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违法吗?

2024-05-17 09:10

1. 直销违法吗?

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关于传销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禁止传销条例》、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直销违法吗?

2. 直销违法吗?

“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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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界曾经臭名远播,主要原因是业者的经营的手段差劣,不择手段地利用亲情、友情;殚精竭虑的鼓惑和欺骗,传销的公司很多而且五花八门,传销过去毁掉了中国人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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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安利则是全球最大的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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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在中国曾经臭名昭著。安利是臭名昭著的传销巨头。虚假的谎言,卑劣的骗术,曾经让多少人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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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十年度中后期,由于有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下岗工人受骗等,政府不得不要求安利停止经营,并彻底整顿了全国甚嚣其上的各种形形色色的“老鼠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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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和传销在英文里都年一个词 都源自英文direct selling或direct sale 在国际市场传销也称直销 所以直销与传销本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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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内的"多层次直销”实际上就是传销,几乎所有的传销组织,都把自己说成是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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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分为“传人传销”和“传物传销”两种根本方式。
“传人传销”采取的形式就是拉“人头”,传销组织呈“金字塔”式放射状的网络,“人头”拉得越多,个人级别越高,而获取报酬的形式则是从开展的下线中层层盘剥,梯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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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物传销”则是以商品直销为幌子,用偏离了商品价值的虚高价钱来进行“多层次直销”,每个传销人除了将货物出售以赚取利润外,还能够介绍、练习别人为新的传销人,顺次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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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传销的两大显著标准,就是看销售网络和收入构成是否成塔尖状,再者看产品是否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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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骗局的核心在于其产品的超高价和销售人员金字塔形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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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安利--披着直销的皮干着传销的勾当,属于“传物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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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走近安利的营销队伍,听听它的培训,你就会知道,安利对世人撒了多大谎!它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老鼠会”!“介绍加入、组成网络、复式计酬、邪教培训会议、高昂的产品价格”这五条,就属于中国工商局明令禁止的传销的本质,而安利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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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是一般的“老鼠会”吗? 
安利声称自己不是“老鼠会”,当然,没有“老鼠会”会说自己是“老鼠会”的。安利在重返中国大陆后,为了获得政府的批准和蒙蔽大众的视线,号称自己是“以店铺销售配合营销代表直销”的方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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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不过是安利身上的遮羞布。只要你到任何一家安利店铺去看一看,来安利店铺的,都是安利的工作人员和营销代表。安利店铺不过是一个安利储存发货的据点而已。真正的销售是通过人传人而实现的。 
安利不是一般的“老鼠会”,而是一只极度狡猾,极度凶残的“洋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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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就是一个"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残酷诈骗,靠无数的"下线"养肥了"金字塔"顶上的极少数人。不管是化妆品也好、保健品也好,都是个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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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传销的两大显著标准,就是看销售网络和收入构成是否成塔尖状,再者看产品是否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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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骗子网络要将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的人聚合在一起,必然需要某种强大的力量来控制。“这种强大的力量就是精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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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进入了中国以后变得非常邪恶,凡是接触过安利的都有这种感觉,他们的根本目的不仅是要洗脑你,还要洗得你倾家荡产,把你变成一个狂热分子,歇斯底里的就像纳粹。所谓邪教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你进行精神控制。 
这种邪恶的营销方式给人类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产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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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的“老鼠会”一样,安利的利润来自于欺骗和掠夺,来自于对人们贪婪心理的利用。这样的金字塔迟早是要倒掉的。它就象一颗“毒瘤”,如果晚割去一天,对我们身体的损害就将越大。当安利金字塔倒塌的那一天,不知将出现多少破产的家庭,流离的孤儿,衰败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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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安利的人都知道,单靠个人的努力,别说做到钻石,就是做到银章也非常非常的难。要想做大,要想发财,必须大力发展下线,然后让下线接着发展下线。你所发展的下线,就是你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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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局往往是好友反目、亲朋成仇,不仅让参与安利人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上瓦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冲击社会伦理底线,引发社会信任危机。“这将使本来就已经稀缺的诚信美德从根子里被蛀蚀和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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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人说:安利在卖梦想````
等到梦醒的时候回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钱财,亲情,爱情,友情全部离他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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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使无数的人家破人不亡。浪费青春浪费金钱。许多人做得头破血流离开安利的时候还含着热泪对老师唱着"感恩的心"。 
安利使无数的人家庭妻离子散、人家破人亡、多少家庭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负债累累; 
多少亲朋好友反目成仇、形同路人;多少恋人劳燕分飞、天各一方; 
又有多少大学青年荒废学业、断送前程……

3. 直销是属于犯法的吗??

