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股权后公司经营中还需要出资吗?

2024-05-02 23:24

1. 收购股权后公司经营中还需要出资吗?

  收购股权后,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需要再出资,要看收购的实缴股权还是未实缴股权。
  如果受让的是已实缴的股权,说明该部分股权已经完成充实义务,则在实际经营中不需要继续缴纳出资;
  如果受让的是未实缴的股权,说明该部分股权未完成充实义务,受让人受让股权,则受让了实缴的义务,在实际经营中需要继续缴纳出资;
  如果受让人继续增资,认购新的股权,则对于新的股权有实缴的义务,需要实际出资到位。
  完成实缴义务,可以通过银行转让的方式,将注册资本打入到公司账户内,并备注性质为投资款,至此完成实缴义务,且不需要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但是如果企业有向高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意愿,则建议聘请专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确保资金性质及用途。

收购股权后公司经营中还需要出资吗?

2. 收购股东股份可以用原公司的钱吗

股份公司一般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存在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情形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 收购股权后公司经营中还需要出资吗

股权收购可以概括性获取目标公司,包括其资产、业务资源、商标、商誉等等,但同时包括目标公司的债务、损耗及经营风险等,股权收购后,收购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目标公司。
进行公司经营必然需要支出,增加公司的流动性,因此相关的支出需要股权各方根据股权比例来进行出资经营。
因此,收购股权以后公司经营中还需要出资。
 

收购股权后公司经营中还需要出资吗

4. 收购股权后公司经营中还需要出资吗

  收购股权后,是否需要继续出资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已经实缴完成,且没有增资行为,也没有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况,那就不需要继续出资。但是如果出现了未实缴到位、抽逃出资、公司部分或者是另外增资的话,那就会需要继续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股权转让价格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吗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转让价格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吗

6. 股权转让的价格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吗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

我和我的朋友合伙开公司,当时找的中介办理的公司的执照,注册资金50万,他20万,我30万(实际出资他8万,我15万),虽然公司章程上写着他出资20万,我30万,但是考虑到我们谁也没有真正出够资金,因此一直也没有办理我和他的出资证明,同样原因,股东协议也没有提到他的20万,现在公司虽然还没有赢利多少,但是一切运转正常,现在他的一些作风直接影响了公司了效益和员工士气,因此我想让他出局,但是他却和我要20万(注册公司时的出资金额,而且公司章程上也写着呢),请问我有必要给他20万吗,还有如果我一恼火,不给他一分钱,是否违法.?
答: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

8. 股权转让价格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吗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一、股东抽逃出资表现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二、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负债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