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规定的产检假具体是几天?

2024-05-01 04:51

1.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检假具体是几天?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检假计算方法是: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扩展资料:
《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参考资料:新劳动法解读_百度百科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检假具体是几天?

2.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检假具体是几天?

一般来说,每个月可享受1天的产检假,到了怀孕第8个月时,可享受2天的产检假,怀孕9个月及以上时,享受4天的产检假,不过,其中的2天算在预产假中。关于产检假的次数,没有统一规定,孕妇朋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请假。

3. 劳动法是怎么规定产检假的?


劳动法是怎么规定产检假的?

4. 产检包括在劳动法产假规定中吗

在《劳动法》中有规定员工产假,但是没有对产检进行规定。要求单位对孕期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以及不得安排孕妇不宜工作的项目。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有规定产检如果是在劳动之间内,是可以算作劳动时间的。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 劳动法的产检假是怎么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法的产检假是怎么规定?

6. 劳动法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孕期女职工适当减轻劳动量,保证其适应当前工作强度和工作内容,在孕期达到一定时间,用人单位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额外休息时间。孕期女职工在规定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活动,所耗费时间均计入劳动时间,即女职工仍享有获得薪资报酬的权利。另外该规定还说明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其中包括15天产前假。根据女职工生育情况,如难产、生育多胞胎,可以不同程度延长假期。若女职工怀孕后流产,同样也可休15-42天产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7. 劳动法的产检假是怎么规定?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劳动法的产检假是怎么规定?

8.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中没有规定产检假,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规定,即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具体的检查时间则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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