  直销合法,传销违法。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直销是属于犯法的吗??

4. 直销违法吗?

直销本身是不违法的,但是直销也分为正当直销和违法直销。如果做的是正当生意,那么就不是违法的。如果打着直销的名义做着违法的事情,那么就是违法的。



直销是生产者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把商品卖给消费者,这样不管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没有了中间商赚差价,都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但是由于对直销的正面宣传和知识普及不到位,有些人可能打着直销的名义去做违法直销,而传销就是很常见的一种。
如果不了解直销和传销的区别,有人就会认为传销就是直销,就是违法的,甚至谈直销色变。但其实直销是不违法的,只是有些人打着直销的名义做着传销的事情,而传销就是违法的,是骗人的行为。所以每个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工作的本质,认清楚传销和直销,不要误入歧途,上当受骗。

5. 直销是什么,是犯法的吗?

直销,你了解多少?

一、起源及分类

我国直销
  直销起源于中国的清末民初!有史料记载,早在1929年中国内地的王星记扇庄的第二代当家王子清就曾用一种类似直销的方式招揽生意:无论什么人只要给王星记介绍业务,均可得到成交额中的5%~10%的佣金。这是世界上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直销,也是直销的起源! 

现代直销
  现代直销起源于美国,直销最早的萌芽始于20世纪50年代,由犹太人卡撒贝创立。随着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图求方便快捷购物心理而兴起。现在直销几乎遍及全球所有市场经济成熟和发达的国家。虽然直销可说是人类最早的商业配销方式,但是直销并没有被人好好的了解,至今对直销的定义一直没有定论,原因是直销这种模式被分为了两大类。 

分类
  第一类:狭义直销(Direct Selling) 

  所谓狭义直销就是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直销商(兼消费者)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含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 

  单层直销有20%的直销公司使用。多层直销则有80%的直销公司在使用。单层次直销即介绍提成模式,例如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经纪人都是无工资的,靠自己人际关系销售产品并获得提成,但开发的顾客没有成为销售人员,没形成层级结构,因此这是合法的 

  多层直销是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级直销商,他则成为上线直销商,上级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级直销商的人数、代数、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解释:直销员开发出的顾客又能成为销售人员,组成了一个层次网络,从而实现团队计酬) 

  第二类:直复营销(Direct Marketing)直复营销,这种模式也叫直效营销,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媒体(邮寄DM、电视购物频道、因特网)将产品或者咨询传递给消费者。直复营销中的“直”,是指不通过分销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复”字是指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互,顾客对企业营销努力有一个明确的回复(买与不买),企业对可统计到的明确的回复数据,由此对以往的营销效果作出评价。

二、直销的魅力

 权威媒体公布了一个数字: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直销业务已经占到日用品零售市场的61.7%;更重要的是,直销业的兴起给很多“从来不知创业为何物”的中国老百姓带来了一个难得的机会。难怪有人会乐此不疲……此情此景,我们还能断然拒绝吗?还能轻易对直销说不吗? 
       最好的态度是冷静下来,以中正平和的心态探求一下直销的魅力,也许,这项事业里真的给每一个人留着一个成就自己的机会—— 
       解读直销就离不开揣摩一个词:成功!这是每个人心中的终极愿望。每个人都想成功。虽说,每个人对成功的定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想创造美好的事业,过上美好的人生。每个人一生都在寻找这样一个机会,这样一条路,遗憾的是很多人都失败了。
       直到有一个人总结出一个伟大的公式:成功=一个梦想+一个支点+一个团队。从此,世界上的百万富翁迅速多了起来。人们开始发现,直销正是这样一项事业,满足这个公式中开列的任何条件:梦想就是我们的愿望,支点当然就是各种不同的直销公司,至于团队嘛,就是直销人员建立的顾客网和经销商网。我想这也就是那么多人不断进入这一行业的原因所在。 
      具体说来,这些魅力还可以分解得更明确细致一些,为了给那些想要彻底洞悉直销魅力的读者一个清晰的概念,本文从16个方面剖析直销的价值,这些价值正是直销的卖点所在,魅力所在,前景所在,也是广大直销公司倡导的文化精神所在和直销从业人员心仪的内涵所在—— 

