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24-05-18 03:16

1.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湛江市霞山与赤坎两区之间设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第四条 开发区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外引内联,引进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粤西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第六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和计划;
  (六)审批和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七)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并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招标、发证、施工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交易和管理;
  (八)统筹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
  (九)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批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十一)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公益事业;
  (十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业机构人员的编制的制定和人事干部、劳动用工的调配和管理;
  (十四)负责开发区治安和户籍管理,依法保护开发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调处开发区内的有关纠纷;
  (十五)根据需要设立必要办事机构,并按照规定权限任免、聘用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投资和技术引进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四)出口创汇型企业;
  (五)科技事业;
  (六)能源的、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七)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九)国际劳务输出业务。第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兴办股份制企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区外、国外投资兴办企业。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或建立科工贸联合体。第十三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产品有关的;
  (二)对国内和湛江市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显著效果的;
  (三)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外特别需要的;
  (五)与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和自然资源有关的。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类似中国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执行目前中国最低的企业所得税率;执行对外资工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征收”的政策(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口设备的审批优惠及关税减免政策;国家还赋予国家级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一级行政审批权限,比其它一般行政区域在企业审批、项目立项、经营运作方面有特殊优惠。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全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首批获准对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七项经营发证审批许可权限 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开发区投资政策:《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奖励办法》,《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出口创汇奖励办法》《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3. 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条 立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公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湛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第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第十条 立法建议项目在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编制立法规划。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立法建议书,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每年第三季度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已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

  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提案权人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草案初稿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说明。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立项论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订每届的立法规划草案;以立法规划为基础,拟订每年的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湛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修改。第十五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分别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十七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第十八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第十九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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