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9日保监会发布

2024-05-19 18:35

1. 2004年5月19日保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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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2004年5月19日保监会发布

2. 中国保监会一2009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发[2009]1号),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2、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3、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4、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2004年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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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04)8号2004年7月7日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的,经应当作出决定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六)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有关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许可事项未列入本规程,具体事宜另行规定。三、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中国保监会规章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2004年中国保监会

4. 2004年保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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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原文地址:【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发布日期】2004-07-07【生效日期】2004-07-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已经2004年6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四年七月七日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用word格式下载: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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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车辆保险交强险是即时生效,商业保险是次日生效。保单一般是“零时生效”,即今天买的保险在法律意义上要在明天零时才会生效,这个时间点也会在保险合同上明确注明。所以,以往车主在购买车险到最终车险生效,一般都有十几个小时的“盲区”。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就下文给各个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做出“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自被保险人缴费后即生效”的规定,要求交强险改变“零时生效”的传统,正式实施即时生效。按照商业车险的相关规定,商业车险保险期间的生效时间为投保后次日零时,新车的车险投保人就可能面临无保险的空档期,甚至还有不少车主买了车之后,由4S店代办车险,至于车险何时生效他们就更不知道了。而在无保险空档期用车时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

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

6. .2006年4月6日,原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什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摘要】
.2006年4月6日,原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什么【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公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回答】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回答】

7. 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修订的

中国保监会是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3)制订、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管;(4)查处和取缔非法保险机构以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中国保监会履行的是一种对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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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修订的

8. 保监会2010年2号

从经济,人口规模和增长速度来看,中国的寿险市场潜力在全球范围内是最好,根据保监会统计,中国保险业总保费收入从1999年的139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4927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为23.43%,其中寿险业快速增长尤为明显。中寿险业总保费收入从872亿元增加到3,697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达27.22%。按目前保监会公布最新数据显示,2006年1至11月份全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731.52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0.66%;而1至10月份保费收入则为3380.12亿元。而根据2006年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将要达到4%,保费收入超过1万亿元。保险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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