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股权管理

2024-05-20 03:41

1. 什么叫股权管理

国有股权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统称。所谓“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谓“国有法人股”,是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因该股份属法人股性质且持股单位系国有性质,故称国有法人股。这种以持股人的所有制性质确定股权性质的做法,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许多“特色”和后遗症,引起了各种争论。本文并不对这些争论进行评价,而是基于国有股权大量存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来研究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中国的经济成份中,虽然民有(民营)经济正逐步发展壮大,但国有成份占有相当比例。迄今为止,国有经济仍然是影响中国经济生活的最重要因素[1].在这个意义上,民有(民营)公司是无法与国有企业(公司)抗衡的。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2].具体到国有企业(公司)的运营方面,则体现为国有股权的管理。[3]所以,研究国有股权的管理问题,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我国国有股权的研究多表现为经济学的研究,比如国有股减持的价格问题、国有股流通问题等等。法律上如何研究国有股权管理问题?这也涉及若干问题,从宏观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到微观的国有股权权利义务构成,从国有股权取得到国有股权转让等等均需研究。本文仅从基础性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问题和国有股权取得问题做了法律上的探讨,并就实务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了粗浅的认识。   

  一、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一)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确定   

  国有股权管理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其管理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4]   

  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法律层面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以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机构改革层面要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以推动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5]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确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不断变迁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变迁的历程,可以折射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之前,财政部曾经作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职能赋予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而中央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等有关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则由财政部行使。[6]而在财政部之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管理机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将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分别赋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7]而早在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国资企发〔1994〕9号)中即确认,国有股权管理的专职机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8]   

  由此可以看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变迁是及其频繁的,且机构相互之间不具有继承性。这十分不利于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的非继承性。相反,虽然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在不断的变迁,但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却并不因为管理的机构的变迁而失去其效力,原国有股权管理机构颁发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在其不是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时候依然有效。如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法律规范在未被废止前,依然有效,有关国有股权管理行为必须遵循。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所以可以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达到股东退股,并且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

是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什么叫股权管理

2. 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  一、实施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下,集团与子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和股权关系,正是在这种股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衍生出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在战略、人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各种管理职能。   
在管理级次上,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一般较多,管理链条过长,极易导致管理失控。同时,重投资、轻管理,靠人治不靠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直接导致这部分资产管理缺位,很可能造成资产流失。通过股权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化运作的经营风险。  
 
在组织构架上,虽然不少企业建立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责权利尚未统一,运行欠规范。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虚化、经营层过于强化,因人设职而不是因事设职,决策层、监督层、经营层的责权利错位、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三会”运行机制既是实施股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股权管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二、股权管理的适用范围和两个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 
  
(二)两个基本条件   
1、所属子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能够规范运行。股东的权利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能得到直接体现。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   
2、股权管理要对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规范。任何一个新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都需要内部机制的调整,也就是业务流程的调整和再造。股权管理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它无法由一个职能部门全部承担,而需要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各个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进行,需要对现存的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加以规范、调整和完善,合理解决现有各职能部门在管理中的重复、交叉问题,进一步清晰管理界面,找准工作衔接点和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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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下,集团与子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和股权关系,正是在这种股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衍生出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在战略、人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各种管理职能。
在管理级次上,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一般较多,管理链条过长,极易导致管理失控。同时,重投资、轻管理,靠人治不靠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直接导致这部分资产管理缺位,很可能造成资产流失。通过股权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化运作的经营风险。
在组织构架上,虽然不少企业建立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责权利尚未统一,运行欠规范。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虚化、经营层过于强化,因人设职而不是因事设职,决策层、监督层、经营层的责权利错位、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三会”运行机制既是实施股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股权管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一、股权管理的适用范围和两个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
(二)两个基本条件
1、所属子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能够规范运行。股东的权利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能得到直接体现。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
2、股权管理要对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规范。任何一个新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都需要内部机制的调整,也就是业务流程的调整和再造。股权管理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它无法由一个职能部门全部承担,而需要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各个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进行,需要对现存的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加以规范、调整和完善,合理解决现有各职能部门在管理中的重复、交叉问题,进一步清晰管理界面,找准工作衔接点和切入点。

实施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

4. 什么是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

一、实施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在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下,集团与子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和股权关系,正是在这种股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衍生出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在战略、人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各种管理职能。在管理级次上,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一般较多,管理链条过长,极易导致管理失控。同时,重投资、轻管理,靠人治不靠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直接导致这部分资产管理缺位,很可能造成资产流失。通过股权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化运作的经营风险。在组织构架上,虽然不少企业建立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但责权利尚未统一,运行欠规范。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虚化、经营层过于强化,因人设职而不是因事设职,决策层、监督层、经营层的责权利错位、缺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三会”运行机制既是实施股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股权管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二、股权管理的适用范围和两个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
(二)两个基本条件
1、所属子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能够规范运行。股东的权利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能得到直接体现。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
2、股权管理要对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规范。任何一个新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都需要内部机制的调整,也就是业务流程的调整和再造。股权管理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它无法由一个职能部门全部承担,而需要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各个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进行,需要对现存的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加以规范、调整和完善,合理解决现有各职能部门在管理中的重复、交叉问题,进一步清晰管理界面,找准工作衔接点和切入点。

5. 什么是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

法律分析: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
在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下,集团与子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和股权关系,正是在这种股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衍生出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在战略、人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各种管理职能。通过股权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化运作的经营风险。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三会”运行机制既是实施股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股权管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实施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的两个基本条件
1、所属子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能够规范运行。股东的权利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能得到直接体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
2、股权管理要对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流程进行统筹调整和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什么是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

6. 股权的定义是什么

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一般,投资者根据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主要是通过购买股票和资本的“参与”,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以控制操纵其经营业务的决策权限。有的金融垄断资本家用一定的资本收买和持有一个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额去收买并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子公司”,继之,再由“子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额的股票,使其成为“孙*司”,从而形成层层控制体系,日益扩大股权势力。按照企业股权持有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一般可以将企业的股东分为:控制性股东、重大影响性股东和非重大影响性股东三类。控制性股东将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能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非重大影响性股东则对被持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 股权的定义

法律分析: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定义

8. 股权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是股东通过出资或受让等合法方式,拥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份额,并因此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享受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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