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什么补偿制度

2024-05-16 01:19

1. 按什么补偿制度

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争议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那么我国劳动法律中经济补偿制度规定是怎样的?小编为您介绍,欢迎阅读。      我国现行经济补偿制度归纳如下: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支付标准、计算标准及限制性规定。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唯一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最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3、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向劳动者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有:      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此种解除还要附加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依然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也要求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方可解除。      (1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12)企业经济性裁员的;      (13)因有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4)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4、额外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额外经济补偿金作出规定,但是考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部分条款依然有效,因此,额外经济补偿金这一项目依然存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金的来源。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按什么补偿制度

2. 什么是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毕扰梁务功能, 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另外一种解释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 这些补偿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手运环境质量或者用李凳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毕扰梁务功能, 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另外一种解释是: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 这些补偿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手运环境质量或者用李凳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3. 补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补偿政策是政府有意识地从当时经济状态的反向调节景气变动幅度的政策,以达到稳定经济波动的目的。在经济萧条时期,为缓解通货紧缩影响,政府通过增加支出,减少收入等政策来增加投资和消费需求,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相反,在经济繁荣时期,为抑制通货膨胀,政府通过财政增加收入、减少支出等政策来抑制和减少社会过剩需求,稳定经济波动。总之,就是政府用繁荣年份的财政盈余来补偿萧条年份的财政赤字,以缓解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补偿政策是什么

4. 补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补偿政策是政府有意识地从当时经济状态的反向调节景气变动幅度的政策,以达到稳定经济波动的目的。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5. 国家要求完善征收补偿制度?


国家要求完善征收补偿制度?

6. 什么是补偿法

  一、如果是说法律法规,现在还没有颁布或施行《补偿法》,现在以规范形式出台的只有《国家赔偿法》。在社会管理与事务中各地、各行业制定了“补偿规定”或“补偿条例”与“补偿政策规定”在发挥着规范作用。

  二、如是提问电力技术术语,补偿法的解释是:在测量电动势时,如果用电压表直接测量的话,由于电压表也有一定电流通过,测出的值是电池的路端电压,而不是电源的电动势.所以要想消除电源的内阻影响,测出电源的电动势,就要用一个电压与电源互相抵消,这就是补偿法。
  电容补偿就是无功补偿或者功率因数补偿。电力系统的用电设备在使用时会产生无功功率,而且通常是电感性的,它会使电源的容量使用效率降低,而通过在系统中适当地增加电容的方式就可以得以改善。 电力电容补偿也称功率因数补偿!(电压补偿,电流补偿,相位补偿的综合)

7. 完善什么补偿制度

(一)针对立法上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过于简单的问题
首先,对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来说适用的违法归责原则比较适合。而对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不说应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即司法机关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依照法律,只要是这种行为的结果给予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又没有法律依据,都应当给予国家赔偿。在日本有一个“刑事赔偿法”,在台湾叫“冤狱补偿法”,这些法律都强调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而不管执行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违法。另外,对执法机关具有明显的不当行政行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也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改进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法
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基金和帐户。由于国家赔偿具有司法救济的性质,所以国家赔偿基金和专用帐户应设置在民政部门,当事人只要获得了国家赔偿就可以到民政部门申领,不用再与赔偿义务机关接触。既避免了国家赔偿费用与财政办公经费争饭吃的现象,也避免了国家赔偿与具体人员、单位政绩及领导升迁的牵连。这就解决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法问题。另外,在国家赔偿费标准方面,应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全国最低赔偿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再之,国家在赔偿范围方面应包括受害人的即得利益和精神赔偿金,即能够弥补现有的国家赔偿标准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对精神损害的普通期待。在私法领域,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屡见不鲜。国家赔偿法也应当对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三)对于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程序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应立足我悉禅拿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对于刑事侵权方面只要是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这种限制又被法定的文书解除,如:撤销案件、不起诉。只要是终止刑事诉讼,法律上判定无罪,国家不再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由此发生的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就理应引起国家赔偿。另外,人民法院在各种诉讼中的违法行为除错误判决可循二审及再审程序予以确认外,凡是需要确认的国家赔偿案件,就布国家赔偿委员会予以确认。
(四)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问题。笔者以为要使司法公正,必须使各相关部门脱离利益关系,裁判者应采取中立立场,所以国家赔偿委员会应设在地级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协机关,人大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政协可以发近其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知名的法律专家或学者组成。国家赔偿委员会应应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应经过听证及相应公开的程序决定国家赔偿问题。这样才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才公正,才能体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指导袭缺思想,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限制其执法者滥用或违法使用国家赋予的权利。使其作到公正执法。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 作者:
(五)转变思想观念克服旧的传统理念。要树立依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加大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让执法者知道,自己必须首先守法,才能作到公正执法,坚决克服官僚资本主义的错误倾向和衙门作风,抛掉“官本主义”的沉渣余孽,贯彻“错了就赔”的原则,强化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发挥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全局的高度将国家赔偿法的执行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来抓,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就会使受害人与国家机关之间产生的矛盾激化,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既削弱法律的权威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国家机关虽然现在赔了一些“金钱”和脸面,却能赢得今后的廉洁、开明、公正及公民的支持和信任。
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是依法治国的深入体现,它从立法上承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会犯错误的,这种错误有可能对公民、法睁搭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必须从法律上建立纠错、补偿、救济的机制;同时这也是用法律手段来制约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利的初步尝试,实施得好,就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及产生的危害,这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上的一大进步,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和财产不受外来侵犯,包括来自国家机关的不法侵犯,可以说它像一面镜子,反映出社会进步的身影,所在各界有识之士从各方面呼吁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


完善什么补偿制度

8. 完善什么的补偿制度

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土地征收标准每亩多少钱”和“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      农村房屋征地的补偿      1、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复垦补偿:12万元/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唯一一处房地产权的,自愿申请完全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不再享受宅基地权利(征地农转非除外),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合规性证明,按复垦房屋、院坝占地面积万元每亩进行首次补偿。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进行测算,补足12万元_亩。      2、部分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复垦补偿:6万元_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房地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放弃一处以上、保留一处合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以房地产权证书为合规性证明,按复垦房屋、院坝占地面积4万元每亩进行首次补偿。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进行一次性测算补足6万元_亩。      3、放弃原宅基地到规划点建房复垦补偿:12万元_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唯一一处房地产权的农户,自愿申请放弃面积较大的原宅基地,在项目批准入库时间之后到规划集中居民点建房,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按万元_户进行首次补偿。复垦项目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合格证面积减去新建宅基地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之差进行一次性测算补足12万元_亩。
      二、土地征收标准每亩多少钱      按照我国土地补偿的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是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如果是基本农田,那么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三、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      2、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      3、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的相关知识,以及“土地征收标准每亩多少钱”和“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等相关拓展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