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案例讨论?

2024-05-14 20:01

1. 夫妻财产关系案例讨论?

王强结婚时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丽有权取得部分产权或请求给予部分补偿款;借的一万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两个各承担一半;债券人可以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偿还一万元。

夫妻财产关系案例讨论?

2. 关于共同财产的案例分析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您提出的问题二。依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中的规定,如果这套房屋是以夫妻婚后收入购买,双方没有进行专门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在妻子乙不同意的情形下偷偷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子卖掉,是对乙合法权利的侵害,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丙是在不知道甲在乙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形,因而同甲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将房屋买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对于这套房屋的权利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属于合法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应当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驳回乙关于“合同无效,并请求丙返还房屋”诉讼请求。如果除此之外乙没有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告知乙对甲的侵权行为另案起诉。
    另外,乙对于甲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形下偷偷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一事,首先应当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上诉。如果乙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的才是上诉。

3. 夫妻约定财产的案例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为何仍有效1998年李某打算用其夫妻共同所有的积蓄去办工厂,因其夫害怕亏本,为此两人约定李某用10万元办厂,按1.5%的月利率计息归其夫所有,亏损或盈利均归李某负担和享有。办厂后李某盈利数十万元。在两人后来的离婚诉讼中,李某之夫称办厂的1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办工厂他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盈利归李某个人所有显失公平,其财产约定应属无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约定财产是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夫妻财产所有制度,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采取胁迫和诱骗等非法手段,其夫妻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的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规定也应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法院判决撤销后,该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如未被撤销则属有效。而夫妻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在该特定情况下,夫妻双方经充分的自愿协商达成的财产归属协议,如果能反映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不违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禁止性规定,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显失公平,也应有效。李某夫妻的财产协议客观上显失公平,但在其协议约定当初,应预见到生产经营活动也是有风险的,如李某经营亏损,按约定也将由其单独负担,因此全面衡量该夫妻财产约定,应是公平的,事后在客观上有一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况也是有效的。实际上,李某办厂如果发生亏损,其夫是否承担其对外债务,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这涉及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夫妻财产约定,李某之夫则不承担责任。如李某夫妻没有对外明确其财产约定情况,李某之夫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约定财产的案例分析

4. 夫妻财产案例分析。求助 ~~ 感激不尽

回答一:他们属于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回答二: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回答三:住房B属于共同财产.归属权要看法院的了.
回答四:不认为会支持离婚,因为判定离婚是有几条规矩滴.貌似是,分居多久以上,记不清了,至少两年.或者婚外恋,造成重大影响的.
 
仅供参考,不是专业法律人士.

5. 夫妻财产的约定?案例

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范围如下: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财产;3、全部夫妻财产;4、部分夫妻财产。父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的约定?案例

6. 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 求详细分析~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8.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1、依据法律规定,房产所有关系以登记造册为准,依据房产证的登记记载,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产,对于另一部分的处分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女方的权益是不会因男方的遗嘱行为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