   魅力之一:超越梦想 
   从小到大,每个人心中的梦想都不止一个:或者成为科学家、艺术家;或者拥有高楼大厦,环游世界;又或者广交朋友、救济天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遗憾的是现实不是梦境,太多人在残酷的现实面前败下阵来。我们不仅不能实现梦想,反而要遭受更多的磨难:或下岗、或失业、或英雄无用武之地。面对逼迫,我们毫不例外的缩小甚至泯灭梦想,不敢改变、不愿改变,甚至不能改变。
   而直销不同,这个行业足以重新唤醒人们的梦想,让每个人开始再次思考人生的意义,把深藏在心灵角落里的愿望又一次激活。直销告诉我们,可以交更多朋友,可以成为销售高手,可以遍观天下,可以健康长寿。虽然并非所有人都能最终达成目标,但是大家的心灵的确活跃起来了。通过各种成功学、营销学、心理学、说服学、沟通学的教育培训,每一个人都开始重新认识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从这个层面上说,直销让每个人超越过去,创造并不断去实现未来,死水一潭的心开始重泛涟漪,这是伟大的觉醒,勇于拼搏的精神构成了超越梦想的价值。 
   魅力之二:明确目标 
   据调查,只有那些有明确人生目标的人可以取得顶尖的成就,这种人只占人类总数的5%,大部分人对自己的未来是没有明确规划的。也就是说,很多人的人生目标是不明确的,有些人甚至根本没有人生目标,自然也不可能有多大成就。直销凭借完备的升级制度,为每个从业者制定了明确的努力方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你只要按部就班,就可以达到一个较高的级别,成就自己。 
   生活中你可能没有目标,但是,一旦进入公司,你的努力方向就明确了,每个月应该达到哪个级别,取得多少收入,推荐多少顾客都是可以量化的。这样的升级制度为每个人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你不必要花费时间思考目标,你只要不断努力去达成目标。你的人生自然在努力的过程中更加丰盛。 
   魅力之三:永续学习 
   这个世纪是一个倡导终身学习的世纪。直销企业由于其不断的培训和学习而让所有从业人员都能在短时间内学习到大量新鲜的知识,无论是产品、制度、营销模式,还是人际沟通、营养、美容,各种知识不断被灌输、交流、分享。加之大量的书籍、音像资料的传播、各种培训课程的举办,让那些缺少学习的人为了业绩的提升而全情投入,知识日益丰富的同时,人的素质和品位也在不断提高。 
    大部分的直销企业都有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这种永续学习的模式正好符合新世纪与时俱进的特点。知识改变着命运,学习丰富着人生。在这个倡导建立学习型组织的时代,直销企业刚好成为了一个典型的代表。直销企业的讲师在教育业务员时最知名的格言就是“知识是唯一的善,无知是唯一的恶”,把学习上升到道德的层次,这应该是最具有时代特征的魅力之一。 

