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05-08 06:16

1.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收,属于政府奖励的资金,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政府拨付给企业的发展基金用交所得税吗

你好!
你在这所说的发展基金比较模糊,没说明相关用途。我简单回答下嘛。
像政府拨付的这类发展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关于财政性资金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要注意两点:
(一)如果你取得的资金是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况可以不征税,其他情况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解释:比如说,如果你取得的这个发展基金是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增加企业资本的可以不征税,如果是政府通过发放发展基金给予企业贷款的也可以不征税。
(二)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转向用途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只有符合以上两条的财政性资金才是不征税的,其余都要计征。
具体到你的这个案例,你就需要看看这个钱的用途。同时你得看看当地政府拨付这个钱是依据哪个文件来的,这个一般都是能找到的。如果他是依据地方上的文件拨付的钱的话是要征税的,如果是依据国务院的文件拨付给你企业的发展基金并规定了专项用途的话就不用征税。
我参考了下《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除特殊部分外,都是应该征税的。
希望上面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三楼,请你回答该问题时自己先分清楚《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政府性基金的定义,不要乱说。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政府收入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是企业代收的,而不是政府拨付的。

3.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谁知道取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现在省国税局要求将以前年度取得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经营收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合理?该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到政府拨付基金等收入一般的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免税文件规定外,其他的补贴或奖励都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取得的以前年度财政的产业化项目基金及扶持资金,应并入实际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补交所得税同时计算缴纳对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调整补计收入:
借:相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6.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你所说的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其实就是“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要视具体情况,详细可参阅执行“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    关于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以上两份文件对其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还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财税〔2009〕87号文的第一条对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更详细和明朗。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专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说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并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中央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他的都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央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8. 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你所说的企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拔补的“专项基金补贴款”,其实就是“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要视具体情况,详细可参阅执行“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    关于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以上两份文件对其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还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财税〔2009〕87号文的第一条对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更详细和明朗。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专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说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并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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