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出资为何变成了借款?

2024-05-18 18:11

1. 合伙出资为何变成了借款?

   案情回顾: 
  
 刘某经营一家餐馆,为扩大经营,于2019年3月邀请好友张某合伙。双方约定:张某只以30万元资金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如张某退出,刘某一次性退还投资款并给付10万元分红。2019年11月,张某退出,要求刘某返还30万元投资并要求支付10万元分红。刘某却以双方是合伙关系,应共负盈亏,现在餐馆亏损,不愿意退款。后,张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和刘某之间并非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后,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返还借款3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弓弩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蒋律师评析: 
  
  张某的出资为何变成了借款呢?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最为突出的 特征 就是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
  
 本案中张某虽应邀请入伙,但张某除提供资金外,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合伙事务,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和法律规定,而且双方约定的10万元分红,并非盈余分配方案,只是资金使用的报酬,双方的约定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即无论盈亏,保底条款中的义务人均保证投资人投入的财产不受损失的同时,还另外支付约定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更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本质上来讲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友情提醒: 
  
 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之间不仅要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而且应该明确合伙分配方案及风险承担。如果只享有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话,虽然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法院依然会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情况来考察实质性内容来确定案件的性质,不会仅仅因为合同名称而认定。因此,类似保底性条款在合伙经营合作中是存在极大风险的,如不慎重,有可能生意做亏了还要偿还其他所谓“合伙人”的“投资”(实为借款)。

合伙出资为何变成了借款?

2. 合伙人借款用于合伙

法律分析: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 合伙做工程的投资款按合同约定转为借款合法吗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合伙做工程的投资款按合同约定转为借款是合法的,因为原基础法律关系经双方当事人结算后协议转换为借款关系,且经审查原基础法律关系合法的,可以直接按借款关系处理。【摘要】
合伙做工程的投资款按合同约定转为借款合法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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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为股东根据投资协议履行投资义务之后,其投资财产便成为 公司 的财产;这个投资协议也因为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消灭,协议消灭之后便无再变更的可能;所以股东投资款协议不可以转为借款。 而如果当事人将股东投资款协议转为借款合同,那么就可能因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而涉嫌抽逃出资。【回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回答】

合伙做工程的投资款按合同约定转为借款合法吗

4. 合伙做工程的投资款按合同约定转为借款合法吗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摘要】
合伙做工程的投资款按合同约定转为借款合法吗【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根据您的问题,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如下:合伙做工程的投资款按合同约定转为借款合法的哦。[开心]【回答】
法律分析:工程款转为借款可以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一定的前提。原基础法律关系经双方当事人结算后协议转换为借款关系,且经审查原基础法律关系合法的,可以直接按借款关系处理。只有要完备的协议或者合同之类的证明。【回答】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回答】

5. 合伙人借款用于合伙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借款用于合伙

6. 借款转为投资款

借款转为投资款可以。但是有一定的资本风险的,若是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导致无法收回借款。股东借款转为投资款的问题如下:1、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2、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从本质上将就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不用再偿还,转为将债权转为公司注册资本,由此形成债权人对公司享有股权。这与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为了防范股东被认定为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建议办理以下程序:1、股东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是真实的,有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2、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3、公司账薄要进行相应的记账科目调整;4、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条款进行修改;5、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已缴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7. 合伙投资款怎么写?

法律分析:
合伙投资款要写明:一、合伙投资人的姓名及其住所。二、合伙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四、投资的转让。五、合伙投资协议的终止。六、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投资款怎么写?

8. 股东借款可以转为投资款?

股东借款可以转为实收资本,但前提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尚有未缴纳的部分,否则就要按增资处理。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撤销。
一、公司增资流程
公司增资流程:召开股东会议,增资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股东缴纳增资资金,如果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认购新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股东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二、如何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想要减少注册资本首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再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然后,修改公司章程。
另外,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最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载明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如下:
1、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狭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筹集的资本,由章程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发行资本。又称认购资本,是指公司实际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低于注册资本;
3、认购资本。是指投资者同意支付的出资总额;
4、实收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总额。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含义是指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