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24-05-04 18:58

1.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等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全面执行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 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章 宏观管理与指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纲要、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进行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占适当比例。第八条 科学技术项目实行合同制、责任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行招标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扶持技术贸易和中介机构,开展技术转让、咨询、中介、承包、入股多种形式技术贸易活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总体规划,并纳入各级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软科学研究,扶持信息、咨询产业,推进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等信息服务的现代化和社会化。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各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积极组织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省有关部门制定和推荐更新换代产品、限制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淘汰产品目录;制定主要行业原料、能源消耗限制指标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定期发布。第十四条 企业是技术开发的主体,依法享有推进技术进步的自主权。企业必须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作为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企业、企业集团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保障其相应的经费、设施和技术人员。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建立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制度。
  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工人技师制度。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攻关计划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发展科学技术含量高的农村支柱产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县、乡(镇)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村设立农业技术服务组或者农民技术员。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规划建设农业技术成果试验示范推广基地、良种繁育基地。
  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 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科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普事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科普活动。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八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支持和组织参与科普活动。第九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与流行病防治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及环境保护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和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相关科普活动。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科技创新精神。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第十三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组织,完善科普网络,围绕促进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农村科普活动。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乡(镇)、村文化站、广播电视站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十四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卫生、旅游等资源,围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宣传和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鼓励企业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和在产品广告中增加相关科普内容。第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第十七条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青少年宫和其他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组织或配合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课外科普教育活动;在法定节假日和科技活动周期间向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
    科普场所、设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3.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任务

河南省科协的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本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本省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及优秀成果,举荐人才;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兴办科普和科技活动场所,兴办其他符合省科协宗旨的事(企)业;对所属全省性学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河南省科协和全省各级科协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从思想观念、工作方法、组织体制、运行机制等全方位进行了创新和改革,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技群团发展道路。全省乃至全国科协系统,已经形成了树立“三主一家”社会形象的共识,使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真正成为学术交流主渠道,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力军,国际及对台湾港澳民间科技交流的主要代表,把科协建设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任务

4.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技术市场应当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注册登记、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秉公执法。技术市场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技术贸易第八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实用、可靠;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
  禁止提供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开业。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技术贸易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无偿使用场所、劳务等。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经批准的,由主办单位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举办行业性的技术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文明。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不得刊发虚假广告和侵权广告。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第十五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辖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省、市(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有关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申请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可以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省知识产权局。(二)承担河南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四)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的其他事项

6.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简介

省科协由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省辖市科协、直属基层科协组成,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协的业务指导。截至2003年底,河南省科协共有132个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18个省辖市科协,155个县(市、区)科协,2101个乡镇科协,1680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368个厂矿企业科协,319个街道社区科协。河南省科协的性质是:全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中共河南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的组成界别,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7.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介绍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前身是成立于1957年2月8日的中华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河南分会和成立于1957年2月8日的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1959年5月11日,中华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河南分会和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合并成立省科协。根据省科协章程规定,省科协的领导机构是全省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省科协委员会。在省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工作。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河南省科协第一次至第六次代表大会分别于1959年、1981年、1987年、1992年、1997年、2002年召开。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介绍

8.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1]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编辑 播报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拟订全省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五)编制省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七)牵头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协调指导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推动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我省两院院士的培育和支持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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