   魅力之四:良师益友 
  在直销公司的培训课上,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人生最大的悲剧是:有良师不学,有良友不交,有良机不握”。意思很浅显,涵义却深刻,它告诉我们要成功就要在良师益友的帮助下把握住每一个绝好的机会。这确乎是人生成功的定理。每一家直销公司都一定会配备综合素质非常高的讲师,不断给团队传递最具革命性的营销理念和广泛的知识,团队成员间分享机会。这种朋友式的团队由于利益共同体的缘故构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这群人的执着、诚实、敬业时时感动着每一个新人,这个良师益友众多的群体产生出了 殊的吸引力。 
   魅力之五:自由自主 
   直销是一个真正自由自主的行业,每个人都既是整体团队的一个环节,又是一个独立的创业个体。个人的目标是自己确定的,要做到哪一级别、获得多少收入全由自己定夺,这让每个人的心灵都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状态下发挥得更加出色! 
   直销人很自由,但并非散漫。事实上,这些人一旦进入团队,立刻体现出高度的自律。在自由自主的精神原则下,团队中的大部分成员都能按时到职,讲究时间观念。这种自由自在,又有条不紊的生活成为直销吸引人的魅力之一。 
   魅力之六:公平公正 
   直销企业挑选人才几乎没有多少条件限制,诸如学历、相貌、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年龄、经验等等传统企业的考核指标在直销企业中几乎全被淡化了。只要你有兴趣尝试,谁都可以,无论男女,高矮,俊丑,也无论你是健康还是残疾。反正直销公司的展业对象也分为不同层次:要么你做一个顾客,要么你成为一个经营者。所有有自信和闯劲的人都能亲身一试。
    直销的包容能力特别强,所谓“没有女人做不好,没有男人做不大,没有孩子做不快”。不仅如此,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只要是正规的公司,其制度几乎都有可超越的特点,不分男女老少,也不分先来后到,全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理念,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阶层渴望平等的愿望,让很多普通的从业者获得了应有的尊严,因而也更加卖力,从而获得较好的业绩。 
   魅力之七:团队合作 
   这是一个合作的年代,没有一个人可以仅靠自己就成就伟业。2002年销售百万的《学会做自己的奶酪!》一书曾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在这方面,直销企业最典型地彰显了团队的魅力。传统行业中,我们看惯了你死我活的竞争,而每一个成功的直销人都是拥有巨大团队的领导人。团队成员互补互助,各自展示优势,创造出惊人的业绩。 
   团队创造了一种氛围,创造了一个抱团打天下的多赢模式,同时又让每个人的价值在其中得以展示。这就是直销人成功的核心原因。难怪业内流传说:一流的人用团队之力,二流的人用个人之力,三流的人被人用,四流的人无人用。团队合作,成就每个人。这,构成了直销的一个最大的魅力。 
   魅力之八:建立系统 
   生意一词指的就是“生生不息的创意”。直销就是在传统挑水式生意基础上的一次创业革命。让每个从业者建立一个大小不等的行销系统和消费系统,而这个系统就是直销人员收入的来源。 
   当一个直销员通过几年的辛勤努力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系统之后,他的财富管道就算是修成了。他可以越来越轻松地享受系统带来的财富。如同互联网、电信网、电力网、自来水管网、有线电视网的拥有者一样,在架设管道的时候,收益也许是微薄的,但是,网络系统一旦建成,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得回报。这就是直销网的价值。只要是正规的,以产品行销为利益来源的直销企业最终都是在展示系统的魅力。 
     系统就是未来,系统就是财富,系统就是保障,有了系统就拥有一切。这几乎成了直销人员和企业的行话。  

    魅力九、优质产品。 
    魅力十、创造财富。直销四两拨千斤的创富优势正在改变着一代平民的生活。 
    魅力十一、终身成长。直销人经常使用的每日激励是“每一天,在每一个方面,我都越来越好。身体的成长点点滴滴,心灵的成长一日千里。 
    魅力十二、群体认同。鼓励和赞美可以让白痴变成天才,批评和谩骂可以让天才沦为白痴。 
    魅力十三、环游世界。 
    魅力十四、健康美丽。 
    魅力十五、自我实现。直销是青年人的事业,中年人的希望,老年人的保障。 
    魅力十六、拥抱无限。直销成功率没有名额限制,也没有开始的限制和结束的限制。无限的未来让大家创造。 
    直销的确代表一个机会:创造健康、创造财富、改变人生的机会..... 
直销,你开始了吗? 

直销企业目前国内有8000多家,但是拿到合法牌照的只有28家,所以如果您对直销感兴趣请在这28家企业里选择。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_^

直销是什么,是犯法的吗?

6. 直销是属于犯法的吗???

直销是属于犯法的吗???  直销合法,传销违法。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7. 直销犯法吗?

直销不犯法,只要严格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就可以进行合法直销。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犯法吗?

