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补缴税收吗

2024-05-18 17:09

1. 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补缴税收吗

  31.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它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3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答: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 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3.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

  (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时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5.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6.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契税减免政策?

  答: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7.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从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 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8.如何认定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

  (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

  (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 (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

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补缴税收吗

2.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关税务问题?

LZ: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即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企业可从上述两种调整方法中任选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希望可以帮到您!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