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2024-05-19 05:20

1.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规避风险,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通过证券化将优良资产变现后,又无好的贷款项目,则实施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况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要低于通过证券化筹资的成本(由于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根据一般定价原则,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因此,商业银行在资金充裕又无合适贷款项目的情况下,对优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加快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效益,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等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块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其次,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法》,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将高风险权重的不良资产,变为风险权重相对较低的证券,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风险资产的比例。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2.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怎么回事?

NPA一般指银行、政府、证券、保险、基金及企业的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是一个泛概念,它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的不良资产,证券、保险、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不良资产的源头。

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1998年以后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
除最主要的不良贷款以外,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有不良债券等。见诚资产指出NPL周期中,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的落地,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可以变通地参与到企业的股权以及生产经营中,并赋予监事职能。

3.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建议

1、法律限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速度有所加快,《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经济立法相继出台,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创造了一定的法律条件。但是,作为新兴事物,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还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的特别之处。 SPV业务单一,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为了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也要求尽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因此,它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对这种特殊的实体,中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并且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限制的对象。《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运作上,SPV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额的 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而设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产并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三年就设立。这些都给SPV 的运作造成法律障碍。中国应加快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立法建设。立法体系必须着眼于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关当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虑,才能真正促成有关当事人积极投身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充分发挥证券化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中的作用。2、税收限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一般都较大。因为考虑到成本和规模效益,如果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较小,单位成本将太高,使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利可图。美国学者阿诺德在1986年就曾估计,只有当其资产规模大于1亿美元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才有利可图。但如此大的交易额,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一是商业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二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三是SPV的所得税。这将造成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成本过高而使资产证券化难以开展。从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开展、尽快解决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中国应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因为税收而导致证券化融资成本大幅度上升使证券化融资在税制上缺乏效率。3、市场限制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一个决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中国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潜力,但由于目前中国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这些潜在的市场需求还无法转化为真正的市场购买力。因此,从为证券化产品市场培育投资者,也为更好地实现各种基金的保值增值出发,政府应适当放宽对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的范围限制。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建议

4.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要来了,如何化解不良率

一是资产证券化。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记者会上指出,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部分,丰富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内容,由此可见,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
实际上,从统计上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2015年末1.27万亿元不良资产中,次级类资产为5923亿元,可疑类资产为5283亿元,损失类资产为1539亿元,前两者的比重为88%。在这三类资产中,只有损失类资产没有任何价值,而次级类资产和可疑类资产价值尽管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损失,但仍有较大的证券化价值。
未来一个时期,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标的,将集中在次级类资产和可疑类资产,特别是有一定现金流和抵押物处置价值的不良资产,可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有效剥离。潘功胜副行长在记者会上强调,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监管部门将严格控制风险,选择管理水平较高的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试点,禁止实行多层证券化和再证券化,证券化产品只出售给机构投资者,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发行人、评级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职责。
二是成立地方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公司。除资产证券化工具外,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还应对不同类型资产进行分类施策。例如,今后一个时期,包括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在内的地方政府债务,将可能成为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带有地方政府“第二财政”的性质,对于这类不良资产,尽管短期内可以通过发行地方债定向置换地方债务,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但长期内存量债务依然存在,应考虑财政部通过发行长期特别国债,注资成立“地方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由于巨额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形成的不良资产。
三是采取“债转股”方案。对于过剩产能行业可能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以采取“债转股”的方案。各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与制造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制造企业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通过二级市场出售股权、上市IPO、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化解这笔不良资产。

5. 什么是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营效益低,一时亏损,一时赚钱的项目/公司,发行上市交易。
非常赚钱的公司是不上市的,自己能赚的谁会送人。当公司发展到成熟后期转弱则想上市变现/变卖,或融资支撑。

什么是不良资产证券化?

6. 探寻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途径

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全国银行不良资产监督委员会、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其各类职责如下:全国银行不良资产监督委员会可置于中国人民银行辖下,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政策、考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计划、核查资产管理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公司肩负信托和清算双重职能。作为受托人,银行不良资产不发生转让,仍挂在银行资产账户上。作为清算人,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对于已受让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没有追索权。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银行收取不良贷款债务本金,但银行只是作为服务人向资产管理公司收取服务费,而与债务企业不发生债务债权关系。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以银行不良资产组合作保证的债券。证券公司可协助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贷款中一部分股本性贷款通过债权转股、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控不健全,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和部门的负责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按照个人意志办事,在信贷风险资产的发放上,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和约束监督制度,随意性较大。必须把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作为坚持不懈的目标任务,努力构筑银行业风险监管与管理的内部防线和微观基础。要不断规范和加强对银行业内部控制的考核评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套有效的内部管控机制,发挥董事会与经理层在风险管理中既统一又区别的作用,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促进风险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金融机构按照“统筹兼顾、精细工作、区别对待、靠前化解”的原则,加快客户结构调整,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及时控制和处置风险。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妥善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还必须要建立防止不良债权演变为金融危机的预防机制。主要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制度基础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对蔓延效应和系统风险加以防范,并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护小额储户利益,这意味着所有为公众提供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金融公司和信用社,都应包括在存款保险的范围以内;
(2)阐明有关不良存款机构的确定和不良机构关闭的相关规定;
(3)建立促进良好银行业务的激励框架,完善金融体系。

7.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介绍

不良资产证券化(NPAS)包括不良贷款(NPL)、准履约贷款(SPL)、重组贷款、不良债券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NPAS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以美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最为活跃,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都曾经深受银行体系坏帐的困扰。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介绍

8.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资产证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经历了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亚洲地区),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成为推动当地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制度建设的主要动力。NPAS的发展取决于各国对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2)NPAS具有阶段性的发起主体。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发起为主,如美国的RTC,韩国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国的FSRA,但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NPAS成为市场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direct NPA securitization),专业投资银行同时收购多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委托证券化(principalled NPA securitization)。(3)受发起主体演变影响,NPAS从融资证券化向表外证券化形式转变。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指标等方面的压力,只需尽快回收资金,达到融资目的。如KAMCO的大部分NPAS中,最终风险仍由银行保留。商业性NPAS对不良资产剥离的要求更为迫切。事实上如果只需融资,银行不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正常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更低。(4)NPAS交易结构不断完善,能更有效地解决证券现金流和不良资产现金流之间的不对称性,适应处置手段的多样性,从而使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类型扩大。(5)逐渐培育、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欧美机构投资者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和推动力,促进了国内投资者的培育和当地信用环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资产的风险溢价逐渐降低。(6)形成了专门针对NPAS的价值评估、证券评级、资产管理人评级标准。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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