8. 直销是否合法

  直销和传销在英文里都年一个词 都源自英文direct selling或direct sale 在国际市场传销也称直销 所以直销与传销本是同一个概念

  现在国内的"多层次直销”实际上就是传销,几乎所有的传销组织,都把自己说成是直销!

  传销分为“传人传销”和“传物传销”两种根本方式。
  “传人传销”采取的形式就是拉“人头”,传销组织呈“金字塔”式放射状的网络,“人头”拉得越多,个人级别越高,而获取报酬的形式则是从开展的下线中层层盘剥,梯度计算。

  “传物传销”则是以商品直销为幌子,用偏离了商品价值的虚高价钱来进行“多层次直销”,每个传销人除了将货物出售以赚取利润外,还能够介绍、练习别人为新的传销人,顺次获取利润。

  比如:
  安利--披着直销的皮干着传销的勾当,属于“传物传销”


  你只要走近安利的营销队伍,听听它的培训,你就会知道,安利对世人撒了多大谎!它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老鼠会”!“介绍加入、组成网络、复式计酬、邪教培训会议、高昂的产品价格”这五条,就属于中国工商局明令禁止的传销的本质,而安利都符合

  传销就是一个"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残酷诈骗,靠无数的"下线"养肥了"金字塔"顶上的极少数人。不管是化妆品也好、保健品也好,都是个幌子

  判断传销的两大显著标准,就是看销售网络和收入构成是否成塔尖状,再者看产品是否暴利

  有人说:直销(多层次直销)可以省略中间环节,让利给消费者
  多层次直销根本就没有省略什么中间环节,象沃尔马、家乐福、国美、苏宁之类都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中间都只有一个层次,相反倒是安利从皇冠大使到底层层次多多。

  安利产品与其他大品牌的保健品没什么太大的区别,比如安利的一款产品:维生素C(VC)
  这款产品来自我们中国的石家庄的石药集团,这是安利委托是要代加工的,原料是石药集团的,生产是石药集团,只有包装是安利的,这款产品与石药集团自己品牌的VC是一样的,但价格悬殊太大,
  安利纽崔莱复合维生素C片,销售价格是:313元一瓶,石药集团的维生素C片,销售价格是:10元左右
  这两种产品唯一的区别是包装不一样!! 一样的30倍的差价,真的挺吓人的!!

  安利蛋白粉的成本其实只有要30元人民币!而到中国却要422元,这们之间的差额是什么?

  成本只有248元一套的锅,却卖6800元,安利锅的售价高出生产成本多少倍?这不是暴利是什么?何况安利还是号称“没有中间环节、为顾客省钱”的直销商!!

  从安利的分配制度来分析,安利回馈给推销人员的奖金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一级营销人员拿24%,他的上一级6%,上一级3%,还有其他营销人员加起来6%,这一级一级的都是介绍人,这一级一级的就把消费者的39%给拿走了,还有他的广告占年销售额的15%-20%,还有他们多如牛毛的各种活动这部分费用来源于哪呢??再加上安利公司自己的纯利润40%,
  那么产品成本所占比例还剩多少?成本大概是销售价的12%,甚至更低

  安利营销人员的收入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购买者所支付的超高价。

  传销是一种经济邪教,它能够起到一种鸦片的作用,局外人真的很难去识破他们所设下的这个圈套,

  安利会有一套精心设计的方法让你一步一步的自愿地进入到安利的圈套里边来。

  经过“洗脑”后,安利人往往对安利深信不疑,认为可以实现发财梦。
  这个骗子网络要将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的人聚合在一起,必然需要某种强大的力量来控制。“这种强大的力量就是精神控制。”

  作安利的人都知道,单靠个人的努力,别说做到钻石,就是做到银章也非常非常的难。要想做大,要想发财,必须大力发展下线,然后让下线接着发展下线。你所发展的下线,就是你的团队。

  其结局往往是好友反目、亲朋成仇,不仅让参与安利人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上瓦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冲击社会伦理底线,引发社会信任危机。“这将使本来就已经稀缺的诚信美德从根子里被蛀蚀和抽空。”

  安利人说:安利在卖梦想````
  等到梦醒的时候回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钱财,亲情,爱情,友情全部离他而去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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