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开展的自愿认证的种类

2024-05-19 01:54

1. 我国已开展的自愿认证的种类

我国产品认证一般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以及自愿性产品认证两类. 
我国国家认监委规定对22大类的159种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对未列入CCC认证范围内的其他产品可以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 
目前,我国自愿性产品认证涉及的产品领域有电子电气及部件类、医疗器械类、玩具、建材、家具、铁路产品、纺织品及鞋、汽车零部件、饮品、机械、化工产品、体育用品、中文字符及软件、燃气具,以及农产品和食品、可再生能源等.

我国已开展的自愿认证的种类

2. 什么是自愿性产品认证


3. 什么是自愿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认证是组织根据组织本身或其顾客、相关方的要求自愿申请的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标准化工作的一个环节、是推动标准应用的主要手段,同时,认证制度本身也通过标准化得以具体体现。认证方案的升级、新兴领域的拓展、认证联盟思路的落实、区域认证的出现、认证结果互认的实现均需要标准先行。
标准本身的技术上的前沿性、形成过程的规范性、应用的广泛性是认证结果能否得到普遍采信的影响因素之一。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初始认证委托指认证委托方在某类认证实施规则下未获得证书,第一次申请该规则(按实施规则编号划分)中涵盖的消防产品认证。
2、扩大范围申请指认证委托方在某类认证实施规则下已获得证书,在原有认证基础上扩大同一规则中涵盖的新标准、新单元及已获证单元内新增产品认证。
3、证书延续申请指在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认证委托方向认证机构提交延续保持 证书的申请。
4、换版申请指产品标准、认证规则等换版后,认证委托方需按照要求进行证书转换的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认证

什么是自愿性产品认证

4.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是什么意思

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认监委2016年8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 一、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1.按照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自愿性认证业务分为“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三个层级。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三个大类。3.每一“认证类别”划分若干“认证领域”。产品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一部分 可运输产品》和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管理体系认证依据认证特性划分为6个认证领域。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至领域,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4.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5.认证机构从事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行的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认证制度),按照制度设定要求实施管理,国推认证制度目录见附件2。6.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中不得对CCC目录内产品依据CCC认证标准开展认证活动,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二、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审查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1.1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1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2.1.1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2.1.2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2.2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从事产品认证业务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2.3 办公场所和设施应当与申请者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从事产品和服务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申请从事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3.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3.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3.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3.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3.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3.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3.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3.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3.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3.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3.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3.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3.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3.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3.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3.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3.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应当制定对国家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者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4.1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需要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投资人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应提供任职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者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4.2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1认证人员是指能够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六类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申报的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以上6类人员。5.2专职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5.2.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2.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5.2.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者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5.3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5.3.1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熟悉相应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5.3.2认证申请评审人员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相应认证领域划分并能正确判断认证委托人委托的认证领域和专业;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专业资源配备情况。5.3.3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能够识别各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能够根据认证客户的业务/产品/过程/组织结构的知识和信息识别其对审核方案,特别是对审核组的能力要求;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专业资源配备情况。5.3.4认证审核人员:具有与认证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理解和掌握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了解企业管理和组织运作相关知识,了解认证机构认证管理过程要求,完全能够按照认证机构的程序和过程开展工作。5.3.5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同认证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5.3.6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能够识别各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熟悉认证流程及认证过程各阶段的专业管理要求;掌握专业能力评定要求;熟悉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能正确选择对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的方法,并能基于已有的证据准确判定受评价人员的能力与准则的符合性。5.4专职认证人员的评价结果证实性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被评价者的学历、与所评价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认证认可经历、培训经历以及其他可支撑评价结论的信息以及评价结论,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应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等认证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认证机构自身的人员管理程序。鼓励申请者通过提交所申请领域(或国推认证制度)的审核(或检查、审查)示例作为符合相关制度和人员要求的证明。(六)申请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申请者,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6.1申请从事一般工业产品认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6.1.1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具体为:申请者应当与检测机构具有资产纽带关系,同时能确保对检测资源的独立使用和公正检测,所申请的具体产品应当能被检测机构所提供的检测能力范围证明材料(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所覆盖。6.1.2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的签约检测资源。例如申请者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委、行业协会的推荐,或具有相关产品领域具有权威的国家级协会或科研院所的背景。6.1.3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求,并具有相关产品领域的签约检测资源。有政府文件明确对该项产品认证结果予以支持和采信,或认证结果可以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撑。6.2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应当具备所申请领域的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七)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1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7.1.1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正机构公证,并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7.1.2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三年以上的相应领域的认证证书证明资料。7.2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7.2.1外方投资者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证书证明资料。7.3非中文的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上申请人对翻译内容负法律责任的声明。公证和领事认证文件应当为一年内签发。7.4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申请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八)从事国推认证制度还应当满足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准入要求。

5. 1、为什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坚持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产品质量方面,随着产品越来越复杂,顾客不可能像分辨食物一样去确认每种产品的质量水平,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就产生。自愿认证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最早来自美国ul,  美国实验室认证。 如果一个产品按照规定标准通过了UL 认证,就证明其符合某种标准,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强制认证一般是涉及到安全,特殊领域等,比如医疗卫生,军工,核电等。一般来说,如果购买了通过认证的产品,其质量是有保障的。【摘要】
1、为什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坚持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问】
在产品质量方面,随着产品越来越复杂,顾客不可能像分辨食物一样去确认每种产品的质量水平,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就产生。自愿认证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最早来自美国ul,  美国实验室认证。 如果一个产品按照规定标准通过了UL 认证,就证明其符合某种标准,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强制认证一般是涉及到安全,特殊领域等,比如医疗卫生,军工,核电等。一般来说,如果购买了通过认证的产品,其质量是有保障的。【回答】
同国际惯例接轨坚持公正性国家对质量认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相结合。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准则,我国已建立了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审核员注册、实验室认可等在内的质量认证,实行统一管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以国际指南为基础,同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认证工作起步晚,但起点高,发布的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以ISO和IEC联合发布的有关部门国际指南为基础制订的,符合《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规定。并于1998年签署了国际互认协议。我国质量体系认证已达到国际水平,取得国际承认。    2.坚持公正性。    有关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公正地位。申请认证的条件,对任何企业不管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都一样公平。    3.国家对质量认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不实行部门认证和地方认证。    4.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管理相结合。    凡具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可自愿申请认证。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管理。【回答】

1、为什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坚持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