地区航磁、航放数据处理及成矿预测”和“江西银山铜铅锌银多金属矿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模式”等项目,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科技成果三等奖。 “婺源县山枣岭金矿区金矿普查”和“黎川县会仙峰地区金、铌钽矿概查”等项目,分别获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科技成果三等奖和勘查基地奖。2001年,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建立了《区域化探数据库业务管理系统》,包括江西省大部和福建省西部主要成矿区带物化探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了物、化探勘查技术资料的系统科学的管理。编著了《江西金矿地球化学勘查模式》。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现有综合地质勘查仪器设备129台套,其中,主要用于地球物理勘查的有32台套、主要用于地球化学勘查的有7台套、主要用于固体矿产勘查的有20多台套。拥有现代化办公的计算机50余台(其中有手提电脑22台),宽幅面(A0)工程扫描仪、绘图仪(B0)等图件输入/输出系统配备齐全,引进和开发了地质化探成图软件、激电中梯处理软件和普通电法、磁法、大地电磁法、重力的正版软件, OFFIC、MAPGIS、MAPCAD、AUTOCAD、PHOTOSHOP、RDMS、EPSCAN、MAGS2.0、SCS2D,具有应用计算机处理重大项目成果资料与建库能力。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先后在福建省武夷山和江西省大余荡坪钨矿接替资源勘查等15个项目,开展了物探、化探、地质勘查工作。主要工作特色有:1.采用高精度磁法、井中激电、大功率激电、CSAMT、激电测深法、高精度磁法等地球物理勘查方法,开展老矿山边部深部接替资源物探勘查施工;2.采用化探分散流(取样)方法,开展区域地质找矿,采用1/万比例尺的沟系资生晕(取样)方法,开展金银铜铅锌钼等多金属矿的勘查工作;3.以大比例尺的地质填图和岩芯钻探、槽探、实测地质剖面|等方法,开展固体矿产勘查找矿。 2007年底,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走出国门,出境刚果(金)从事物化探勘查测量工作,五队实力在国际地质物化探综合勘查市场得到检验。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水平、矿产勘查能力、地质市场前景等均呈良好的发展势头。今年,新疆办事处在新疆沙尔湖铜金矿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显著,为五队今后在新疆开拓地质钻探、物化探综合勘查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坚持“以质量争信誉,以技术求发展,以管理创效益”的经营理念,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坚持以诚信为根本,倡导“做一个项目,交一方朋友”的工作准则,竭诚为社会各界朋友服务,在广泛的社会地质市场中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江西金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驻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361号。以原江西有色地质研究所为基础,人员来自局属五个地质队和研究所中地质、化探、测绘、采选矿、计算机以及数字制图等专业的部分技术骨干和地质院校毕业生。其中教授级高工2人、高级工程师29人、工程师56人、助工14人。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地球化学勘查甲级、水工环地质调查乙级、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5位评审专家)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02年3月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获得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地质研究所长期从事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地质科研、实验测试等。主编《江西冶金地质》、《华东冶金地质》、《华东有色地质》刊物,馆藏图书资料近4万册。先后完成国家科研课题“江西西华山—杨眉寺地区钨锡矿成矿预测”、“中国东部重要有色金属矿床中伴(共)生金(银)赋存规律、成矿条件及远景研究”、“赣东北铜铅锌(金银)成矿规律及成矿预测研究”、“赣东北—浙东南金银矿床类型及成矿预测”、“赣东北铜多金属隐伏矿床大比例尺成矿预测及靶区优选”等,数十次荣获国家科委、冶金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和有色总公司奖励。先后组织编写《华南钨矿》、《江西银山铜铅锌金银矿床》、《赣东北隐伏矿床大比例尺成矿预测》等专著。建立了德兴银山、金山矿床的成矿模式。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和环境地质调查,地球化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良好的市场信誉。所属数字制图中心拥有一批先进的设备仪器和软件,能承担计算机数字成图和大幅彩色图喷绘等业务。近10年来,该院共承担国家地质大调查、中央财务补助、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市场地质勘查、局内项目及研究专题报告共200余项,货币工作量超过亿元,业务遍及江西、福建、广东、湖南、浙江、新疆及非洲、东南西亚等国外。主要完成 “江西省德兴市金山金矿田金山矿区金矿勘探”、 “江西省德兴市金山矿田朱林矿区金矿普查” 、“江西省德兴市银山矿区铜金矿勘查” 、“江西省东乡县银峰尖矿区金矿详查”、“江西省横峰县葛源矿区钽铌矿详查”、“江西省安福县浒坑钨矿接替资源勘查”、 “江西省定南县岿美山钨矿接替资源勘查”、 “江西省兴国县画眉坳钨矿接替资源勘查”“湖南省东安县大瓜冲锑矿详查”和土耳其伊滋美尔镍矿、菲律宾镍矿,安哥拉铁矿,赞比亚铜矿,印度尼西亚、苏丹、尼日利亚扎姆发拉金矿等40余项大、中型地质勘(调)查项目及《江西省乐平市乐华锰铅锌矿储量地质报告》、《江西省宜春市丰顶山矿区金矿普查地质报告》、《江西德兴金山金矿田外围金矿评价报告》、江西省安福县浒坑钨矿资源/储量核实等20多份报告,发现并勘查德兴金山金矿田茅岭中型金矿床、黎川县会仙峰铌钽(锡)矿床; 用MineSight软件建立了葛源钽铌矿床资源储量地质模型;《江西省重要金属矿产资源远景测及战略选区研究》促使江西省累计获得国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批复项目9项,投入接替资源勘查资金近1.4亿元;《江西省主要固体矿产矿山资源潜力调查汇总报告》、《江西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在江西省地质找矿工作战略部署宏观决策上取到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稀有金属矿产勘查规范》和《稀土矿产勘查规范评为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江西省横峰县葛源矿区铌钽矿详查》项目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江西省德兴市朱林西矿区金矿普查》项目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优秀地质找矿项目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